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车用空气清新剂可造成二次污染
2015-07-12
部分车用空气清新剂可造成二次污染
为评估车用空气清新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上海市质监局近日对本市生产、销售的车用空气清新剂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目前,我国车用空气清新剂类产品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其潜在的质量安全风险主要包括:一是部分产品中可能使用了闪点或沸点较低(挥发性较高)的溶剂或香精类物质,这类物质遇到明火或火花可能会引起闪燃甚至爆燃的危险;二是不少宣称能够消除或抑制车内空气污染物的车用空气清新剂类产品本身就可能含有导致车主及乘用人员出现眼刺激、眼损伤、头痛、恶心等的挥发性化学物质,或者是其降解污染物不完全,也可能造成车内空气二次污染。
根据监测分析,本次风险监测共采集40批次样品。经检测,易燃性项目中,9批次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1批次产品闪点<23℃,沸点>35℃,属于“危险,限制使用”的产品;8批次产品闪点≥23℃且<60℃,沸点>35℃,属于“较危险,建议增加警示标识”的产品。另外,3批次产品闪点≥60℃且<90℃,沸点>35℃,属于“较安全,在极端高温环境下存在一定风险”的产品;28批次产品闪点≥90℃,沸点>35℃,属于“安全”的产品。
眼刺激及眼损伤项目中,1批次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属于IIA类别,即“警告,造成严重眼刺激,限制使用”。另外,3批次产品属于IIB类别,即“警告,造成眼刺激,对极端敏感体质存在一定风险”;35批次产品属于O类别,即“安全”;1批次产品因固体颗粒硬度太高,无法进行眼刺激及眼损伤检测而被归入N类别,即“不适用”;未发现属于“极危险,建议禁用”的产品。
上海质监局提醒消费者,尽量选择警示标识或提示明确的产品,并在使用相关产品时严格遵照相关警示标识或提示。在初始选择产品时,从安全角度考虑优先选择固体类型或液体凝胶类型的车用空气清新剂产品;选用液体挥发类产品时要特别注意产品包装的结实可靠性。如果厂商标明了产品成分的话,尽量避免选择含有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8种化学物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