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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企业利益考量的农民工薪酬权益保障机制研究①

2015-07-18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李春立黑龙江大学周佳闫小沛黑龙江省委党校勾学玲

中国商论 2015年36期
关键词:保证金权益薪酬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李春立黑龙江大学 周佳 闫小沛黑龙江省委党校 勾学玲

基于企业利益考量的农民工薪酬权益保障机制研究①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李春立
黑龙江大学周佳闫小沛
黑龙江省委党校勾学玲

我国农民工的凄惨讨薪与企业的恶意欠薪似乎成了社会经济顽疾。本文深入分析了农民工与欠薪企业双方博弈的主客观因素后,在众多保障农民工薪酬权益策略的探寻中发现,倘若能够以企业利益作为出发点,划分企业风险等级,以此为参照系,实现企业欠薪保障金与税负无缝对接,从而建构出企业欠薪的防患机制,就可消灭企业欠薪于萌芽中。该策略不但实施阻力小,而且兼顾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三方关系的融洽。

企业利益农民工薪酬权益防患机制

农民工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以薪酬权为核心的经济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尤其是在年关将近,农民工讨薪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顽疾。

1 讨薪与欠薪的博弈

农民工讨薪是指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后,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应得的劳动报酬,农民工为了维护自身合理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薪酬权益抗争行为[1]。企业欠薪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一般性欠薪行为和恶意欠薪行为。一般性欠薪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第三方介入调解,劳资纠纷便可化解。但恶意欠薪行为,对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影响极坏,农民工能够成功追回欠款难度极大,耗费的人力、物力、时间等各项成本极高,恶意欠薪行为按照我国新刑法规定属于犯罪,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媒体经常报道的农民工讨薪事件经常是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建筑、服装加工等行业,时间比较集中,一般发生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前后,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同程度地受到干扰,社会负面影响很大。

2 企业欠薪行为频发的原因

企业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关系后,无论这种劳动关系是否有劳动合同为依据,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劳动报酬是任何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目的和追求。薪酬权益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只要劳动者没有触犯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薪酬权益受到侵害,讨薪行为的发生实为无奈之举。一桩桩令人痛心疾首的讨薪事件的背后,企业的失范行为因何而生,不得不令人深思。

2.1企业欠薪行为产生的主观因素

农民工讨薪事件涉案企业集中分布在建筑、服装加工、零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企业创新能力看,这几类企业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增加利润的空间狭窄,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也不愿意增加投入、革新技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潜意识里就把利润增长点锁定在降低人力资本投入上。要做到这一点,一些企业有意识地延长必要劳动时间,克扣工人工资,更有甚者想要做无本生意,拒不支付农民工应得的劳动报酬。难道这些涉事企业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吗?事实并非如此。

我国相继出台了诸如《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从工资支付形式、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水平等方面保障劳动者的薪酬权益。曾在私营企业中引起轩然大波的2008年《劳动合同法》明确将劳动报酬一项作为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项。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与劳动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四大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然而,某些行为失范企业竟然还敢冒着触犯法律、面临被制裁的风险拖欠农民工工资,恐怕他的胆量要源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那段经典论断:“资本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为了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2.2企业欠薪行为产生的客观因素

一方面,盘点欠薪企业,他们的经营理念相对比较落后。而这些企业的老板们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于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知之甚少,没有意识到人力资源才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凭借克扣,甚至拖欠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来增加企业利润是没有发展前途的。只有用先进的御人理念激发员工的工作潜力和热情,才能真正地降低人力成本,提高企业利润。

