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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发展创新中的风险及监管对策

2015-07-16张弢姜维权艾金娣

银行家 2015年7期
关键词:账户信用资金

张弢+姜维权+艾金娣

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年,2015年可以说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P2P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业态,除了点对点的居间业务,在给投资人提供更高收益和方便快捷的理财产品方面更是呈现爆发式增长。P2P行业的兴起,不仅给过去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提供了一种能方便、快捷地获得小额贷款的渠道,也满足了不少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P2P平台在爆发式增长和推动普惠金融的同时,法律法规尚不成体系,在机构定位和业务、资金监管方面仍是空白;在大数据作为金融创新支撑的基础上,风险控制体系和信息技术仍显薄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难度也更大。因此,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P2P平台法律地位、业务模式、风险控制标准、金融消费者主权理念及保护措施成为当务之急。

面临风险

资金安全风险

中间账户缺乏监管。目前国内P2P平台普遍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投资账户的资金名义上记在每个客户名上,但实质上资金存储于以P2P平台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实现中间转账结算。尤其在优选理财计划中,P2P网站在后台承担登记结算和资金划转等职能。除个别P2P平台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进行严格独立托管外,大部分平台尚未对中间账户资金实行完全封闭和独立性管理。

许多P2P平台出于人们追求资金安全的心理,宣称用户的资金实行了第三方托管,平台无法触碰客户资金。实际上,对于已经实行资金托管的P2P平台,资金托管方的普遍态度是允许开户,但不承诺监管。银行由于无法评估网贷风险是否会冲击银行体系,往往会拒绝为P2P行业提供第三方监管的要求,这使得中间账户的资金和流动性情况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因此,即使实行第三方托管,资金的调配权(使用权)仍然在P2P平台手中。在第三方支付的通道型服务中,P2P平台实际拥有所有用户、所有资金的支配权;在托管型服务中,P2P平台不能动用用户二级账户中的资金,实际上,P2P平台仍有办法挪用,如通过构造虚假项目触发资金转移条件,使用户的资金转移至平台控制的账户。支付机构并无权力、义务和能力去核实每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账户资金面临多重风险。中间账户缺乏监管,使得P2P平台机构能够自由支配资金,平台自身和出借人的资金都面临较大风险。平台经营者利用虚拟账户和在途资金,将沉淀的大量客户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加大了洗钱、套现、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在P2P平台资不抵债、倒闭等风险事件发生时也不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客户资金的安全性无法保证。此外,还存在人为风险,如平台员工私自更改账户或者黑客入侵。

技术和信息安全风险

P2P平台的运营是把互联网作为资源,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新金融模式。目前P2P平台仍然处于粗放竞争发展阶段,缺乏制度层面监管,尚未按照金融业要求建立信息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因此,网络安全是P2P平台稳健运营的关键和难点所在,技术漏洞、管理缺陷、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等都可能危及网络信息安全性。

P2P平台缺乏足够的资源和人力应对大量网络借贷数据。P2P平台可以运用足够的技术,但不一定有足够的资源、人员能力去控制风险,如技术应用风险、数据管理、传输、加工风险等。一个P2P平台通常有大量的放款人和借款人,形成了复杂、交叉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债权债务关系都是需要P2P平台登记维护。一旦网站的信息系统或者后台数据管理出现问题导致数据破坏或丢失,将很难还原各放款人的明细债权记录。此外,对放款人而言,由于放款笔数多、资金收付频繁,其很难复核每笔还款金额是否准确。如果网站的信息系统出现问题导致放款人收到的还款金额有错误,放款人在维权方面处于弱势地位。

互联网技术加快风险积聚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如宕机、黑客攻击等因素,导致交易支付系统中断,而P2P平台又不具备相应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致使业务连续性受损或瘫痪。互联网技术所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截至2013年末,据不完全统计,发生技术风险的平台已经超过30家。平均每个月都会有一两家平台遭到黑客攻击,出现域名劫持、主页被篡改等异常情况,严重的还有投资账户被篡改,申请虚假提现。黑客攻击还引发了多起挤兑、倒闭事件。

