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军用粮票行用解疑
2015-07-23任哮岗
任哮岗
翻开馆藏革命历史档案,总会看到各时期发行的粮票、柴票、料票,特别是建国初期以“财政部”名义发行的四套军用粮票:“公粮票证”、“行军粮票”、“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粮票”、“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兑换现金券)”;这四套以粮本位为计量单位的有价证券,在建国初期起到了稳定社会经济、保障军供的重要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四套军用粮票的行用在史学界和收藏界存在着诸多未解之谜。下面就根据河北省档案馆大量馆藏档案就教于大家。
一、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公粮票证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公粮票证”,分50年、51年、52年三个版别,下面就以档案来佐证各版别的发行时间、范围和面额及种类。
从1950年1月1日起,中央直辖省、市,使用公粮票证,这也是为中央今后统一全国财粮政策探索经验。根据相关档案文献记载:“50年公粮票证票样”是1949年12月31日发至中央各直辖省、市的。档案记载如下:“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函, 财粮会字第七号,《为颁发一九五○年度中央直辖省市使用公粮票证票样由》,中央直辖省市使用之一九五○年公粮票证业已印妥,自元月一日起行使。为便于识别防止伪造计特送票样()份,请转知所属查照为荷。 此致,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副部长戎子和、王绍鏊,1949年12月31日。”;另附文:“《华北各省市一九五○年度公粮票发行使用暂行规定》一、粮票名称:定名为“公粮票证”。二、印制权限:属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三、粮票种类及面额:计分:小米票:1斤、10斤、100斤、500斤、2000斤五种;小麦票:1.5斤、15斤、150斤、750斤、3000斤五种;花料票:5斤、6斤、60斤、600斤四种;公草票:12斤、120斤、600斤三种。四、行使区域:华北各省(河北、平原、山西、察哈尔、绥远)及北京、天津市,流入外区者须经该区财政部门、粮食部门审查兑换当地粮票后使得兑粮。五、使用范围:供给制之军政人员的食粮及在财政制度上特许使用粮票部份、此外一律禁用。六、使用期限:半年(一至六月、七至十二月)。七、使用办法:1、凭票及上级粮食部局库支付书,向指定粮库兑粮,但临时过往部队有连级以上介绍信或其他证明文件即可凭票於所在地粮库兑粮。……十四、本规定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以上充分说明了“公粮票证”是为特定区域制定发行的并实际行用了。根据以上档案所示,当时发行的票种是17种,而不是有些文章中所说的上半年共有19种,也不是有些文章中所讲的没有流通和未发行。
近年来,关于51年版公粮票是否实际使用有着不同猜测。有撰文中讲到:“1951年公粮票证于1951年6月底停止发行公粮票证后,以“财政部”的名义发行了1951年、1952年版行军粮票”;按其意认定下半年公粮票没有行用。
根据河北省粮食局通知会字第19号《为转发公粮票样及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票样由》显示:“中央直辖省、市一九五一年下半年使用之公粮票证业经印就,自七月一日起行使……局长贾蔚秀、副局长关彬;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三日,河北省粮食局印。”
根据以上档案证实,1951年全年行用了51年版公粮票证。
52年版公粮票只发行了上半年票,没有制定和发行下半年票。因为中央有新的供给政策要出台。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粮食管理总局(通知)(52)粮直会字第一二九号档案记载:“查中央直辖省市境内驻军一九五二年上半年使用之公粮票证,原规定使用期限至六月底截止。兹因粮票即将取消,新的供应办法正在讨论,在新办法未公布前,已经发行的上半年的粮票,暂规定延长使用期至本年八月底止、九月一日起一律作废。希即遵照执行。局长梁竹航、副局长龙映北, 一九五二年六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粮食管理总局,监印马恕文、校对王毅。”
由此,可看到52年版公粮票同年9月1日作废并停止使用,全套财政部公粮票证分三个年别版,共行用了两年零八个月。由于当时缴销手续严格,留存至今的也就屈指可数的票样和几张不成套的实用票。
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1951年、1952年行军粮票
行军粮票顾名思义是为部队越大行政区行军中,解决粮食供应而制定设立的。它的使用界限只限定在行军过程中兑换现粮使用,当时的中财部粮食总局也有如下明文规定。
行军粮票分51年版和52年版两个版别,其发行时间、使用办法和停用时间也是不为人知的,且猜想很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粮食局(函)《为转发行军粮票使用办法及行军粮票票样希查照由》……。奉中央粮食总局会字第五八八号来函略称:“为便利行军部队供应,经制订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一九五一年行军粮票使用办法,兹报中财部核准施行。”该粮票使用办法。经本局翻印随函附发,再者该票付粮后,记账与缴销办法,规定在会计科目支出类内增添一“行军粮”科目,票证随日报表逐级上解。以上请即查收按照执行。局长贾蔚秀、副局长关彬 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粮食局印。
