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朋友圈发牢骚被辞获赔
2015-07-21
分忧 2015年7期
[案情]李女士在某美容有限公司做库管。2013年6月4日,李因家事烦闷,在微信朋友圈发了篇表达当时心情的文字,被公司老总误解为因工作而发,遂将其辞退。李女士提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等。
劳动仲裁作出该美容有限公司需赔偿2万余元的裁决后,该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区人民法院,称李女士自行提出离职并已办理了工作交接。李女士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女士认为,由于该美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女士误解了自己在微信朋友圈发的文字,并回信“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这即为该公司是因为微信内容而辞退员工的证据。唐女士在发微信后两天便将其辞退,也再次确认了是因李女士发微信被辞。
最终,区院判决该美容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支付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评析]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只有在下列情形中可以辞退劳动者: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从以上可以看出,李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发牢骚,不属于其中任何情形,所以,该公司是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辞退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其应该给予劳动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