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自杀相要挟,丈夫罔闻应否担责
2015-07-16
伴侣 2015年7期
问:
宋某因酗酒经常与妻子肖某发生争吵。在一次争吵时,宋某一气之下狠狠地打了肖某一耳光后就往外走。肖某忍着疼痛,上前拦住丈夫高喊:“今天你不认错、不戒酒,我就喝农药死给你看!”宋某不肯示弱地说:“你愿死就死,吓唬谁!”随后冲出家门。肖某于羞辱、愤怒、无助之时,一气之下喝下剧毒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宋某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見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宋某打其妻子肖某(被害人)一耳光出走时,被害人忍着疼痛高喊“今天你不认错、不戒酒,我就喝农药死给你看!”,此种情形下,被告应当预见(而不是不能预见)自己的打人行为可能会引发被害人于义愤中自杀的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结果发生。据此,宋某构成过失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