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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
——以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为例

2015-07-14刘晓华

科学中国人 2015年8期
关键词:经济法双语英文

刘晓华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院

独立学院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
——以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为例

刘晓华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院

国际经济法实现双语教学的要求是由该课程的内在属性决定,但是由于各学校软件以及硬件设施条件不同,决定了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方法的差异化。独立学院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方法与其他非独立学院的高等院校的教学方法不可等同。本文主要以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的国际经济法双语课堂教学为例,结合实践经验讨论独立学院实现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可行性办法。

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教学方法

引言

国际经济法学是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主干课程之一,是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法。国际经济法不同于一般国内法,国内法是由一国的国内立法机关所制定,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文件多为国家之间的约定、国际组织制定的文件或国际习惯规则等,所涉及的法律文本大多为英文版本,因此运用专业英文的能力是学好国际经济法的关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涉外交往呈增长的趋势,也亟需一批专业涉外律师。如何培养高质量、具有专业法律英语背景的涉外律师成为教授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师不得不面对的紧迫难题。

全国独立学院近些年来发展较快,受到国家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与支持。独立学院不同于其他非独立学院的高等院校,有其独特的情况。因此,应当对症下药,针对独立学院的特点,因地制宜选择适合于自身的双语教学方法。纵观国内各相关论文,大多主要从宏观方面分析教学方法的改革,具有一定普遍性以及高度抽象概括性。本文主要以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院学生为研究对象,结合实际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的分析以及学生课后的反馈信息等情况,既从宏观把握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走向,又从微观方面探讨全国独立学院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方法改革的可行性方法。通过对课程性质与特点、学生特点、教师特点、以及教学方法改革方面的具体的特定化的分析,从较为微观层面得出适合于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双语教学方法。从而对其他具有较高相似度的独立学院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改革提供一些可参考建议。

一、国际经济法进行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分析

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以涉外经济活动为调整对象,具有跨国性质。其不同于一般国内法,对英文的运用能力要求较之其他部门法略高。一方面,国际经济法的大多法律文件均为英文版本,倘若缺乏法律专业英语运用能力,即使在大学阶段接受系统的中文知识,因缺乏阅读英文原版法律、法规、案例等文件的能力,而无法与变化的国际经济法与时俱进,更谈不上真正的参与跨国商事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解决。另一方面,即使通过四、六级英语考试的学生,如果不加以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律英语术语的训练,同样无法完整并准确掌握国际语言环境下的国际经济法,不能真正实现实践上的表达与交流,成为“无法走出国门”的国际经济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特点从根本上决定该课程的教学应当进行双语教学,实现将课程知识真正做到国际化,避免出现学生走出校门之后不能学以致用,例如无法将中英文的词汇相匹配对应,碰到陌生的国际经济法英语词汇却全然不知其中文的含义,也无法将所学中文的国际经济法知识用英文进行表达。这样的脱节现象有违实践型人才培养的目标。

云南省地处西南边境,是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随着中国陆路和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以及西方工厂向越南、泰国等劳动力相对廉价地区的转移,云南省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将呈现新的发展机会。同时也将伴随新的贸易摩擦。而精通国际经济法并能运用外语对外交流、解决实际问题的涉外律师,存在较大缺口。因此,在云南开展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具有实践性和前瞻性。

二、双语教学的主要模式方法介绍以及选择

目前常见的双语教学方法主要包括渗透型与穿插型的教学方法。

1.渗透型双语教学模式

渗透型双语教学模式主要是指教师仍以中文授课为主,常规的课堂用语使用中文,仅在遇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规定以及重点词汇时使用英文辅助讲解。这种教学模式对教师以及学生的英文水平要求相对较低,双语课程容易开展,但是教学效果因为英文比例太低而受限。

2.穿插型双语教学模式

穿插型双语教学模式是指教师例行课堂讲授主要使用英文,仅在难点、重点、疑点处使用中文辅助讲解与说明。教学活动中,师生均使用英文教材,教师讲授及板书均使用英文,几乎为全英文授课。此种模式对师生的英语水平要求相对较高,优点在于双语教学效果明显,最能够实现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目的。劣势在于因对师生英文基础要求较高而难以开展双语教学。

3.简评

从国家教高文件规定来看,穿插型双语教学模式更符合国家对高校双语教学的要求,但是对于独立院校来说,应当探索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双语教学方法,既保证国际经济法课程实现国际化的目标,同时又切实可行与落实。然后循序渐进,逐步发展。根据对独立学院师生特点的分析,包括硬件以及软件原因,渗透型双语教学模式稍加改变较为适合独立学院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实际情况。

三、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的核心价值

有关双语教学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典型的观点,而且各抒己见:(1)双语教学是外语教学的延伸,属于外语教学范畴;(2)双语教学不属于外语教学范畴,只是在学科教学中使原来的单语讲授变为双语讲授,教学语言由单变双而已,而整个学科教学内容并没有变化……;(3)双语教学虽然不属于外语教学范畴,但与外语教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外语课教学的语言知识和技能成果,得以在双语课堂上进行了实际运用而身临外语语境之中,使外语课堂上的语言教育转化成了双语课堂上教育语言的‘learning by do⁃ing’等”。

