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美国同性婚姻为什么合法?

2015-07-24陈晟

齐鲁周刊 2015年28期
关键词:联邦最高法院合法化大法官

陈晟

不久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裁决,让这个超级大国迈出了巨大一步,而且对于各国彩虹人群的意义非常重要。毫无疑问,它将会和联邦法院诸多著名判决一样被载入史册,为后世的历史、法律研究者所津津乐道。

然而,同样是这个判决,又多少显得有些无奈:5:4的投票结果,意味着只要5位大法官中仅需一人改变主意,判决就会截然不同。而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异议,表明了至少有一部分美国人是反对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因此,不少国人或许本能地将此次“彩虹表决”的结果当作美国司法机制和民主程序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和承认。其实,正如一些研究者所言,这是一次不折不扣强势群体的胜利。

同性婚姻合法化正当其时?

要讨论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首先必须回答的是“婚姻是什么”。

在美国的这次判决中,大法官们以相当诗性的语言给出定义:“没有一种结合比婚姻更加深刻,因为婚姻象征了对爱情忠贞、奉献、牺牲和家庭的最高理想。通过组建婚姻关系,两人都比曾经的自己更加伟大,就像本案中的一些请愿者所证明的一样,婚姻象征着一份甚至超越死亡的永恒的爱。婚姻的本质是通过双方持久的纽带,两个人能够一起找到其他类型的自由,比如表达,亲密还有精神上的。无论他们的性取向如何,这些对于所有人都是合适的,说这些男人和女人们不尊重婚姻的意义将是一种误解……他们向法律寻求平等的尊严,而宪法也赋予他们这份权利。”

相反,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对“婚姻”则有截然不同的理解,他说“最高院宣布超过半数州的婚姻法无效,强制性改变了一个数百万年来形成人类社会基础的社会制度,一个南非布须曼人,中国汉人,迦太基人,阿兹特克人通行的社会制度。我们到底把自己当成谁了?”

上古时期,普遍存在着“抢婚”的传统:青年男子带上几个伙伴,将其他部族的漂亮女子用暴力掳走,然后强迫其成为自己的妻子。这种传统,在今天绝大多数地区已荡然无存,但在希腊神话中还能见到其遗迹。

随着历史的发展,婚姻变得稍微文明了一些,但实质依然是不需获得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女方)的同意,仅需其父母、监护人点头,婚姻即可成立——或说更像谈成了一桩买卖。无论是我国古代的“三书六礼”还是欧洲古代的“保护人”制度,看似繁琐严密的婚姻制度,所掩盖的不过是双方对于物质条件的考量,以及对婚姻当事人情感、权益的漠视。

此外,历史上有许多地区的婚姻在伴侣人数上是不平等的:男子可和多名女子同时缔结婚约,而女子则无一例外被规定只能对一名男子忠诚,如稍有出轨行为则会遭到残酷惩罚,甚至为避免这种风险,人为限制其日常活动范围(如裹小脚、戴面纱等等);一些地区甚至认为女子可被作为遗产而在兄弟间进行继承,认为丈夫死后女子有殉葬道德义务,彻底的物化了女性。

在欧洲的一些地区,甚至曾经明确禁止离婚,因按照宗教上的解释,“神作之和,人不得离之”,所以不得不搞出“分居”这种变通模式。而在中国,离婚权利仅限于男方所有,所谓“七出”赋予了男性相当大的特权,即便是以“三不去”加以抗衡,也改变不了婚姻中女性一方的实质性弱势地位。

直到进入20世纪,这些不合理规定才在世界各国法律中渐渐消除,当事男女双方被赋予了婚姻自主权,只需听从自己内心的召唤,无需再获得其他人认可就能决定结婚和离婚,让婚姻复归于人性的范畴,剥离了附丽其上的宗教、宗族和阶层内容。

后来,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人类不断摸索着最适合自身、最能体现个人主体意志的婚姻制度,让婚姻服务于人,而非让人类充当婚姻制度的演员。

从这个意义上说,罗伯茨大法官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人类婚姻制度一直没有停止过演进。即便是联邦最高法院,实际上也充当了这种演进中的助推器,如著名的“弗吉尼亚州诉洛文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年弗吉尼亚州的法律禁止黑人和白人结婚,否则视为犯罪行为,联邦最高法院于1958年做出裁决,认定该法律无效。因此,当现有法律并不能符合民众期待,不再体现民众意志时,完全应对其做出修订,如同性婚姻合法性问题。而本次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正是回应了民众呼吁,所谓正当其时,并非5位大法官个人意志专断的结果。

迫在眉睫的大问题

实际上,美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经过了漫长的争取,包括一系列诉讼与裁决。更重要的是,许多公众人物的表态,对于同性婚姻的正当性、合理性有了极大帮助。曾几何时,同性性行为被视为一种犯罪,或一种精神疾病,即便是将其非罪化之后,依然被视为不名誉的、见不得光的行为,至少听起来没有异性性行为那么顺理成章、理所应当。