内控体系不健全

P2P平台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难以形成有效贷后管理。贷款的两个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和信息对称,由于我国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P2P平台无法像银行一样登陆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这是最大的风险所在。目前,国内P2P平台主要依靠技术手段,包括与公安部系统联网的身份认证,与教育部系统联网的学历认证、还有与移动、电信等运营商合作的用户认证,及视频及IP地址等手段。但身份资料和借款人用途仅通过网络验证并不可靠,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材料,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情况。尤其是一些P2P平台为了拓展业务和提高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如信托、理财、担保等业务,但是并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极易引发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内控考核指标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与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率、贷存比、资本充足率等成熟的风险考核指标,P2P平台没有一个标准的风险考核体系。此外,P2P平台对于自身的信息披露和相关担保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在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放贷人背负着很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薄弱。尽管一些P2P平台采取了一些风险防范措施,如将违约者拉入黑名单,公布该人的信息资料;许多平台公司声称有专业的高级催收团队,如宜信的还款风险专用账户和专门的追讨团队,引入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评级依据。一方面对尚未到期的资金借入者,采取帮助贴息的方式催促他们提前还款,另一方面提供本金担保服务。但是贷款一旦出现违约,谁拥有债权谁就承担责任,补偿只是杯水车薪。

业务模式异化风险

P2P平台与其说是一种经营模式,不如说是一种可以随意组合的业务手段。其精妙之处便是把只能由银行来完成的贷款流程拆分成数段,由此规避监管。而一经组合,P2P模式变化繁多,漏洞和风险也随之放大。P2P平台参与到经济利益链条中,面临违约概率难以测算、流动性风险、过高的担保杠杆、恶意误导投资者等问题。

目前P2P平台衍生出“类担保”、“类证券”、“类资产管理”等诸多跨行业、跨市场模式,如债权转让、优选计划、信托、实地认证、担保与风险资金池等业务不断问世。这些异化的业务模式,要么违反了目前的法律法规,要么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比如构建资金池,经营资金错配。由于P2P行业的出借人大都偏好短期、小额的贷款,因此资金错配成为P2P平台吸引出借人的常用手法,同时也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一旦市场资金出现紧张,部分投资人收回资金,没有新的投资人进入平台,而实际借款又并未到期,就会出现平台资金链断裂问题,如果平台得不到及时的资金补充,随时会倒闭。

信用风险

目前P2P平台借贷大致分为抵押和信用贷款。对于信用贷款,往往采用信用评级方式,一般由P2P平台通过分析借款人信用信息,反映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对其违约风险进行量化评价。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P2P平台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自身的大数据积累不足,大数据挖掘、处理水平也不高,并未真正形成基于大数据资源和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开展业务的互联网借贷撮合平台。

因此,P2P平台对于借款人自身的信用评级往往困难重重,目前P2P平台通常无法核实借款人在银行体系之外的债务状况,对借贷资金的用途难以实现有效的审贷和贷后管理,缺乏借款人违约的制约措施,使得P2P平台公司进行贷款额度的控制变得更为艰难,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而互联网技术作为信息的传递、收集主要载体,并未能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成本。在信用风险控制方面,部分P2P平台向投资人提供担保、资金垫付等增信服务,但自身缺乏足够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

监管建议

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

无论是转账资金还是“资金风险池”均应由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管理。托管银行按照网上借款成交后的电子协议进行资金汇划,严格监控账户的资金流向和取现情况。禁止使用公司账户或高管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周转。P2P平台内部应明确资金转账流程,确认每一步资金到位及责任人情况;对于用户因转账而产生的在途资金则存入委托监管的银行的无息监控账户中,应该由银行对平台的“专户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控,按时向监管部门提交托管报告。

