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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足球运动员第三方所有权的法律规制

2015-07-13罗浏虎

体育科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国际足联所有权英超

罗浏虎



职业足球运动员第三方所有权的法律规制

罗浏虎

第三方所有权是指俱乐部以外的实体或者个人拥有运动员部分或者全部的经济权益,而俱乐部只能部分或者无权拥有这部分权益的商业模式。第三方所有权业务在南美广受欢迎,但遭到欧洲足联的抵制,这是因为其既有正面效应,亦存负面影响。第三方所有权被俱乐部视作筹集资金、共担投资风险的杠杆,但也具有潜在的经济和道德风险。在经济上,第三方对经济收益的追逐可能导致资本外流、损害运动员合同的稳定性、削弱财政监管体制,以及可能使足球运动成为犯罪集团洗钱的通道。在道德上,第三方可能通过操控运动员而损害足球比赛的公正性,并剥夺运动员开拓职业前景的自由。西汉姆联俱乐部转会案促使国际足联禁止取得运动员经济权益的第三方对俱乐部施加不当影响。在2014年,国际足联最终决定废除第三方所有权,但同意给予各国协会一定的过渡期。国际体育仲裁庭关于第三方所有权的立场,也经历了从“认可”到“禁止”的变迁。本研究通过梳理第三方所有权的内涵、效应以及国际规则,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以及行业情况,建议引进关于第三方所有权效力的行政法规,并建立关于俱乐部融资、转会以及运动员所有权等信息的披露机制。

第三方所有权;足球运动员;国际足联;体育仲裁庭

引言

俱乐部以外的第三方能否拥有运动员的经济权益?这是国际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足联”)多年来致力解决的难题。各国对职业运动员的第三方所有权问题也态度不一。南美地区为第三方开辟了绿色通道,而法国、英国和波兰都禁止引进经济权益为第三方拥有的运动员。南美足球界认为,第三方所有权业务为深陷财政泥淖的中、小俱乐部提供了资金,进而支撑了足球运动的开展[11]。欧洲足球协会联盟(以下简称“欧足联”)担心这会影响俱乐部的独立性和比赛的公正性,因此,强烈反对该项业务。在2006—2007赛季,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以下简称“英超联赛”)的西汉姆联俱乐部因为引进第三方所有的运动员而被罚款550万英镑[8,19]。欧足联和国际足联据此转会案修改了相应规则,但是国际足联并没有禁止第三方所有权业务,所以这项业务在一些欧洲地区得以生根发芽,这尤以葡萄牙的本菲卡俱乐部和波尔图俱乐部为代表①在实践中,运动员第三方所有权业务在巴西、阿根廷和葡萄牙等取得了蓬勃的发展。据估计,效力于巴西联赛的运动员中有90%的运动员的经济权益为第三方所有。葡萄牙的波尔图俱乐部和本菲卡俱乐部也都引入了大量第三方运动员。波尔图2013年财报显示,俱乐部只拥有27名一线队运动员中9名运动员的全部转会收益,而本菲卡俱乐部只拥有27名一线队运动员中的7名运动员。。

有鉴于国际足联在第三方所有权上的举棋不定,欧足联自发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比如《欧足联注册与财政公平规则》②全称为UEFA Club Licensing and Financial Fair Play Regulations。就对第三方所有权的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规定。2014年9月,国际足联执委会原则上同意禁止第三方拥有职业运动员的经济权益,但是同意设置一段过渡期[12];12月,国际足联批准通过关于禁止第三方所有权业务的规则,禁令将在2015年5月1日生效[13]。与国际足联的政策相呼应的是,国际体育仲裁庭关于第三方所有权的立场也经历了从“认可”到“禁止”的变迁[5]。

相较于其他足球大洲对第三方所有权业务的重视,亚洲还较少关注此项议题,但这并非说亚洲足球与第三方所有权绝缘。随着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的发展,国内俱乐部也加大了引入外籍运动员的力度。如果从南美等引入足球运动员,这有很大的可能涉及第三方所有权问题。如何适应国际足联的立场,履行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的义务,并合理解决第三方所有权引起的纠纷,这都是中国足协以及俱乐部的必然议题。本研究致力于为我国足球运动应对第三方所有权问题提供基本的理论参考。申言之,本研究将分别诠释第三方所有权的内涵、功能、缺陷以及国际规制模式,进而结合我国现行法以及行业规定提出相应建议。

