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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研究

2015-07-13徐杰大连理工大学

消费导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权责财务报告财务报表

徐杰 大连理工大学

加强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研究

徐杰 大连理工大学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是最近在我国兴起的课题,是抬高信息透明度、树立阳光政府的重要途径。本文在对我国政府会计的现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其原因,提出了健全和加强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信息披露 政府会计 财务报告 收付实现制

目前,中国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刚刚起步,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比较少,很难反映政府财务和经营状况,客观性受到披露的质疑,有些理论有待于完善。另外,近年来国家反腐倡廉工作有序进行,努力建立高效、廉洁的服务型社会,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就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披露体系。

政府会计信息是通过一系列会计程序及步骤,将政府财务活动转化为政府会计信息,是社会公众监督政府执政并评价政府的主要指标。国家财政来源取之于民,也应用之于民,因此,社会公众有权利获取政府收支相关信息。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即通过正式的渠道进行公布和发表政府会计信息,通过财务报表及其他简单明了的方法展示给社会公,使公众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并更加信任政府,也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更快地实现廉洁、高效的服务型社会。

一、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政府会计相关法律基础薄弱

2008年5月1日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首部规范政府会计信息的法规,规定了政府财务信息公开范围、内容、程序以及监督等等。在该法规的基础上,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但是,与西方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善,这仅是一部行政法规,效应不及法律,比如《保密法》,其财务公开与否最终决定权在于《保密法》,并不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来决定,也就意味着不能完全保障政府财务的透明化与公开化,也不能使社会大众的完全知情权得到保障。

(二)收付实现制存在不足

我国政府会计运用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收付实现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无法完整的记录财政预算资金的支出,导致政府财务报告中没有显示政府隐性负债,政府不能有效的管理财政负债风险,同时社会公众无法了解政府真实的负债状况;第二,现金核算不够准确,只考虑是否接受现金,忽略了经济活动发生的真实时间,这种方式下所记录的收入和成支出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第三,导致年末资金盈余失真,由于采用收付实现制,年末财务报表上会出现盈余,而这部分货币资金实质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盈余,可能属于应付账款的内容,在未来需要被偿付出去;第四,信息使用者难以区分资本性支出和财政性支出,例如,对于将跨越一个会计期间的支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不符合合理性要求。

(三)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不健全

政府的会计报表主要有收入支出表、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附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组成,构成依然存在很多不合适之处:第一,我国财务报表附注没有明确的格式要求和规范,专业性强,普通信息使用者无法理解,必须是专业人员才能够明白;第二,一般不对外进行会计信息披露,只对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披露;第三,政府财务报告没有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缺少有效的监督,直接影响报表的真实性;第四,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内容少,不足以反映政府整体经济运行情况。

二、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政府会计概念框架

政府会计概念框架的核心是以政府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信息质量特征、确认计量等,这些核心组成了一个政府会计理论体系。全面完善的政府会计概念框架能形成系统、统一、高效的会计准则体系,这个体系可以用来指导会计实务,为会计信息披露奠定基础。我国在这方面的成就相对来说比较缺失。首先,不明确的政府财务报告目标导致信息披露的对象不清晰,信息使用者不理解。其次,政府财务报告的会计对象不明确,会计信息披露随的内容不确定。会计基础的确立与国家对法律法规的说明、管理者的治理的思想密切相关,当政府会计概念框架不完备时,严重影响了政府会计的信息披露。

(二)政府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政府监督主要从法律规章、体制改革和组织机构等方面体现,我国政府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对政府行政机关、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等的财政支出和上级给下级的拨款的使用情况及成效进行审计。而我国政府的审计报告不对外公布,而且政府的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的联系松散。对于政府会计的审计来讲,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政府并没有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信息进行审计,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不能有效保证。

(三)频繁的信息披露成本较高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需要考虑成本和效益,其决定了财务信息的质量。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成本是指政府部门为了进行财务信息披露所产生的所有开支,包括政府会计信息生成所遵守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成本;为生成财务信息而发生的原始成本的收集成本,包含了信息调查研究费用、审计费用、听证费用、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媒体公告费等;为处理会计软件开拓更新、信息化网络的费用等产生的处理费用;以及审计政府会计信息的审计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对于政府会计这样一个规模的机构来说过,需要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因此,频繁的信息披露在我国成本太高,也是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具有的问题之一。

三、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一)完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

政府会计改革,首先必须完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法律是改革的先行者,应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改革的实施。仅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但是其法律地位不高、法律效力较弱,只能约束各级政府,而不能对检察院、法院、人大及党的工作机关进行约束,当其与其他法律地位高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政府就应该按照更高法律地位的法律执行。因此,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地位显得尤其重要,其中对于涉及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主体、对象、方式、周期及相应违法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界定,并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将会计信息披露作为政府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人民应该享有了解政府会计信息的权利,确保人民的知情权,保证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

制定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确保政府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等,并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无偿获取政府会计信息。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相关财务报表有统一的格式规范,减少两表之间的内容重复,保证预算内外资金核算方法的统一,从而提高报表的真实性。当法律规定政府向公众披露会计信息作为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时,政府部门就会不遗余力的对其内部的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出来,尤其对民众现在所不了解但是又迫切想要了解的有关负债方面的披露,使公民享有知情权,也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化,防止腐败行为的滋生。

(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

会计处理的两种方法,分别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在我国,企业普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政府和事业单位则是以收付实现制进行账务处理的。政府在会计信息处理中,也应引进权责发生制,实现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有效结合。政府的会计处理,将应收和应付款项作为计算的收入和支出的标准,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我国是个人口大国,政府机构规模设置又相对复杂,意味着我国不能完全抛弃收付实现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即使引入权责发生制,也应该保留“现金流量表”。总的来说,不能完全选择收付实现制或者权责发生制,应该将保留收付实现制中有利于政府会计部分,并采用权责发生制中适合政府会计的一部分,实现两种方式的完美结合。

(三)建立健全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信息披露体系的是否完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使用者对于信息需求的程度。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包括政府内部管理者和社会公众,多数是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于在外部和内部使用者来说,侧重点是不同的:内部使用者起编制的作用,他们根据以往年度的相关信息,编制以后期间的预算,确保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行;外部使用者起监督的作用,关注的重点是对内部人员出具的数据、报告等进行审核,审核其真实性、正确性、及时性等等参考一般企业对外的财务报告体系,政府财务报告应该由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附注组成,应该完善报告主体的结构层次,突出政府部门的报告主体地位。再结合政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增加更多的分析和说明,使政府财务报告更加清晰明了。

[1]崔婷.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沈阳大学学报,2012,12

[2]张颖.政府部门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2012,04

[3]魏书花.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财务与会计,2012,06

[4]任刚.我国政府财务信息披露改进研究[D].财政部科学研究所,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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