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县卫生系统职务犯罪调查报告
2015-07-23廖琼任立维
廖琼,任立维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某县卫生系统职务犯罪调查报告
廖琼,任立维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
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受到社会的特别关注。2013年至2014年,我院共查办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8件8人,占全部案件的40%,均为受贿案件。从办理的情况来看,均案发在基层卫生院采购大型医疗器械设备中的招投标工作中,反映出当前基层在医疗设备采购中存在问题,极易滋生腐败破坏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应当引起重视。
职务犯罪;卫生系统;原因分析;改进措施
一、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分析
首先是涉案主体、罪名集中。一是一把手涉案率高。由于这些人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中具有决定权,因此成了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商进攻的目标。查处的8人都是乡镇卫生院院长。二是涉及罪名集中,从查办的案件看,罪名都是受贿罪。其次是受贿数额巨大。从这一系列案件中我们发现,涉案的设备绝大部分是进口设备,而这些进口医疗设备在价格方面往往缺少相应的市场参考价或政府指导价,一些销售商借此以巨额回扣为诱饵,致使国家和集体巨额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再次是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医疗领域的贿赂具有时间跨度长、收受次数多的连续化特点,这是该行业与其他行业贿赂显著不同之处,而医疗器械购销是长期的不间断的采购行为,所以商业贿赂也表现出长期连续的行为。典型的手段是按量定期结算回扣,使贿赂呈现长期而连续的特点。我们从案中发现,涉案人员作案时间最短的有一年半,最长的近6年,受贿的次数少则2、3次,多则几十次。而且受贿的时间越长,购销之间的联盟越是牢固,潜规则越加隐蔽,也越难发现。最后,受贿发生在招投标环节。供应商与招标单位勾结“量身定标”。一是与供应商互相串通勾结,排挤他人参与平等竞争。二是利用职权和影响,老部下、老同学、老熟人、老朋友、老同事等关系和渠道干预招投标。
我院查办的医疗器械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案件中,供应商为提高自身销量,在销售环节中承诺给予部分卫生院院长好处费已成该行业的潜规则。一是行受贿行为发生时间点均在支付货款前后。二是按照招标价格10%到15%的固定比例给予好处费。以我院查办的某涛受贿案为例,某涛在任某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收受彩超供应商好处费6万元,该彩超中标价为37.9万元。某良受贿案中,某镇中心卫生院在某处购买了一台价格为46万元的彩色B超,某良收受供应商感谢费5万元。
二、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
首先是“医药不分,以药养医”现象催生腐败。目前,药品销售的主渠道不是零售药房而是医院。医院50-60%的利润来源于药品销售。因此,相当多的一部分医院受利益驱动,故意钻国家允许医院将药品价格在采购价的基础上再上浮15%出售并且所得差额归医院所有的政策空子,在采购药品时有意选择定价高、折扣大的药品,同时也给私下“回扣”交易埋下伏笔。
其次是医疗机构内部缺乏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内部监督不力从客观上给贿赂型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一把手”权力过大。笔者所办案件中涉及的这些发案单位监督制度流于形式,院务公开透明度不够,权力过分绝对化。上级不去监督下级、同级不敢监督同级、下级不能监督上级的格局,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再次是行业风气糜烂,潜规则盛行。卫生系统自身存在的行业风气不正,权钱交易等潜规则的流行,是导致大面积发案的突出原因。所谓法不责众,对这种权钱交易习以为常,并争相效仿,公然索贿,甚至事先确定回扣点数,事后计算分成等行为大行其道。
三、卫生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建议
1.加强对医药器械采购的集中管理
健全和规范采购工作流程,确保采购工作公开、透明、公正。一是规范招投标管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资料完整登记,特别是对参加投标环节的公司联系人资料登记完整,防止一人多个公司的情况出现。将卫生院设备安装等售后服务环节和付款环节纳入跟踪范围。二是建议统一设备标准,由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深入细致地对需求进行分析和论证,同步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广泛收集各类主流产品的信息,对有关参数进行分析比较,确定功能需求和主要技术参数,由专家论证通过后提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编制设备采购指导目录。
2.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范未然
首先,医疗机构要针对内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一些关键人员,制定切实可行又可操作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防范制度。二是对已经进入药品及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招标采购的药品及医疗设备在中标单位配送环节的监督,制定相关防范制度和措施。三是医疗机构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作用,将制度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透明度,使那些违规、违法行为无立足之地。
3.加强对采购等重点岗位的监督
加强对采购等重要岗位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法制宣传教育,促使其紧绷“防腐”之弦。采取引进竞争机制、重点岗位人员定期交流等措施,建立定期轮岗交流机制。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科室必须定期轮换,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和“一人说了算”。强化监督检查,善于抓住倾向性、苗子性问题,举一反三,防微杜渐。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医疗机构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
医疗单位要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医疗卫生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理念,增强对自身职业的认同感,明确医疗工作职业道德的底线,在内心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同时,检察机关也应积极主动地与医疗系统开展合作,“廉洁行医,廉洁从政”检卫合作,共筑廉政堤防,形成预防腐败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1]徐旭红,吕宝康.当前医疗卫生系统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7.05
[2]吉先洁,王文华.浅谈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5.09
廖琼(1968-),女,重庆秀山人,大学本科学历,就职于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研究与实践,任立维: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