1 第三方所有权的内涵

人们将运动员经济权益为第三方享有的现象称作第三方所有权(Third Party Ownership)、第三方投资(Third Party Investment)[18]、第三方运动员所有权(Third Party Player Ownership)[10]或者运动员经济权利的第三方所有权③全称为Third-party Ownership of Players’ Economic Rights。[14]。为方便论述,本研究将其统称为“第三方所有权”。相应的,这种商业模式叫做“第三方所有权业务”,而这类运动员叫做“第三方运动员”[24]。在探讨第三方所有权内涵之前,有必要先梳理一下职业运动员所具有的主要权利。一般而言,职业运动员集三项权益于一身,即劳动权(labor right)、联盟权(federative right)以及经济权(economic right)[8]。运动员的劳动权产生于其与俱乐部所达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了运动员的工资和奖金等一般性事项,而运动员也因此负有遵守球队纪律并为球队效力的义务。在合同存续期内,任何一方违约都需要付出经济代价。联盟权是指运动员基于工作合同而得以注册于俱乐部所在足球协会,而俱乐部也排他性的拥有该运动员为其比赛的权利[31]。也就是说,一个职业运动员不能同时代表两个俱乐部参赛。《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和转会规则》④本研究所参照的是国际足联2014年版的规定,全称为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暂时规定》第八条关于运动员注册的规定与国际足联的规定是一样的。第5条为实现联盟权提供了依据,即运动员只有完成了登记注册才能参赛;原则上,一名运动员一次只能注册于一个俱乐部名下并为之效力。运动员的经济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运动员的肖像权、工资和奖金等收入;二是潜在的转会收益。可以看出,运动员的劳动权和联盟权是经济权的基础,而运动员的经济权被视作俱乐部之间对运动员联盟权进行移转的金钱性权利[31]。俱乐部排他性的享有运动员的联盟权和劳动权,而不能与第三方共享。理论上,运动员的经济权具有可分性,俱乐部或者运动员可以将自己拥有的转会权益或者肖像权出售给第三方。运动员第三方所有权就是对该种经济权益的划分。

对于第三方所有权的内涵,各国并没有进行直接的界定。主流观点认为⑤Daniel Geey对第三方所有权所下的定义得到了众多学者的认可以及援引。他认为第三方所有权是指:足球俱乐部不拥有或者无权获得注册于该俱乐部的某名运动员100%的未来转会收益。(TPPO in the football industry is where a football club does not own,or is not entitled to,100% of the future transfer value of a player that is registered to play for that team.)参见Daniel Geey.Third party player ownership:A UK perspective[J].Sport Law Bulletin,2012,10:55.,第三方所有权是指俱乐部以外的实体或者个人拥有运动员部分或者全部的经济权益(主要是转会收益),而俱乐部只能部分或者无权拥有这部分权益的商业模式。有鉴于运动员的经济权益在不同人之间的切割,有论者将这种运动员称作“比萨饼运动员”[20]。这些第三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诸如国际金融基金、公司等实体[30,17]。第三方可以通过许多方式取得这种权益,比如为俱乐部购买运动员提供资金、为运动员提供职业培训或转会推介。第三方多与俱乐部达成经济权益的分配协议,但是,也有直接与运动员达成协议的。对于运动员资源丰富而资金匮乏的南美国家来说,第三方通常与运动员达成这样的协议——第三方负责运动员的食宿、培训和转会推介,而运动员同意将签订职业合同或者转会时的部分或者全部收益回馈该第三方。运动员为了享有美好的职业未来,只能利用这些第三方提供的支持[31]。在不同地区,第三方所享有经济权益的种类也有区别,有些只拥有运动员的未来转会收益,有些还包括运动员转会后的工资和奖金[28]。由此观之,第三方所有权与此前意大利的运动员共有权(co-ownership of players)①意大利足协已经在2014年5月决定废除运动员共有制度,但是允许此前存在的运动员共有合同继续存续一年。不同。运动员共有权是指两个俱乐部共同享有一名运动员的合同权利,但是该名运动员只注册于其中一支俱乐部名下并为其效力。如果两家俱乐部的一致同意,亦可对外租借该名运动员。在运动员合同期满后,两家俱乐部可以协商延长合同,或者其中一家购买另一家俱乐部对运动员合同享有的权益份额[26]。

