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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创新不必寄托“举国体制”

2015-07-25熊丙奇

新产经 2015年11期
关键词:青蒿素成果学术

文 / 熊丙奇

我国应该探索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术自治,学术同行评价的现代科研管理体制,而不是还把科研创新的希望寄托在“举国体制”。

北京时间10月5日傍晚,84岁高龄的中国科学家屠呦呦荣获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这是屠呦呦继2011年荣获拉斯克奖后,再次荣获医学领域顶级奖项。屠呦呦的贡献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创制新型抗疟药——青蒿素和双氢青蒿素,挽救了无数被疟疾折磨的病患。诺委会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屠呦呦获诺奖并非是对中药的奖励,而是为了表彰她在受到中药的启发下对一种药物的寻找过程。”

对于屠呦呦获得诺奖,有媒体称,这还是说明了科研“举国体制”的好处,因为青蒿素的发明,就源于“举国体制”。屠呦呦目前担任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员,该院院长张伯礼也认为,屠呦呦获诺奖是“举国体制的胜利”。

1967年5月23日,来自全国各地的科研人员聚集北京就疟疾防治药物和抗药性研究工作召开了一个协作会议;一项具有国家机密性质、代号为“523项目”的计划就此启动。该项目组织了来自60多个研究机构和单位的500多名研究人员参与,项目的目标是要尽快研制出能抑制疟疾的药物。在这个持续多年的项目攻关中,来自中医科学院北京中药研究所的屠呦呦领导的小组最先取得了明显的成果,率先从植物青蒿中提取了对鼠疟、猴疟原虫抑制率达100%的有效提取物,并将成果展示给了其余的科研小组。随后,山东、云南等地的研究所也获得了非常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最终,集合举国之力,有着成熟治疗作用的青蒿素被中国人发现并推广到了全世界。

其实,早在2010年,我国就曾提出,要探索完善“科技创新举国体制”,以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而重新强调科研“举国体制”,主要原因是,科技界、学术界人士认为,“举国体制”可以发挥中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以相对较快的速度实现科研的重大突破,我国的“两弹一星”、载人航天、探月工程等令国人引以为傲的项目都是在“举国体制”下完成的。现在,在“举国机制”下完成的青蒿素发明,获得诺贝尔奖,无疑给坚持“举国体制”提供了新的理由。

在笔者看来,举国体制,在特定的环境中,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但是,这已经不适应于现代科研环境。行政计划性质极强的科研举国体制,在推行中,可能催生急功近利,把学术研究活动,变异为学术资源、学术利益争夺,结果并不能产出一流的科研成果,反而导致国家科研经费的浪费。事实上,我国过去几十年来,一直坚持的是科研举国体制,可是,在举国体制下,取得的世界级成果,与不实行举国体制的英美等国相比,有多大差距呢?以一两项世界级成果,来论证举国体制成功,显然站不住脚。

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到2012年,37位获得诺贝尔化学奖的科学家中有23名是美国公民或者是在美国从事了大部分研究的人;在36位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中有26名是美国科学家;40位物理学奖得主中有22名是美国公民或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科学家。 而我国迄今为止只有一人获得诺贝尔科学类奖项。

我国目前的科研,就是由行政主导的,从科研项目立项,到科研管理、评价,都实行行政管理、行政评价。2014年,我国R&D支出(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达到13400亿元人民币,占GDP比重约为2.1%,但是,科研经费的浪费惊人,一项项科研,产出了很多国家科技进步奖项,以及众多的两院院士,却并不见多少具有世界影响的原创成果。科学研究的正常逻辑是,得到项目经费,利用经费全身心投入研究,由学术界评价学术成果,而目前的科学研究,却出现另外的逻辑,全力以赴获得项目,把获得项目作为学者和学者所在单位的荣誉,不认真开展学术研究,对成果进行包装,再去申请国家奖项,并用获得项目、国家奖项为基础,再去申请新项目,获得新的经费资助。这样的逻辑之下,科研出现“说过了,就做过了,做过了,就做好了”、以及“重立项、轻研究”的怪现象,而由于大家都关注经费、资源,展开经费和资源的争夺,同时并不重视学术研究过程,因此,学者的身份、头衔、人脉关系,就变得极为重要,在科研经费配置中,有显赫学术头衔,或者行政职务者,往往占有绝对优势,而有学术能力完成具体学术研究者,却很难拿到项目和经费。

屠呦呦当时进行青蒿素研究时,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这个在举国体制下进行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后遗症,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成果归属一直没有定论,这导致屠呦呦的成果在国内没有得到广泛认可,就是她在获得拉斯克奖之后,争议还没有平息。这也是目前国内科研存在的问题,所谓科研“五同问题”:论证之初“同心同德”,制订计划“同舟共济”,经费到手“同床异梦”,产生分歧“同室操戈”,最后走向“同归于尽”。另外,屠呦呦在院士评审中,虽多次参评,却未成功,某种程度也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学术评价,不是坚持学术标准,而受到利益因素的干扰。

政府在科研中当然有重要作用,包括保障对科研的投入,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但是,却不适合直接参与科研,主导对科研成果和人才的评价,行政直接参与科研,主导评审,会导致科研严重行政化、利益化,以行政和利益标准代替了学术标准,不利于鼓励科研人员平等竞争。我国应该探索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术自治,学术同行评价的现代科研管理体制,而不是还把科研创新的希望寄托在“举国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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