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进攫取淮安商业利益合法吗?
2015-07-16刘兴成
据举报,淮安宏进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的种种作为搅乱了本来平静的淮安商业江湖和投资环境
据江苏淮安市的一些群众举报,自2014年10月淮安宏进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外资公司进入淮安后,其种种作为搅乱了本来平静的淮安商业江湖和投资环境。
宏进搅乱淮安商业江湖
群众举报了淮安宏进公司的以下行为:非法侵占农用地建设9个建筑物、设施;提供虚假材料以鼓励类项目非法骗取淮安市发改委批文,实际经营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提供虚假材料以鼓励类项目非法骗取淮安市商务局、江苏省商务厅批文;未取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却让淮安市工商局为其颁发了营业执照;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违法建筑;淮安市清浦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导致淮安宏进公司不再非法受益,该行政处罚却迟迟得不到执行;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政府与淮安宏进公司签订违法的借款协议,清浦区政府为该借款协议违法担保;淮安市清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淮安宏进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涉嫌违法,清浦区政府责成淮安清江公司向商户补贴现金,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与此同时,淮安市清浦区发生了一起政府与众多商户、农户的纠纷事件。起因是政府袒护淮安宏进公司独家经营,而违法限制众多商户、农户的正当经营。
淮安市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盘活闲置的原淮安经纬钢材市场,主动进行经济转型,为淮安市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经济结构、带动就业作出贡献,将钢材市场变废为宝,开办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由于深得民心,开业头天即经营场面火爆。
出人意料的是,淮安市清浦区工商局、商务局却通知淮安新天地公司不能经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理由是淮安新天地公司名称中不含有“批发市场”或“市场”字样。当淮安新天地公司向淮安市工商局申请变更名称时,淮安市工商局答复因没有经过市“六局委”联席会审批,不能变更公司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淮安新天地公司已在名称中标明了“农业”行业,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获得了“农副产品销售”的经营范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淮安新天地公司注册登记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受法律保护,有权经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因为零售和批发都属于销售。
淮安新天地公司被淮安市清浦区政府部门违法限制的根源,在于淮安市清浦区招商引资引进的港资企业淮安宏进公司,搅乱了淮安市的商业江湖和投资环境,以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政府部门的批文,办理了名为“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但实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营业执照,并与清浦区政府签订了垄断协议,约定自淮安宏进公司开业起5年内,清浦区范围内不得再审批其它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该垄断协议违反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淮安宏进公司与淮安清江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违反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联手实施损害其他竞争对手权益,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淮安新天地公司和其他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有权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
淮安难容宏进非法攫取
从表面上看,淮安宏进公司在淮安投资,对淮安是一件好事。但一个企业对一个地方是好是坏,取决于企业与当地政府的关系是包容性的(贡献型),还是攫取性的(索取型)。
包容性的企业与地方关系,指多数企业平等参与、公平分享利益,政府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发挥公正裁判的作用,所有企业都积极参与创造财富,为地方贡献就业和税收,企业、社会和政府能够和谐共赢。
攫取性的企业与地方关系,指少数企业垄断市场,其他企业缺乏参与机会或不愿参与,少数人剥夺多数人的利益,政府袒护垄断企业,垄断企业向地方攫取或索取财富,只有垄断企业和权力寻租的官员有利可图,企业、社会和政府经常处于矛盾和冲突之中。
淮安宏进公司在淮安的做法,与包容性的企业与地方关系格格不入,显然是在搭建攫取性的企业与地方关系,破坏了淮安市公平竞争的商业江湖,损害了淮安市正常的投资环境,同时,与相关政府部门共同违反国家法律,冲击淮安法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个方面: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淮安宏进公司与清浦区政府签订垄断协议,约定自淮安宏进公司开业起5年内,清浦区范围内不得再审批其它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属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淮安宏进公司与淮安清江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属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淮安宏进公司与当地政府部门个别人员合谋,以政府部门的名义强制淮安宏进公司从事垄断行为,毁弃淮安市的竞争规则,扰乱淮安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如果当地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制止和纠正淮安宏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利用政府垄断市场的行为,在利好淮安市所有企业和商户的同时,企业有公平的竞争机会,商户的成本降低,消费者可以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对淮安市的商业市场和投资环境非常有利,只是得罪了淮安宏进公司的不当利益,就挽救了政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如果当地政府部门不收回给予淮安宏进公司的垄断特权,继续保护淮安宏进公司的非法利益,就不得不得罪淮安市的广大企业、商户和人民群众,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声誉,其中的利弊得失不言自明。可见,淮安市的企业、社会和政府都难以容忍淮安宏进公司非法攫取商业利益。(刘兴成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