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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现状及污染源成因分析

2015-07-17刘璠

南方农业·下旬 2015年5期

刘璠

摘 要 在市场经济的拉动下,我国工业、制造业等生产蓬勃发展,但这一社会效益得到提升的背后,也带来了不少环境问题。工业生产污水任意排放、废气、有毒、有害物质的肆意堆放等污染源头遍布每一区域。由此,就近年来污染态势日趋严重的农用地土壤生态破坏所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展开论述,通过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特征的介绍,分析当前我国农用地土壤受污染的情况及其污染源头,并渗入剖析造成这一污染现象的根源所在,以期对环境污染防治事业的开展与深入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农用地土壤;环境资源保护;工业污染源;农业生产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5)15--02

农村周围土地遭受污染的问题频频见报,严重制约我国农村经济的进步,并对农业生产与发展形成了严重阻碍。目前,尽管现行法律对于农用地土壤国土地污染防治有所规制,但其所涉范围狭隘,执行力度缺失等,加剧了农用地土壤污染情况的恶化[1]。所以,构建健全、完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是目前法学界及政府亟待商榷与解决的议题,其形成对于人类生存及自然生态都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2]。

1 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主要特征

1.1 隐蔽性

人们并不能像发现固体废物污染或是水污染一样,在污染初期就能单凭嗅觉和视觉直观发现深藏与土壤中的污染存在,而是需要经历长期污染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通过对异象的察觉,加上化学仪器的分析,才能判断其中存留的可能造成隐患风险的物质对种植物的危害程度。实践中,受累于这种长期潜伏的隐蔽性,农用地土壤的污染多数时候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与重视,这种衍生的滞后性导致其治理效果难有突破[3]。

1.2 累积性

土壤的环境构成中无时无刻都是在和其他的环境要素进行能量、物质交替的,特别是重金属污染基本上是不可逆转的,污染物会不断在土壤中累积,使农用地土壤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越来越高、污染面积越来越大,危害人畜的健康和安全[4]。污染物质在经过土壤对其一系列的化学沉淀、物理吸附以及生物吸收等程序后,在土壤中与日累积,直到达到一定峰值即形成污染,造成危害后果。

2 我国农用地土壤当前受污染情况

我国农用地土壤受重金属污染现象最为严重,根据中国水稻研究所与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发布的《我国稻米质量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显示,中国境内受到工业排放或其他途径产生的重金属渗入的耕作用地高达20%,其范围更是蔓延至多个区域。耕作用地土质破坏程度及趋势不断扩增,作物出产质量与数量都在逐年呈现下降趋势[5]。慢慢积累的土质中的污染物,随着时间推移及土层种植物的交易,人类还是难逃将其吸收到体内的厄运。此外,中国工程院院士罗锡文先生在2011年10月召开的广东科协论坛上表示,目前,我国有数千万公顷耕地正不断遭遇各类工业废弃排放的重金属的污染,并有逐步上升趋势。可见,这一态势的严重程度已然威胁到人类身体健康及生存繁衍,并将导致各类慢性疾病,甚至是影响人类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3 造成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源头

3.1 农业生产

农业耕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化肥农药的大量滥施是造成农用地地质土层的侵入性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肥料使用结构不合理,化肥使用量不断上升,有机肥用量逐渐减少使用。现实中,每年因不合理的应用,导致数吨氮素流失到农田外面,氮肥的挥发,对临近地表的污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2 工业生产

作为工业污染源头的“三废”,其排放行为特质有二。其一,乡镇各大企业“合力”造成耕作土质受到侵害与破坏。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村建设中独特的经济模式,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带来了地质土层的侵入性破坏问题。其二,农村农用地土壤受到城市内的工业污染转移“迫害”。部分地方政府“顶风作案”,将国家三令五申强制关闭的重污染工业企业,比如化工厂、造纸厂等转移至农村,让这些重污染工业企业产出的“三废”统一转向农村土壤排放,不断有新的农用地被污染,种植物有害物质超标问题屡见不鲜。

3.3 矿业开采

开采与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都需要对土地进行破坏与占用,且通常所占用面积相当大,参照国家统计部门数据显示,因不合理、不科学的开采挖掘行为,导致高达150 km2以上的土地被直接破坏,且该数据并以4万km2/a的速度逐年攀升。其中,最为严重的当属有色金属矿区和煤矿区。

4 导致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根源所在

基于上述可知,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程度严重,发展形势严峻,究其主因,笔者认为主要可归结为如下几项。

一是土地开发利用的技术落后,耕作农活的方式与时代脱轨。长期以来,农民耕种都是靠沿袭历史与传统交付的所谓经验,根本不知道所谓“农业清洁生产”的先进产业理念,也没有接受相关的现代技术生产指导。为求农作物高产和经济效益高创收,开展大规模的投入化肥、农药和农用地膜等掠夺式耕作法,对化学物品的投放和技术的实践应用并没统一标准,欠缺规范与科学。

二是关于农用地土壤的预防治理立法相关方面尚存缺失。现行的法律只有在土地的权属、经济利用、土地利用、土地管理及问题上有所“交代”,关于整体农用地地质土层的侵入性破坏的预防和治理,相关立法上还是留有太多的空白,缺乏独立的、特设的法律出台将其作为一门专项来保护。现行多数针对地质土层的侵入性破坏防治的立法都只是站在了引导角度,以“义务”的形式来指引污染加害人与环境利益人防治污染,至于如何追究对农用地土壤实施了污染后果的责任所言甚少。

三是相关污染加害者及受害者整体对于生态环境意识过于淡薄。农民的环保意识较低,缺乏预防和遏制农田污染的主观能动性,既没有意识到脚下的土地正在受到污染,也没有把土地视作人类赖以生存的必须要素来保护,向农用地投入大量超过了农用地的自净能力的有毒有害外源,导致土壤“中毒”,农用地土壤污染始源陷入恶性循环。

5 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不仅是农业生产中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更是构成了生态系统的重要环节,维持生态平衡核心因素,保护环境即是保护与自身相关的生存要件。因此,健全与完善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不仅能够很大程度上给予社会民众与国家在环境权益上保障,也能够对违法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行为人予以威慑。

参考文献

[1]毛春梅,吴东娟.我国土壤污染预防机制建立构想[J].湖南农业科学,2012(21).

[2]周春祥,刘桂英.自然农业对发展中国现代农业的借鉴意义[J].安徽农业科学,2008(33).

[3]李蔷薇.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研究[D].长春:长春理工大学,2007.

[4]卿漪.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8.

[5]李建三,吴祖煜,陈彬,等.工业废弃场地再开发的环境评估[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7(6).

(责任编辑:赵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