另一方面,讨薪的农民工境遇确实令人同情,但众多讨薪事件当事人的一些共性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却纵容了企业欠薪行为的发生。发生讨薪行为的农民工文化程度同样相对较低,法律意识同样淡薄[3]。这些农民工几乎都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在与企业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伊始就为日后薪酬权益受侵害埋下了隐患。当企业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发生时,这些农民工拿不出在企业工作的证据,寻求法律维权的希望变得渺茫。即使个别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在企业欠薪行为发生后,寄希望于老板良心发现,一等再等,直到老板携款潜逃,才如梦方醒,错过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另外,发生讨薪行为的农民工团队合作意识不强。当薪酬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选择单打独斗。如果能够将相似遭遇的工友团结在一起,在资强劳弱的形势下,能够用集体的力量来捍卫自身权益,企业恶意欠薪行为发生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

针对农民工遭受恶意拖欠工资事件,党和政府极为重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众多专家学者不遗余力潜心研究应对策略。

3 应对“欠薪与讨薪”的策略探索

应对农民工讨薪事件的常规思路包括启动司法程序、政府直接干涉和工会协调。这三条路径,都有各自的优劣。

3.1法律制裁欠薪行为

假设一:如果启动司法程序,就需要农民工提供相应的侵权证据。然而,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签订劳动合同率极低,很少有人能够拿出证明自己薪酬权受到侵害的证据。由于农民工可替代性较强,即使能够提供相应证据,在追回欠款的同时,也意味着失业的到来。

假设二:如果以恶意欠薪罪起诉企业法人代表,“恶意”的标准又很难界定。不仅如此,起诉对象也难以锁定。以讨薪事件涉事企业最多的建筑行业为例,每一个大项目采取层层分包的形式,农民工在这长长的利益链条中居于末位,一旦发生欠薪行为,包工头就会把责任推给建筑商,而建筑商再把责任推给开发商,开发商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倒逼农民工的责任。

假设三:即使农民工薪酬权益受侵害证据充足,并成功锁定起诉对象,案件从立案、审理、判决到执行的过程绝非想象中的简单,那是一个令人心力交瘁的艰难等待过程。农民工将因此而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一旦审理中出现农民工意想不到的结果,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由此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难以估量。

3.2政府规制欠薪行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起着宏观调控的职能。当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突发事件,从维稳角度出发,理应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假设一:政府为了迅速平息事态,有可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致使矛盾双方利益受损,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

假设二: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安抚来之不易的招商引资成果,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往往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职能错位现象,偏袒涉事企业的行为客观上也侵害了农民工的利益,失信于民的处理结果将为日后的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4]。

假设三:政府存在一定的机构设置不合理问题,有些部门功能相互重叠。政府介入农民工讨薪事件后,各部门在相互协调中有可能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假设四:如果遇到涉事企业无力偿还欠薪,抑或携款潜逃境外,政府有可能动用公共财政资金,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帮助企业还清欠款。该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虽解了燃眉之急,但却加大了政府财政负担,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绝非长效机制。

3.3工会阻止欠薪行为

在企业欠薪问题上,目前的企业工会,尤其是民营企业工会只能象征性地代表农民工与企业协商,其结果可想而知。因为企业工会缺乏自身的独立性。从企业工会设立伊始,企业管理者兼任工会主席,工会的运行经费也是由企业提供的。这样的工会不可能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

诸多社会学者主张建立农民工工会,即农民工自组织,提升工会在企业的地位。如果实践成功,的确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但即便是农民工自组织,也无法介入企业决策层,无法参与企业经营管理,难以获悉企业财务状况。如果遇到资金链断裂、法人代表携款潜逃等企业突发事件,农民工工会束手无策,根本无法把控局面。

4 从企业利益出发建构企业欠薪防患机制

应对企业欠薪行为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许多策略建构往往基于事后补救。当务之急,应从企业利益出发,完善政策设计,让企业不愿欠薪,也不敢欠薪,防患于未然才是上策。