2 第三方所有权的效应

第三方所有权业务在实践上受到南美和欧洲部分地区的热情欢迎,但却招致了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的担忧。要解释这两种矛盾的立场,必须对运动员经济权的可分性带来的正面和负面效应进行剖析。

2.1 第三方所有权的正面效应

第三方所有权业务在资金筹集和风险负担方面给足球俱乐部带来了积极的影响,这也是支持者所持主要论据。此外,资本的流动性也证明了第三方所有权作为一种商业模式的正当性。

1.第三方所有权被俱乐部视作筹集资金的杠杆。这与第三方所有权的金钱属性分不开。许多俱乐部很难仅仅依靠门票、电视转播和企业赞助而生存,遑论斥巨资引进运动员[21,27]。第三方所带来的资本可以缓解中、小型俱乐部的财政困难,使之得以较少的投入引进高水平运动员[10,29,31]。第三方所有权业务甚至可以使小俱乐部具备与大俱乐部竞争的财政力量。如果没有这种业务,中、小俱乐部不得不出售优秀运动员来获得运营资金[25]。第三方也因为垂涎职业运动员潜在的巨额转会收益,而热衷于投资运动员。可以说,第三方所有权业务就是一个关于商业投资的决定[9,30],是一种新的融资和投资方式[28,31]。

2.第三方与俱乐部共同承担引进运动员的风险。第三方所投资的运动员未必会升值,且第三方所有权协议一般不包括最低收益保障条款[28]。也就是说,第三方投资恍如“期货”买卖,具有很高商业风险[5]。有论者认为,俱乐部通过让与运动员的经济权益来换取第三方资金的做法,与俱乐部向银行贷款无异[27],而且,俱乐部还可以享有诸多便利,比如无须提供抵押物或支付利息,并且与第三方共担投资风险[8,29]。此外,第三方有能力对运动员的培训和推介进行投入,有助于挖掘有才华的年轻运动员。

3.资本对足球世界的介入是个很正常的商业现象,即使不借助第三方所有权,它也会以其他的方式进入足球圈[8,23]。也就是说,绝对禁止第三方所有权是不可能的。如此,不如增加第三方所有权业务的透明性、限制第三方可以拥有的份额,避免相应的负面效果[5,17,30]。有鉴于此,巴西足协在2013年致信国际足联,重申第三方所有权禁令将会给南美足球带来消极的财政影响[28]。

2.2 第三方所有权的负面效应

就反对者而言,第三方所有权并非仅仅具备上述积极影响,它在经济和道德上的负面性同样不可忽视。

1.与上述经济收益相伴而来的是4种担心。

(1)第三方对足球运动的介入可能导致足球资本外流。在传统上,俱乐部仅仅依靠自有资金或者通过银行贷款来购买运动员,所以可以完整享有运动员的未来转会收益。当第三方享有运动员的转会收益时,俱乐部未能像传统一样保有全部的收益。资本具有投机性,第三方在取得投资收益后,未必将资金重新投入足球业务[18,30,31]。第三方的资金在短期内为中、小俱乐部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却会导致收益流出足球行业,不利于足球行业的长远发展[30]。

