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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5-07-16陈贞玉

地球 2015年9期
关键词:建议问题

陈贞玉

[摘要]近几年国家不断改革消防管理制度,把消防工作推向全社会,大力发展社会的消防中介组织是大势所趋,建立和发展社会消防中介组织是当前顺应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的迫切任务。消防中介组织在提供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消防中介组织在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解决,使其成为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和社会单位自我管理能力的重要力量,本文就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消防中介组织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 TU998.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9-386-1

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标志着社会在消防安全防范方面的进步,以及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随着市场的发展与需求,为人们应对灾害而建设的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其主要模式是为需要消防专业知识与消防技术支持的单位及组织提供有偿服务。

1消防中介组织发展现状

社会消防中介组织是为市场而生,同时也是帮助社会单位及组织对消防安全的需求提供衔接与服务。消防中介组织由于起步、发展较晚,在性质定位、资格准入、运行规程、监管体系、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予以规制解决,既要发挥消防中介组织的作用,又要加强监管,以期形成良好循环。2009年9月,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着手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2014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29号令)着重规范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法律责任等,标志着消防中介组织开始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2消防中介组织发展问题分析讨论

2.1国家对其管理方面缺少法律与规定

消防中介组织为现代社会发展下的产物,我国法律对这一社会组织的相关规定方面还需要更为完整的探索。在我国的消防法和公安部令中,虽然明确指出了社会中介组织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具体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一些市场准入资质,但由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非常困难,实践中几乎没有进行过相应处罚,加上由于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不明确,违规成本低,消防中介组织难以树立执业风险意识,容易产生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反过来增添了市场乱象。一直以来,我国未立法对消防中介组织的性质、组织形式、运行方式等进行明确,消防中介组织没有取得明确的法律地位,消防中介市场的培育、发展和规范方面,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定。这给社会中介组织在进行消防中介工作时,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2.2缺乏服务意识,行政色彩过重

消防中介组织是一社会单位,并不属于行政机构,但因其工作的特性,部分消防中介组织对其自身工作中的服务意识较为欠缺。就我国目前的消防中介组织性质与工作形式上来看,一方面,消防中介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着有偿性的消防服务,属于社会营利组织;另一方面,这些消防中介同时受到消防等部门的管辖,消防部门会通过这些中介组织进行一定的消防工作,因此,原本属于社会性的营利组织在工作认知上增添了一定的行政色彩。这给中介组织拓展业务带来了一定的阻力,同时也给受服务企业带来了些许困扰。中介组织受消防部分工作的分配,具有一定的基础业务范围,对新的业务拓展不够积极,缺乏对客户的服务意识,这些问题给消防中介组织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3业务范围与工作服务具有局限性

目前我国消防中介组织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消防产品生产的认证、产品的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等方面。虽然有些消防中介组织有很多家经营点,但基本也是划片分区服务,与独家经营没有两样,其后果是出现地区垄断现象,消防中介组织没有任何竞争机制,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收费混乱,效率低下。再有,消防中介毕竟属于社会组织,在消防人才的专业方面,多是通过社会上招募而来,经过培训后上岗。这样的人才构成,让中介在专业方面稍显欠缺。社会上的企业与单位对消防的业务要求本身比较广泛,但由于专业上的不足,和专业设备技术方面达不到消防部门标准,直接导致了有业务却没有能力来承接。企业需求无法满足,中介业务亦得不到拓展,双方无法达成共赢局面。

3消防中介组织发展问题对策分析

3.1建立相关法律文件,对中介组织系列工作进行规范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制度对消防中介组织的约束力不够,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秩序性不强。建议逐步扩大纳入规章立法范围的中介组织类型,落实和加强消防中介组织的管理,建立起统一规范、统一运转的中介组织运行规则,使其设立、变更、终止、运行、执业都能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尽快走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3.2利用有关机制而非行政干预,在一定制度内给予中介自由

消防部门的直接干预对中介组织在社会上的生存与发展方面弊大于利,基于此,可减少对其的行政干预,通过建立规范严格的相关机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在机制内,可对中介组织放权,给予相对的自由,使之在社会上有机发展。不干涉中介组织的具体事务,以完善市场自我管理机制、引导行业自治为目标,着眼于调节市场的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使消防中介组织建立起完整规范的发展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3.3增加中介业务能力,扩大业务范围

结合消防监督职能的转变,将一些由公安消防机构管理的职能转向消防中介组织。目前大部分社会单位缺乏专业力量,对于单位存在大量的火灾隐患,还不具备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的能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需求日益突出,由中介组织承担社会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是消防工作的发展方向,较为合理的服务模式是社会单位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交由中介组织管理,由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为服务对象提供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控制中心值班操作、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消防检测等全套管理服务。

4总结

针对我国社会消防中介发展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应从法律层面对消防技术服务予以支持,确立消防技术服务的市场地位,再致力于对中介自身职业能力与技术范围的培养,让自身业务能力更加优秀,促进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的良好正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孙科.规范发展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的几点思考[J].土木建筑学术文库,2011,15(1).

[2]羊广袖.对规范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发展的思考[J].武警学院学报,20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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