4.1建立企业欠薪风险等级制

搏击在市场经济惊涛巨浪中的企业时刻面临着各种风险和考验,一个不经意的疏忽就会让多年来的努力付之东流。风险管理不仅代表一个企业的运营水平,而且可以让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生死攸关局面的出现。企业的风险管理主要包含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风险管理。企业财务报表是这两种风险管理的载体。它以财务指标变化的形式集中地反映出企业所面临的财务和经营风险。政府应按月严格审计企业财务报表,不仅可以防止企业偷税漏税,而且还可以以财务报表中员工(包括农民工)薪酬项目为权重,分析出企业在某个时间段内欠薪风险,还可追溯出企业历史欠薪还款数据,进而计算出企业欠薪风险标准差,估算出企业所面临的欠薪风险处于何种程度。依据各企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欠薪风险程度,可对当地企业由高到低设立不同类别的风险等级。

4.2建立风险等级制下的欠薪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又叫企业欠薪保证金,该制度在许多省市已经推广执行。但在执行中采取的是一刀切的做法。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如何,按照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数目统一收取保证金。这种做法仅从单方面强制性保护农民工薪酬权益,但却没能考虑企业利益,其激励性有待加强。为了激励企业自觉自愿缴纳欠薪保证金,可以依据已经划分好的欠薪风险等级,按月提取欠薪保证金。欠薪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应多缴保证金,而欠薪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可以相对少缴纳一些保证金[5]。既可以借此保障农民工薪酬权益,降低农民工等待成本,又可鼓励企业科学决策,增强风险防患意识,加快发展步伐,增产增效。对于企业按照自身欠薪风险等级缴纳的欠薪保证金,可实行政府、工会、NGO三方共管制,不仅体现了政府政务透明度,而且减轻事务性负担,提高办事效率。

4.3实现欠薪保证金与税负无缝连接

风险等级制下的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的实效有赖于企业保证金的实际提取状态。无论欠薪保证金提取方式如何变化,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对这部分资金配置的机会成本。而企业的最终追求目标则是以最小的成本博取最大的收益,企业在权衡利弊之后就会发现风险等级制下的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还不足以让自己心悦诚服地去缴纳欠薪保证金。如果单纯依靠政府强制企业执行该制度,效果定是有悖于初衷,并有可能导致企业、政府和农民工三方关系僵化。如果采取的农民工薪酬权益保障策略能够以企业减少成本,增加收入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兼顾企业和农民工双方利益,不失为良策。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政府部门强化政策设计,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欠薪保证金在税前扣除。对于企业,相对于之前的税款少了许多,不仅降低了税负,而且增加了缴纳欠薪保证金的积极性;对于农民工,不再担心拿不到薪酬;对于政府,既解决了农民工讨薪事件所带来的后顾之忧,又一箭双雕地完成了税收任务。

5 结语

自从农民工讨薪事件出现至今,人们已经习惯了将农民工与用工企业置于对立面。当我们换一个角度看问题时,就会发现农民工与用工企业实为矛盾的两个方面,他们之间既有对立性,也有同一性。作为政策的设计者能够意识到这一点,就可以巧妙地运用政策设计,最大限度地减小他们的对立性,增加他们的同一性,促使劳资双方处在一种和谐的工作氛围中。

[1] 李春立.CSR视域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督导机制研究[J].中国商论,2015(27).

[2] 陈元庆.农民工薪酬问题劳资化解的路径研究[J].决策参考,2015(5).

[3] 李军刚.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权益诉求与政策保障[J].理论探讨,2015(6).

[4] 殷来宾.农民工权益平等保障:制度检讨与路径完善[J].理论导刊,2015(12).

[5] 樊晓燕.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现代经济探讨,2015(2).

F272

A

2096-0298(2015)12(c)-019-04

黑龙江省社科基金项目(13C035)“黑龙江省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CSR督导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李春立(1974-),男,讷河市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师,主要从事企业社会责任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方面的研究;

周佳(1973-),女,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农民工问题研究;

闫小沛(1979-),女,河南南阳人,黑龙江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学方面的研究;

勾学玲(1978-),女,内蒙古扎兰屯人,黑龙江省委党校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治理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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