由此,可以肯定的说“51年行军粮票”的正式行用时间在1951年9月。而何时停止使用的下面也有陈述:“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一九五一年行军粮票”使用办法中有效期限为1952年6月底;而又有:“《河北省后勤司令部通知》,事由:《行军粮票延期使用由》,发至:各专署(市)专区后勤司令部,供应站。须奉后勤部、后勤司令部指示:部队仍经一九五一年中央财政部所发之行军粮料票在沿途供应站使用,此粮票延期使用至九月底,各站不得拒收希遵照执行。河北省后勤司令部 一九五二年八月二日。”
通过上述档案记载可认定,51年版行军粮票的行用期限为1951年9月到1952年9月,周期是整一年的时间。
52版行军粮票的行用情况如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粮食管理总局通知(52)粮机会粮字第八一号档案记载:“《为检发一九五二年行军粮票及票样等件希查照由 》一九五二年行军粮票,业经请准中央财政部印制发行。本粮票使用日期限在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底以前有效,马料票面额分为80斤、40斤、8斤三种。其发行、使用、缴销、报解等项手续,仍照本局一九五一年八月粮会字第五八八号文中及中央财政部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51)财粮吴字第一○三号文所发附件之规定办理。兹检发一九五二年行军粮票票样600张暗记说明一份及粮票一部分(详见附表)希即查收使用。附:粮票票样100份600张,粮票暗记号说明一份。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粮食管理总局启,一九五二年九月二日。”
“粮票”的停用日期也有档案文献佐证,1952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粮食管理局特急电报:邯郸、石家庄、保定、沧县、天津专署、唐山、秦皇岛市政府粮食局:志愿军归国部队乘火车通过我省南下,其所带行军粮票系一九五二年度的,中央特准延期使用在一九五三年一月三日有效,希转知供应站,保证供应。后于1953年1月5日又发急电延期使用至1953年1月15日,但是其他省份可能会比这个时间还要延期使用。根据这些情况分析52年版行军粮票最晚也就到1953年1月底,也就是说52版是从1952年9月到1953年1月行用了5个月。
三、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粮票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兑换现金券
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粮票,是中央对日渐成熟的军队复员优抚工作的进一步改革;根据相关档案记载会更加清楚的说明此票的产生原因、发行时间、面额等。
根据馆藏档案:“《为通知有关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的拨发与解报问题的补充》51年7月11日,粮会字第四二六号。一、中央复员委员会决定将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五联单改为粮票,其使用结算办法已由中央复员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联合指示在案(附原指示一份)除查照执行外再补充以下两点:1、本粮票之主粮是指各地预算主粮(大米、小米、小麦、高粱米均一比一互不折合)在产大米地区可发大米,东北、内蒙可发高粱米,产杂粮区可根据当地情形发给小米、小麦各一部分……。附联合指示一份;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粮票票样200份共()张(票样已于七月七日粮直字第447号函附发在案)。局长梁竹航、副局长龙映北;监印冯彬 校对王毅”。
此件说明了票样是7月7下发的,文件将早以此前的联合发文中没有说明的情况又进一步详细解释清楚,为什么不继续使用五联单,其附件《联合发文》又给出了其中的原因。 这个《联合发文》是以正式文件早于以上文件下发的,根据河北省粮食局档案所记载,附后的《联合发文》为:中央复员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中财部财机国齐字第五六○号函。文中载:“为简化复员生产补助粮领报手续及克服填写五联单容易发生讹误起见,中央复员委员会决定将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五联单改为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粮票……。五联单只限1951年10月底以前有效,过期作废,粮库停止兑粮。”此票的行用时间在第二条中规定:“此为一九五一年度粮票,各级复员委员会到十二月底即行停发。十二月底以前发出之粮票,其兑换粮时间只限在一九五二年四月底以前有效,过期作废,粮库停止兑粮。”粮票的面额也在第三条有规定:“粮票票额规定10斤,25斤,100斤、500斤、1000斤五种,均以主粮(南方为大米,北方为小麦,东北为高梁米)为准……”。此件最后落款中央复员委员会主任周恩来、副主任聂荣臻;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部长薄一波;时间为1951年6月11日。