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课程性质定位决定教学方法的改革路径。首先,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是设置在法学院内的法学课程,而非外语课程,不是外语教学范畴。因此,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应当强调其法学教学目的的优先性;其次,方能强调英文法律专业术语的训练目的。英文法律专业术语教学是了更好地实现该门课程的法学课程教学目的,使该门课程达到最优化地与世界接轨的目标。切不可片面为了实现英语教学要求,而舍本逐末、本末倒置,夸大英语作用,过分将课时停留在英语环节,压缩法学实质内容深化的宝贵课时,弱化法律思维训练以及法学教学目的。所以核心价值必须坚守,这将为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方法的改革提供准确定位。

独立学院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方法改革应当结合独立学院的师资力量、学生特点。在坚持法学教育目的为首的基础之上,英文比重过高,教师和学生的负担过重,学生忙于英文学习而忽于法律思考;英文比重过低,双语教学留于言表,不能真正培养国际化的学生。

四、独立学院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特点以及解决路径

近几年全国独立学院面临教学方向定位的改革,这将决定独立学院发展的方向。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与其他非独立院校的双语教学方法不能等同,必须考虑其特殊情况,才能真正实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讲授内容选择难度较大

1.课程内容的选择

国际经济法体系、内容庞大,在短短一学期的48学时中将所有内容均讲授,具有相当难度。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将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要分支内容做概要介绍,平均分配课时,带领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框架知识。这种教学方法的优势在于国际经济法的所有分支内容平均涉及,较为全面。但其缺点是“泛而不精”,即每一分支内容只能泛泛而谈,有种“貌似学了却又不知所云”的感受;另一种做法则是以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常用的分支内容为主,详细讲解,其他分支则讲授粗略线条,完善体系构建即可。这类做法弥补泛泛而谈的缺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即内容略显微观和局部性。这两种做法各有利弊,侧重点不同。从笔者有限地观察经验来看,采用第二种做法的教师较为普遍。

本人也主张采用第二种做法,与其蜻蜓点水,不如画龙点睛。首先,带领学生学习国际经济法中最常见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细致讲解。国际经济法较明显的特点是“自学门槛高”。若缺乏一定经验教师的引导,国际经济法的自学难度非常高。第二种办法有助于学生入门学习国际经济法,通过对重点知识的来龙去脉进行详细讲解,使学生由对国际经济法较感性的认识阶段,上升为理性的国际经济法固有的思维阶段。一旦学生掌握了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法律思维方式,日后自学便有较好基础。其次,简要介绍其他分支的主要内容,实现体系完整化目的。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院考研学生比例较高,每年硕士研究生考取比例在云南省排名前五位,这样的教学方法选择一方面有利于考研学生在国际经济法知识体系方面构建完整的框架体系并完成思维训练的培养目标;另一方面为相当比例的选择司法考试的学生打好基础。因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是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重头戏”。因此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的这些特点,第二种做法更具有现实意义性。

2.课程教材的选择

课程教材选取方面存在难度。目前国内各类英文版国际经济法教材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教材体系并不完整。本人建议选取国外的教材,但是这将产生额外不可回避的问题:国外教材价格偏高,学生难以承受。因此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建议教师自行购买国外国际经济法原版英文教材,提高专业术语准确度,然后将专业术语以及基础理论运用到教学活动中。教学活动涉及的其他相关英文版法律文件,例如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的法律法规、案例等,大多可在国际组织网站上获取。

(二)教学过程中的英文比重问题

在独立学院,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英文比重不宜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三方面因素的考量。第一,法学院大多数学生英语基础较弱,加之云南地区英语使用频率不如沿海城市高,导致学生本能地对双语教学产生排斥性抵触心理。针对这一特点,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应当适当增加一些趣味性;第二,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的重视程度不高。目前,云南省国际经济法案件数量有限,导致学生功利性地看重其他部门法,国际经济法被视为边缘化的部门法,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程度;第三,教师的双语教学能力有限。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对教师的英语水平要求较高,教师必须接受过国际经济法专业英语的训练,并追踪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发展情况,并能够流利、清晰、准确地用英文表达。这对教师是极大的挑战。根据目前的客观现实情况,如果独立学院英文比重过高,导致能够进行双语教学教师更加缺乏,无法落实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第四,对于英语基础较好、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学生,因其具备一定的英文运用基础,稍加英文法律专业术语的训练,即能达到初级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目的。

因此,根据上述独立学院的特殊情况,结合学生英文基础不同的情形,英文占整个课时的30%左右较为适宜(中文内容占比70%左右)。30%比例内容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分别为课堂上采用英文PPT、英文表述关键术语以及必要的基础表述,英文专业术语纳入考试考核方式当中,英文案例以及英文视频的采用等。