(2)第三方对运动员经济收益的追逐会损害运动员合同的稳定性。现代足球的特点在于俱乐部常常与运动员签订年限相对长的合同。这样做的好处是运动员可以获得工作保障,而俱乐部可以稳定的获得运动员的服务[18]。转会权益的实现依赖于运动员仍处于合同期内。如要提前终止运动员与原俱乐部的合同,买方需支付转会费;如果合同到期,运动员可以自由转会,买方也无须向卖方支付转会费,第三方将会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结果[28]。第三方对运动员转会收益的介入,可能会促使第三方频繁的操作运动员的转会事宜,进而在转会市场上获得稳定的或者更高的收益。第三方对俱乐部转会事宜的影响会削弱运动员与俱乐部工作合同的稳定性,并且降低俱乐部在赛事中的竞争力[30]。另一种可能是催生脱离国际足联监管的灰色转会市场,第三方之间交易其所持份额的行为可能增加确定和监管运动员经济权益的受益方的难度[18]。

(3)第三方对俱乐部运营资金的投入可能削弱财政监管体制。这种情形在欧洲大陆尤其明显,与允许第三方运动员存在的葡萄牙和西班牙俱乐部相比,英超和法国足球甲级联赛(以下简称“法甲”)俱乐部更担心自己在竞争时处于劣势,因为它们仅能依靠自有资金引进运动员,而且受到《欧足联注册与财政公平规则》的严格监管[18]。由此可见,第三方所有权业务存在被用来规避财政监督的可能,使督促俱乐部“量力而行”的财政公平政策落空[22]。

(4)第三方所有权业务可能成为犯罪集团洗钱的通道。因为大多数第三方的注册地在海外,而且,第三方的资金来源不透明。信息披露机制的缺乏使得外界无法知晓第三方投资足球的动机,也不能防止第三方对两个具有竞争关系的俱乐部的运动员拥有权益[18,30]。也有论者认为,防止洗钱是政府的职责,而不应该成为用来禁止第三方所有权业务的论据[25]。

2.第三方所有权可能带来道德风险。1)有论者认为,允许第三方拥有运动员的经济权益无异于允许“贩卖人口”,放任其榨取运动员的利益[25]。这种说法引起了许多质疑。有人主张,第三方所拥有的并非运动员不可分割的人身自由和权益,而只是具有可分性的经济权益。同时,第三方还征得了运动员的同意,这跟俱乐部在转会市场上买卖运动员的传统做法并没有什么区别[14]。更有论者认为,“贩卖人口”的说法是反对者试图获得公众支持废除第三方所有权的煽情手段[25]。2)第三方可能通过操控运动员而损害足球比赛的公正性。足球比赛的吸引力在于结果的不确定性,强队也有可能爆冷输球。第三方对足球事业的介入,可能改变这种不确定性。第三方的介入使得各种利益更加纠缠不清,比如,A俱乐部的拥有者可能对与其有竞争关系的B俱乐部的C运动员拥有经济权益[10,17,18]。许多论者担心,运动员的正直品行会受到第三方的影响。例如,拥有运动员经济权益的第三方可能教唆运动员故意受伤或者告病以缺席某项比赛[8]。因此,有论者将其比作打假球和赌博行为[25]。3)运动员的职业前景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第三方为了经济利益,可能对运动员的转会施加影响。何时转会,转会到何处等等皆由其决断,而运动员无法自主决定其职业发展[18]。国际职业运动员联合会(FIFPro)欧洲分会便认为第三方所有权限制了运动员的自由流转,因而支持废除该商业模式[16]。

3 第三方所有权的国际规制以及流变

就如何对第三方所有权进行规制来说,巴西和阿根廷等南美国家借助本国相关法律,并补充以体育协会规则,来确认第三方享有运动员经济权益的合法性[8]。欧洲大多数国家仅仅依靠联赛规则来禁止或者允许第三方所有权。国际足联在2014年决定全面禁止第三方所有权业务,而国际体育仲裁庭的判决变化也呼应了国际足联的立场。国际足联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的最新发展包括:

3.1 国际足联方面

国际足联一开始并没有关注第三方所有权问题,而英超联盟①英格兰联赛系统存/在四级联赛,即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Premier League)、冠军联赛或英冠(Football League Championship)甲级联赛或英甲(Football League One)以及乙级联赛或英乙 (Football League Two)。相应的,英国存在三个足球管理机构,即英国超级联盟(英超联盟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英超联赛;英格兰足球联盟(The Football League)负责管理英冠、英甲和英乙联赛;英格兰足球总会(The Football Association)是负责管理英格兰境内足球事务的法定机构,也是国际足联的会员。英格兰足球总会的主要工作包括设立比赛规则、管理英格兰国家足球代表队以及仲裁俱乐部纷争等;而英超联盟对英超联赛有较大的独立管理权限。可见,英超联盟和英超联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英超联盟是个私立公司,由20支英超俱乐部享有股份。虽然英超联盟和英超联赛都可以用Premier League指称,不过因为英超联赛的目前赞助商是巴克莱银行,所以它也被称作巴克莱超级联赛。西汉姆联转会案②该案因涉及与谢菲尔德联队(Sheffield United)的升降级问题而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在赛季最后一轮比赛中,特维斯帮助西汉姆联队击败曼联,成功保级,而谢菲尔德联队不幸降级。历经多轮仲裁,西汉姆联队与谢菲尔德联队最后达成和解。本研究集中关注英超联盟对西汉姆联的处罚问题。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切。足球经纪人霍拉布钦(Kia Joorabchian)通过位于伦敦的传媒体育公司(Media Sports Investment)收购了巴西科林蒂安俱乐部(Corinthians)51%的股份,因此,拥有该俱乐部运动员卡洛斯·特维斯(Carlos Tevez)和哈维尔·马斯切拉诺(Javier Mascherano)的未来转会权益。此后,西汉姆联队从科林蒂安引进该二名运动员。转会合同允许体育传媒公司拥有关于运动员何时转会、转会至何处、所需转会费以及何时出场比赛的决定权[8,19]。英超联盟指控西汉姆联违反了《英超联赛手册》(Premier League Handbook)③《英超联赛手册》是英超联盟和英超俱乐部之间的合同(contract),规定了俱乐部的管理架构、赛程安排、俱乐部管理和比赛规则等。对于俱乐部严重违反该合同的行为,英超联盟会召集一个由三人组成的独立委员会(tribunal)进行听证,以查清事实和施加罚款或者扣分等处罚。V20的规定:俱乐部不可以签订赋予他人对俱乐部政策或者赛事表现施加实质性影响的合同④在2007年之前的规则中,该条的序号为U18,而在2007—2008赛季,序号被调整为V20。原文为:No Club shall enter into a contract which enables any other party to that contract to acquire the ability materially to influence its policies or the performance of its teams in League Matches or in any of the competitions set out in Rule E.10.。此外,西汉姆联队还被指控故意不向联盟披露关于第三方所有权协议的内容⑤联赛手册规定:对于转会事宜,每个俱乐部都应遵循最大诚信而进行相应操作。。最后,英超联盟裁定对西汉姆联俱乐部罚款550万英镑。

英超联盟起初并没有直接禁止第三方所有权。上述V20规则也只是规定第三方不能对俱乐部的事宜产生实质性影响,而没有禁止第三方对俱乐部运动员拥有经济权益。英超联盟之所以可以运用V20这个规则来约束第三方所有权,是因为这个规则具有兜底性,在适用范围上涵盖了所有可以对俱乐部政策以及赛事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为了防范于未然,英超在2008-2009赛季增设L34和L35两条规则⑥在2014-2015赛季英超联赛手册中,该二规则的序号调整为U39和U40。,而且标题为“第三方投资之禁止”⑦全称为Prohibition of Third Party Investment,参见英超联赛2008-2009赛季的联赛手册。,其中,L34对俱乐部的资金来源和支出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禁止第三方投资者介入俱乐部财政。详言之,英超俱乐部在操作转会、更改运动员注册等事宜时,仅能向运动员转出俱乐部支付转会费、租借费,或者从运动员受让俱乐部收取转会费、租借费。在受让俱乐部逾期不支付转会款项时,转出俱乐部可以从金融机构等保证人、英超联盟或者英格兰足球联盟获得转会费或者租借费。此外,根据L35的规定,如果英超俱乐部需要引进为第三方所拥有的运动员,则该俱乐部需要在引进该运动员之前完全买断第三方所拥有的经济权益。