由此不难看出“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粮票”的发行,中央文件的形成时间为51年6月11日,票样下发时间为7月7日。但又有“河北省粮食局通知会字第19号《为转发公粮票样及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票样由》”档案中,落款时间为1951年7月13日。也印证了行用时间,但由于文件下发和接收时间上有时间差,各机关收文最晚也超不过7月底。开始发行时间应是1951年7月1日,停发时间为当年12月底作废时间1952年4月底。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是以“复员粮票”名义发行的最后一套军用粮票。1952年8月7日,中央决定将原贸易部的粮食公司和财政部的粮食总局合并,设立粮食部,统一管理粮食收购、加工、储运、销售工作。“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的发行,是延续51年“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粮票”补贴复员军人生活而制定的。为什么52年不叫“复员军人”而改称“回乡转业建设军人”呢?
主要历史背景:1951年11月军委召开整编会议,规定到1954年把军队总人员控制在300万人左右,12月“中央复员委员会”改为“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1952年1月,毛泽东批准《军事整编计划》,我军开始了第二次精简整编,号召大批复员军人回乡参加土地改革,恢复农业生产,这才是“回乡转业建设军人”的真正含义。
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的发行时间馆藏档案有明确记载:“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粮食管理总局(通知);寄发一九五二年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暗记由;(52)粮机直字第七号;一九五二年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业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印制发行。除票样另行寄发外。兹将粮票暗记说明及样张一份共五张随文附发,希查收为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粮食管理总局(印)启一九五二年元月十七日”。这里的“样张”也就是最早下发的票样,因省、直辖市向下发文时要用一定数量的票样,所以是另外寄发,以下档案可以说明这一点。
河北省粮食局通知,粮会字第四号(样稿):“转发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粮食管理总局(52)粮直会字第十八号通知,一九五二年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业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印制发行。其使用与结报办法仍照一九五一年复员粮票的规定办理。其票面分:300斤、100斤、50斤、10斤、5斤等五种(均为主粮)……。今将票样附发,希检收查照为荷。局长关彬副、局长张良材;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在这份文件右侧有钢笔字迹的批示:“发时向会计科要票样”。
通过上述档案可以确定,“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的发行是在一九五二年元月中下旬下发的票样,票面以主粮为单位共五种,全年行用。
此票停止使用时间,馆藏档案显示:“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联合通知(53)财会字第487号;为资助粮票依限停止收兑付粮由;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行的‘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票,规定各级转业建设委员会截止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停发,并限回乡转业建设军人於一九五三年四月三十日前办完兑粮手续,过期无效一案,业经中央财政部、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经(52)转财联字第一号联合通知在案。现该项粮票兑粮期限将届满,各级粮食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於四月三十日止,一律停止收兑付粮。兑粮满期后,如各级转业建设委员会,仍存有未发出之资助粮票时,统限於一九五三年五月底前,送省或大区粮食部门代中央粮食部点收,并开给粮票收据(粮票留存,听候销毁)分别上报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与中央粮食部,办理结算转账,逾期停止办理。一九五三年已决定不再发行资助粮票,一并通知查照。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一九五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