1.课堂上采用全英文PPT,课堂讲授采用中文为主、英文为辅的方法

教师可用英文制作国际经济法的教学PPT,给学生营造英文用语环境,PPT的内容应精简并重点突出。讲授方法可采用渗透型的双语教学方法,即以中文为主、中英文并用的方式。学生一边对照英文PPT做笔记,一边强化对英文专业术语的记忆。如此,在课堂上学生随即能够将中文与英文的专业术语进行匹配。传授法律专业内容的同时,介绍英文专业术语,实现法律理论基础教学以及英文法律专业术语教学的双重目的。对此,有的学者认为英文比例在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中应当不少于50%。经过实践经验的检验,在大多类似的独立学院中实现这一比例,难度较大,对教师与学生均是较大的挑战。而30%的比例对学生与教师来说,目前是一个比较可行的临界点。教师可根据学生的接受情况,授课过程中,在此基础之上,适当调整英文比例,增加或略微减少。

2.英文专业术语的要求纳入考试考核当中

将30%比重的英文分值融入考核标准中,即在各项考试考核标准中加入30%的英文分值比例。这无疑为促进学生提升国际经济法的专业术语英文表达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考试考核包括平时考核、期中考核以及期末考核,教师可根据各不同独立学院的细微差别在30%分值比例基础之上调整英文考核在每一考核类别上的比例。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一方法能够督促学生积极学习国际经济法专业英语词汇,具有较为现实的实际教学效果意义。

3.英文案例使用

将随堂案例以及案例作业更换为英文案例。这将加大教师的备课力度,也增加教学难度,但若持之以恒,教师与学生均受益匪浅。英文案例增加英文法律专业术语的实际运用机会,教师可引入“纯粹提示性教学”等方法训练学生思考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避免“纸上谈兵”。

4.英文视频的使用

英文视频具有直观的冲击效果,可增加课程的趣味性与生动性。如今,大多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教师可适当加入视频播放。既可培养学生的兴趣,又可增加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实用性的认可度,改变学生功利性地认为国际经济法不如其他部门法重要,诸如民法、刑法等,从而边缘国际经济法的思想。

(三)教师的培养实现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正常开展的基础核心是师资水平。对于独立学院,既可以引入英语水平较高的法学教师,也可以培养内部教师。引入师资力量成本高、代价大。而培养内部已有教师,一方面节省成本,另一方面安定人心,提高教师队伍稳定性。

1.提高教师的专业英语运用能力

教师的发展与进步程度决定教学水平的高低。这取决于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教师对教育事业的热爱是教师实现自我提升以及追求教学效果最优化的原动力,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则是学校、教育系统的支持与扶助。教育部每年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各类国内和国外进修以及课题申报机会,教师可结合自身情况积极参与和申报。独立学院可根据自身财务情况积极增加教师的其他进修机会,促进教师英语水平的提升。平时关注国际相关网站,掌握精确的英语表达。教师的英语运用能力是国际经济法能否成功开展的基石。

2.学习科学的教学方法

教师应自觉学习各类经典教学方法,诸如赫尔巴特学派的经典“五段式”教学模式思想,包括预备、提示、联想、总结和应用的教学方法;杜威的问题导向型教学方法;自主性学习教学模式等。

独立学院可邀请重点院校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实践教师为独立学院的教师进行定期培训。从教学内容与目的、教学方法与改革、教学效果的评估等角度给予相应指导。

3.良好师德师风的建设

教学终极目的是培养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才,教师的师德师风成为学生学习的榜样。教师身负知识以及品性培养的双重任务,应当提高自身修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独立学院应当积极建设师生互敬的校园文化氛围。良好师德师风的建设有助于教师安心教学、认真教学、钻研教学,真正为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改革提供实战经验。

五、总结

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作为法学各部门法中最应当进行双语教学的课程。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是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文件中的重要部分之一。涉外法律人才的内在含义包括精通法律知识并能够运用国际语言进行对外交流、能够实际解决问题的法律人。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文件大多以英文作为国际语言。独立学院应当审时度势,积极寻求适合自身特点的教学方法,开展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贯彻与落实高教文件的要求。罗尔斯“重叠共识”概念虽然是政治价值范畴,在双语教学方法改革方面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改革当然应当尽力追求一种重叠的共同价值,体现在双语教学的目的、教学任务、以及教师的培养方面,而教学方法却应当符合具体学校的特殊性。共性与特性相生相惜。

[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2]曾文革、杨署东、周钰颖:《<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模式选择探讨》,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版

[3]肖建芳著:《当代国际双语教学模式概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4]赵红梅:《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理论和实践探讨》,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10卷第12期

[5]彭正梅[德]本纳选编:《赫尔巴特教育论著精选》李其龙等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111年版

[6]徐继存、赵昌木主编:《现代教学论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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