西汉姆联转会案促使国际足联在2007年版的《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和转会规则》增设第18bis条,并增设标题“第三方的影响”(Third-Party Influence)。该条分为两款,第一款①该条第一款的原文为:No club shall enter into a contract which enables any other party to that contract or any third party to acquire the ability to influence in employment and transfer-related matters its independence,its policies or the performance of its teams.规定,俱乐部不能签订使第三方获得影响球队在雇佣、转会和赛事中的独立性、政策和表现的权力的合同。第二款规定,对于违反此项规则的俱乐部,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将采取相应措施。但是,国际足联并没有像英国那样禁止第三方投资,也没有像英超联赛规则那样使用“实质性影响”的措辞,而只是使用了“影响”这个相对模糊的用语。因此,在适用国际足联的第18bis时,需要对“影响”一词的内涵进行进一步的诠释[5]。

国际足联执委会在2014年9月召开会议,决定从原则上禁止第三方对运动员的经济权益享有所有权,并同意给予各国足球协会一定的过渡期。与此同时,国际足联设立“第三方所有权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起草工作。随后在12月,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在《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和转会规则》中纳入该工作小组起草的规则:1)增设了“第三方”的定义。第三方是指存在转会操作的两个俱乐部之外的、或者运动员所注册的前俱乐部之外的个人或者实体。2)国际足联对第18bis条做出轻微修改,除了不允许俱乐部与非俱乐部第三方签订使之获得影响球队事务权力的合同外,也不允许俱乐部与其他俱乐部签订这样的合同。3)国际足联将禁止第三方所有权业务。新增设的第18ter条规定,俱乐部或者运动员都不能与第三方签订使之得以分配运动员的未来转会费或者相应权益的合同。这项禁令将于2015年5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但是合同期满后不得延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合同期不能长于1年(自禁令生效时起算)。国际足联要求所有俱乐部在2015年4月底之前在转会匹配系统(Transfer Matching System)上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15]。

3.2 国际体育仲裁庭方面

国际足联条例(FIFA Statute)确认了国际体育仲裁庭对足球事宜的管辖权、适用规则以及下辖足协的义务。该条例第66条规定,国际体育仲裁庭可以利用国际足联各项规则以及瑞士法律来裁判国际足联及其下辖协会、俱乐部、运动员以及经纪人之间的纠纷。第68条确立了国际体育仲裁庭的特殊管辖原则。换言之,除了国际足联规定的例外情形,各协会及其会员一般不能向普通法院提起关于足球运动纠纷的诉讼。此外,各协会必须规定俱乐部将这些纠纷提交协会认可的仲裁庭或者国际体育仲裁庭裁决。中国足协也要求足球俱乐部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而非向普通法院诉讼②参见《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61条、第62条。。有鉴于此,国际体育仲裁庭关于第三方所有权协议的裁决具有较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有学者总结,得到仲裁庭认可的第三方所有权协议至少满足两个条件,即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存在劳动合同,而且运动员同意第三方享有其经济权益[5]。在具有代表性的西班牙人俱乐部诉萨斯菲尔德竞技俱乐部案中③RCD Espanyol De Barcelona v Club Atlético Vélez Sársfield.,仲裁员认为,运动员享有的联盟权与经济权不同,联盟权为运动员和俱乐部排他性的享有,运动员只能注册于一支球队之下,而经济权具有可分性,可以由不同的人共享。因此,对在合同期的运动员,俱乐部可以在征得其同意后,将部分合同权利(运动员的经济权)让渡与另外一个俱乐部,以换取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标的物。如果运动员不在合同期,则其可以与其他俱乐部自由签约,原俱乐部不再享有运动员的经济权益,自然也就无法进行让渡。需要注意的是,该仲裁发生在国际足联修改《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和转会规则》之前,所以,仲裁员确认了第三方拥有运动员经济权益的合理性。国际足联在2007年引进关于禁止第三方影响俱乐部事宜的条文之后,国际体育仲裁庭还没有做出过关于第三方所有权的仲裁[5]。鉴于国际足联规则是仲裁庭的重要裁决依据,在国际足联禁止第三方所有权业务后,仲裁庭对第三方所有权的立场也将经历从“认可”到“禁止”的变迁。