但是,随着一个个公众人物的出柜,社会舆论开始了潜移默化的转变,渐渐发现同性性行为并没有那么罕见,不那么古怪,更没有必要将其妖魔化。如社交媒体“脸谱”联合创始人克里斯·休斯,CNN名嘴安德森·库珀、“甘道夫”的扮演者伊恩以及苹果公司现任老大库克,他们公开了自己的性取向,不仅获得公众尊重与支持,也一次次抨击着“同性婚姻不受祝福”的坚冰,给彩虹群体做出了榜样,让更多同志坦白自己的取向,使美国社会开始正视这个并不算很小众群体的合理诉求,最终形成了一股势不可挡的洪流。

回想一下,从图灵到劳伦斯,无论最终判决是否有利于彩虹人群,对公众而言都是一个讨论与思考的契机,渐渐产生了从“同性性行为并不应为法律谴责”到“同性婚姻也应得到法律保护”的跃迁,为今日法律裁决打下了坚实的民意基础。因此,当美国同志群体在兴奋的挥舞彩虹旗时,似乎不应忘记为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而付出的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联邦法院的判决不像是心血来潮的产物,而是水到渠成、顺应民意的结果。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反对该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此事根本不该由最高法院接手,而应由立法者——美国国会,通过修改、制定法律加以解决,这个判决实质上越权了。

在美国法制史上,“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家喻户晓,从中不难看出联邦最高法院对自身权力的谨慎和谦虚,轻易不愿代替国会和总统作出裁决。然而,众所周知的是,美国立法程序相当冗长,往往还受制于两党意见分歧而久拖不决,一个法案从酝酿到总统签署,花几年时间相当正常。但是,美国同性婚姻合法性问题却已迫在眉睫,没时间再等下去。

联邦法院该不该管?

据悉,美国已出现过同性伴侣因不能继承遗产而入禀法院的案例,更多彩虹团体还在遭遇人身、财产上的歧视待遇(如不能以配偶身份获得绿卡,不能在缴税时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扣除等),让他们继续等待遥遥无期的国会立法似乎太过残忍,因为“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从这个角度说联邦法院担负起修正法律规定的重任是最佳选择。

另外,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多次举起社会变革大旗,在诸如消除种族隔离、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保护爆料者身份安全等重大事件上,都起到鸣笛的作用并得到历史的肯定与赞许。尽管的确有超越立法机关权力的可能,但总体效果依然非常正面。所谓当仁不让,让联邦最高法院来充当改革的破冰船,并无不妥。

从媒体反馈看,目前美国和世界多数国家的民众,对这个判决相当赞赏,无论是同性恋群体还是异性恋群体。但这一判决还是遭到一些批评的声音,不仅来自认为“同性婚姻有违传统价值观”的保守派群体,也来自观念更为超前的新兴人类。

在本次判决中,多数派大法官的论证逻辑是:婚姻是具有各种美好价值的,同性婚姻并不妨碍这些价值的实现。彩虹人群也有权利获得同等婚姻价值,所以同性婚姻应当合法化。这种逻辑本身并无漏洞,从理论角度论证了改判决的依据与价值观。但这样一来,实质上就隐含着否定了另一个小众群体:单身者和不婚人士。

正如“和谁结婚”是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一样,“要不要结婚”也是每个社会成员自主决定的事,他人无权干涉。但在这个判决书中,用华丽而热情的语言讴歌了婚姻价值,全然不提婚姻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家庭内吵架甚至家庭暴力、个人时间碎片化与职业机会损失、个人生活习惯的被迫改变等),实际上还是将价值观强加于人,只不过是从“一男一女才能结婚”变成了“无论是男是女都应该结婚”。

随着时代的进步,婚姻社会职能一直在被弱化,如不再认为男女双方应承担不同的家庭职能(男主外女主内),不再认为婚姻就应产生下一代,也不再把不婚人士视为怪物,但不知不觉中,社会舆论对他们依然存在着深深的敌意,甚至连他们自己都有一种隐藏的自卑。“女汉子”、“剩女”和自嘲时的“单身狗”,这些称谓都反映了这种价值取向。在本次判决书公布后,似乎更会为这种歧视暗暗添上一段背书。

整体看,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顺应了民众呼声,也代表了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并非仅是机缘巧合的产物。当然,其背后的说理逻辑未必严密完美,但这一步对彩虹群体、对公民权利的平等都有着积极作用,更让“人”的自主选择成为婚姻最重要的基石,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猜你喜欢

联邦最高法院合法化大法官
新西兰公投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去世,享年87岁
论司法决策的政治面向*——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
金融科技行业的合法化与制度创新
风险规制合法化模式之理论反思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父母有义务揭发孩子的盗版行为
论美国外国主权豁免中的财产调查问题——以联邦最高法院NML基金案为视角
人民政权第一任“首席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