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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建筑行业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015-07-20阮振旻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9期
关键词:进项营业税劳务

摘要: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涉及对象,营改增对建筑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本文以建筑业营改增为中心,先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接着提出了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我国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建筑业的行业特性使得其与增值税征收范围具有一定的交叉重叠,由于建筑业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和建筑业的重复征税,这都不利于建筑业与其下游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减轻建筑业的税负,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建筑业内推广实施起来。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税负

营业税中规定,建筑业应当以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由于营业税不是链条税,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记录的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导致建筑业吸收了大量其他行业转嫁过来的税收,对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重复征税,这也就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对建筑行业进行“营改增”,有利于消除建筑行业重复征税问题,消除建筑企业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

2.建筑业营业税制定有失公平

增值税在对建筑业的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制定上有失公平。以混合销售为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的经营活动也在不断的变化中。建筑业的经营成果通常来说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劳务,也就是说在向对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也销售了商品。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同样的销售行为,产品的来源不同税负也不同:自产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而购买的货物销售却不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有利于统筹协调建筑企业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税收负担,减轻企业税负,减少不公,优化税收环境。

3.征税效率低

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和增值税这两大税种在征税范围的界定上存在交叉问题,如前文所提到的混合销售行为,有的需要缴纳增值税,而有的有需要缴纳营业税,然而营业税是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而建筑业涉及到的增值税抵扣的进项税额是由国税系统来进行审核和管理,这就存在跨系统操作的问题,经常需要当地或异地的国地税机关之间、地税机关之间进行沟通与协作,使得税收征管成本增高,降低税收征管效率。营改增的实施,解决了混合销售行为难以定性等问题,有效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4.规范建筑业市场

我国建筑业的市场管理极不规范。在企业的内部管理中,很多施工项目实行个人承包经营,以亲友为管理主力,人员层次混杂,项目管理随意,只要能够融入一定的资金就可以从事建筑业劳务,准入门槛低,企业资质参差不齐。而在发票的管理方面,由于施工环节较多,建筑方获取发票的时间会滞后,甚至只能获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有时即使取得了发票,但是发票开具的也极为不规范,无法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1.进项税发票难以获得

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面临的最大一个问题就是进项税发票难以获得。对于建筑业所需的黄沙、石材等,基本上都是由个体工商户、临时摊位、农业生产者提供的,而这些提供方大多数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进项税抵扣难度增大。除了沙石材料之外,较高的劳务费用也是建筑业面临的问题之一。劳务费用占建筑业成本的30%以上,建筑业提供劳务费用要交11%的销项税,而劳务费用却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与之前3%的营业税相比,无形中增加了建筑业8%的税负。更为严重的是,房地产企业作为建筑业的供货方,也是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房地产企业获取材料可以选择从供货方处购买享受17%的进项税,或者从建筑业处购买享受11%的进项税,毫无疑问在利润的追求下,房地产企业不会选择从建筑业处购买,这就促使建筑业逐渐向单纯的劳务提供方转化,不利于建筑业的发展。

2.现金流周转问题

营改增之后对建筑业的现金流周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营改增之前,我国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是建设单位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即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的时候直接扣除营业税款。而营改增之后,建设单位将不用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是应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但是由于建设单位经常拖欠款项,并且也不能按时的提供增值税发票让施工方用以进项税的抵扣。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必须当期缴纳,使得建筑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造成资金周转的极度紧张。

3.纳税申报面临的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业所面临的纳税申报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之前建筑业所缴纳的营业税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而增值税则是有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征税机关发生了变化。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更加的复杂,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要提供一系列资料,而营业税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基本只提供一张纳税申报表,对会计人员是一个挑战。另外,建筑业实施增值税之后,从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领购、进项税认证、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都与营业税时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会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面临的项目多而且繁杂,如何准确进行增值税核算,正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最大限度减少核算和申报失误带来的损失,是会计人员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进项税发票的管理

在材料进项税的抵扣方面,为了避免材料的提供方不能及时向施工方提供购进材料的抵扣发票、发票不合规等问题造成施工方税负上升情况的发生,施工方可从签订的条款上对其进行约束。比如,在于材料供应方签订合同的适合,施工方应提出补充条件:材料供应商须按时将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开具给施工单位,如果因为发票开具不及时导致乙方公司出现税负上升的情况,由甲方弥补其损失;签订合同时对企业所用名称必须严格规范,防止合同名称和增值税发票名称不一致,给税收抵扣带来的麻烦等等。对于分包商的选择上,由于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的工程,支付工程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总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总分包合同以及分包单位的资质,防止不合规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给企业带来损失。

2.平稳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针对建筑企业在现金流方面所遇到的问题,国家和企业都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一方面。国家应当对营改增的政策不断的修改完善。给建筑业现金流带来影响的主要原因是纳税时间的设定上。建筑行业多采用一下两种结算方式:一是部分预付工程款,余款在工程完成后一次付清的方式;二是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进行清算的方式。以收到款项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符合经济利益实现原则,但是该方式会导致前期沉淀大额进项,应纳增值税额较小,甚至不用缴纳增值税,不利于建筑单位财务资金预算管理;以收到款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会被关联方利用拖延结算进而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影响税款的及时缴库。因此,国家应当对政策进行一定的修改,既保证税款的按时缴库,又避免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另一方面,企业应当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加以应对。比如,加强企业资金、现金流的管理,提高企业现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合理调配、调度企业资金,以防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抵扣问题引起的现金流断裂。

3.加强内部管理

首先,加强人员的培养。如前文所提到的,营改增对增值税业务相关人员的工作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公司要选拔任用一批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税法规的人员,充实到各级财务部门担任负责人或财务主管。要重点培养专人负责营改增后的税务统筹工作,实时关注“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充分了解具体细则并用足政策。其次,夯实财务管理的基础。公司财务部门在营改增过程中要改变旧的管理模式,要对公司现有的财务信息化系统进行合理评估,并进一步优化,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认证、抵扣等一系列环节的系统配备及其防伪税务控制系统的应用水平,以确保在建筑业试点开始后能够准确进行增值税核算,正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最大限度减少核算和申报失误带来的损失。最后,加强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对财务、材料采购和预决算等相关人员进行增值税基本情况、发票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宣传培训,让大家在经营管理和工施工各个环节养成索要增值税专票的习惯,以确保大家能够快速适应“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工作的改变。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既是行业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建筑业在实行营改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的现金流、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带来重大影响。针对实际中出现的问题,建筑业应当积极寻找措施应对,使建筑业的“营改增”平稳、有序、顺利进行,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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