4 第三方所有权改革对我国体育法制之挑战

面对国际足联全面禁止第三方所有权的决定,中国足协应该如何回应?要寻找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必要先梳理一下我国在规制第三方所有权方面的现行规定,以发现不足之处。进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足协的相应规定,为禁止第三方所有权、保护运动员和俱乐部的权益提供建议。

1.我国足协尚没有对禁止第三方所有权业务作出规定。上文述及,关于足球运动的纠纷,各国俱乐部需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进而排除了一般法院对足球事务的管辖。这主要是因为足球运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作为一种竞技运动,其具有许多特殊之处[4]。体育仲裁是实现自我管辖和内部救济的一种方式。国际体育仲裁庭以国际足联规则以及瑞士法为裁判依据,而我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认可的依据有法律规定、行业规定以及国际惯例3种。

这3种依据的效力各有不同,对于前2种,仲裁委员会必须“依照”,而对于后者则仅需“参照”。我国足协关于第三方所有权的直接规定是《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暂时规定》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任何俱乐部不得允许其与运动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受第三方影响,或使第三方具有影响其在合同关系和转会事宜等方面的独立性、政策制定以及队伍表现的能力。”中国足协的上述规定是在2009年发布的,在基本精神上契合国际足联2007年版《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和转会规则》。与国际足联当时的立场一样,我国足协也没有禁止第三方所有权业务,而只是反对第三方影响俱乐部事务的独立性等。与之相关联的是《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48条第4款:为保障赛事的完整性和公平性,禁止自然人或法人同时拥有一家以上俱乐部或其股权,禁止其对一家以上俱乐部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该款主要是禁止第三方对俱乐部的决策拥有影响力,而非禁止第三方拥有运动员的经济权益。由此可见,我国足协尚没有禁止第三方所有权业务。为规范我国转会市场以及保障运动员和俱乐部的权益,有必要尽快根据国际足联新规出台相应的规则。

2.现行法对第三方所有权合同效力的判断与国际足联禁止此类合同的政策取向相冲突。《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暂时规定》第18条重申:新俱乐部与运动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由双方约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足联、中国足协有关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一般认为,职业运动员合同争议为《劳动合同法》所调整,但是该法的一些规定与足球行业规则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冲突[2,3]。作为特别法,《劳动合同法》理应优先适用,而对于该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3种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此外,《合同法》还将“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前文谈到,第三方所有权合同是俱乐部以外的实体或者个人与俱乐部或者个人签订的关于享有运动员未来转会权益的合同。第三方具有给付俱乐部或者个人一定的金钱的义务。俱乐部或者运动员通过向第三方转让运动员的经济权益来获得俱乐部的经营资金或者个人培训费用,这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很难说这种协议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就合同法理论而言,第三方所有权合同属于多数主体之债或者可分之债,合乎法理。多数主体之债系指,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可分之债系指,以同一可分给付为债之标的,而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合同关系[1]。就第三方所有权合同来说,俱乐部、运动员以及第三方对具有可分性的运动员的未来转会费进行分享,而第三方的义务是支付俱乐部一定的金钱来换取转会费的分配比例。这是一种合乎法理的可分之债。换言之,无论是依据我国现行法或者合同法理,第三方所有权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这与国际足联禁止第三方所有权的政策取向相冲突。我国足协作为国际足联的会员,具有执行国际足联政策的义务,因此,不得不面对行业政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困境。中国足协的行业规则并非《劳动合同法》据以认定合同无效的“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所以,即使是将禁止第三方所有权合同纳入《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暂时规定》,中国足协还是不能在体育仲裁中认定第三方所有权合同无效。研究者认为,可以从两个途径解决这个困局:一是请求中国足协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机构(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相关行政规章或者条例;二是避免认定第三方所有权合同的效力,而对相关俱乐部予以罚款、罚分等,并拒绝为相应运动员进行注册,以杜绝俱乐部引进第三方运动员。在对第三方所有权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定时,也要注意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进而保护运动员和俱乐部的权益。