加强技术和信息安全风险防范

P2P平台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范客户身份、资金、交易等信息泄露,保证各类信息的安全完整,保障业务的正常运行。组织制定相关信息安全标准。规范P2P平台的网络、应用、主机、数据、运维安全及业务连续性,提高平台信息安全整体防范能力。探索建立P2P行业数据集中备份中心。利用该中心实现各互联网金融企业交易数据的集中备份,以增强客户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助于对出现问题的P2P企业实施退出接管。加强P2P行业数据收集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健全内控体系

推动P2P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尤其是征信信息共享和黑名单公示机制,将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行业提供关于借款人借款信息和历史信用记录的统一搜集和查询服务。目前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已经开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加入,有利于P2P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建立P2P平台指标监测体系,有效监测预警行业风险。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P2P平台信息监测机制,将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偿还状况等指标纳入监测范围,逐步探索建立P2P行业的风险指标体系。监管部门应定期监测分析P2P平台的经营、业绩及潜在风险,对其发起人实行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要求发起人全面披露自身财务和经营状况,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鼓励P2P平台创新风险控制机制。创新P2P利率定价机制。以利率市场化为契机,结合地区、行业、产业等实际情况,确定P2P平台合理的利率范围,建立监测和预警机制,规范P2P平台利率定价,遏制高利贷行为。创新贷后管理机制。借鉴国外网站的成熟经验,P2P平台可以通过成立贷款小组负责人和网络联保的方式,提高贷后管理的有效性,降低贷款违约概率。

从法律层面规范业务模式

目前P2P平台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创新层出不穷,出现的“类担保”、“类证券”、“类资产管理”等跨行业、跨市场业务模式亟待规范。应从业务的性质、功能和影响上辨别其所具备的本质特征,开展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照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是相同的金融业务,原则上应接受相同的监管。同时,对于P2P平台的线上、线下业务,监管也应当具有一致性。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协调,避免监管政策冲突和监管空白,防范风险传染。

合理界定P2P平台的业务范围。P2P平台本质上应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不应过多地介入其他业务。业务模式基准应是一对一个人网络借贷,不得期限错配,平台公司不得自身参与借贷,不得建立资金池,不得以理财形式筹集资金。应对其关联性业务进行合理分割,尤其是在合理范围内,将P2P平台的借贷业务和担保业务分割,将债权转让模式中的资产评级业务和专业放贷人关联机构的业务进行切割,避免业务的内部循环,从而保持风险审核和资产评级的独立性。对于平台采取垫付、风险准备金等方式,要严格监管资本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严格监管“类担保”、“类证券”、“类资产管理”等跨行业、跨市场业务。这类异化的业务模式,要整合现有法律资源或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尽快将此种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对于引入担保、小贷等第三方担保的平台,应要求平台切实履行担保资质、担保能力的审查职责,界定平台因管理疏忽或主观故意而对担保机构失察时,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对于“类证券”、“类资产管理”等业务,严禁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底线。

加强P2P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和行业自律建设

以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为契机,建立P2P行业信用体系。在国外,由于有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每个人的信用程度皆有可查。以美国为例,征信体系已经发展完善,每个人都有一个终身相随的社会保险账号,连着信用分数,网站只需与评级机构合作,拿到这些分数,便可大大降低信贷风险。针对当前P2P行业信用体系相互分割、较为混乱且容易发生信息泄露的现状,建议在全国层面建立P2P平台协会,由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信用体系管理办法,以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为契机,建立覆盖全行业的信用系统,信用信息应自动更新、行业共享。当网络信用逐步成熟,可将网站信用数据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将P2P平台纳入公安部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

加强行业自律。目前,在缺乏法律规制和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议成立组织紧密的P2P平台自律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及准入门槛,开展行业认证;明确社会责任及销售准则;加强行业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主动提高透明度,防范借款人的重复借贷和过度负债,实现行业自律和规范,赢得市场信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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