3.我国缺乏关于俱乐部融资和转会信息的披露机制。欧洲俱乐部一般采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或者会员制3种所有权结构。就采取上市公司的俱乐部(比如葡萄牙本菲卡俱乐部)而言,其年度报告需将包括转会、运动员所有权结构在内的信息予以公布。就采取其他形式的俱乐部而言,只能依靠其自律以及联赛管理者的监管,比如英超联盟规定了各俱乐部应尽最大诚信披露转会信息的义务。我国足球俱乐部还处于迈向职业化的道路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45条规定职业足球俱乐部是“以市场运作为手段”,“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目前而言,我国还缺乏披露和监督俱乐部融资、股权转让等信息的机制,这为第三方介入俱乐部事务提供了可能。此外,转会操作缺乏信息透明度,外界很难获知转会运动员的所有权结构等信息。按照《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就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事项做出规定。藉此,我国可以在推动俱乐部的公司化、职业化的进程中,将俱乐部章程作为球队注册时的审查材料,并要求俱乐部尽最大诚信的披露融资以及运动员所有权结构等方面的信息。

5 结语

第三方所有权业务是一种在足球运动中产生的新型商业模式该业务所具备的经济功能使得财政困难的中、小俱乐部可以以较小的代价引进优秀运动员,保持俱乐部竞争力。但是,第三方所有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和道德风险。国际足联起初只禁止第三方滥用其所有权,但是最终还是选择了将之予以废除。在第三方所有权被废除后,还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如何帮助中小足球俱乐部维持财政平衡、增强赛事竞争力?如果国际足联的新规在第三方所有权业务盛行的地区遭到抵制,国际足联将如何保持规则的执行力?如此看来,关于第三方所有权的国际规制远没有结束。

对于我国而言,为规范我国转会市场以及保障运动员和俱乐部的权益,有必要尽快根据国际足联新规出台相应的规则。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方面,现行法对第三方所有权合同效力的判断与国际足联禁止第三方所有权的政策取向相冲突。就合同法理论而言,第三方所有权合同也合乎多数主体之债以及可分之债的法理。要解决这个困局,一方面可以请求足协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相关行政规章或者条例;另一方面可以对相关俱乐部予以罚款、罚分等,并拒绝为相应运动员进行注册。此外,我国理应推动俱乐部的公司化、职业化进程,将俱乐部章程作为球队注册时的审查材料,并要求各俱乐部尽最大诚信的披露融资、转会信息以及运动员所有权结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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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Governance of the Third-party Ownership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 Players’ Economic Rights

LUO Liu-hu

The third-party ownership enables individuals or entities rather than clubs to own partial or entire economic rights of football players.In other words,football clubs could merely share part of the players’ economic rights if the economic rights are not totally owned by third parties.The third-party ownership is warmly embraced by South America,but it incurs criticism in the Union of European Football Associations.This is because the third-party ownership is a double-edged sword.As a new type of business model,it helps football clubs to raise money and shares risk of investments with them.However,it also has negative influences on both economy and morality.It may lead to capital flight,impair contractual stability,undermine financial regulatory regimes,or get involved in money laundering.As for the morality,the third-party ownership may damage the fairness of football match or deprive the players’ freedom of career development.After the transfer scandal of the West Ham United Football Club,the FIFA decided to stop third parties that are entitled to players’ economic rights from adversely affecting football clubs.In 2014,the FIFA finally decided to ban the third-party ownership with a transitional period.And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 position towards the third-party ownership has also experienced a change from permission to prohibition.The main purpose is to provide advice for adapting relevant regulations to the FIFA’s latest policy development.It first reviews the definition,influences,and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third-party ownership.Subsequently,through analysing relevant legal and football regulations in China,this paper suggests introducing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ird-party ownership and establish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for financing,transfer,and the ownership of players.

thirdpartyownership;footballplayers;FIFA;CAS

1000-677X(2015)04-0091-07

10.16469/j.css.201504011

2015-01-12;

2015-03-15

罗浏虎(1986-),男,广东湛江人,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私法史以及体育法学,E-mail:llhu106@163.com。

马斯特里赫特大学 法学院,荷兰 马斯特里赫特市 6224AG。 Maastricht University,Masstricht,6224AG,Netherlands.

G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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