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协商民主的三个辩证认识
2015-07-12郑来春
郑来春
摘 要:近年来,中国的协商民主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在如何对待协商民主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等问题上,认识并不怎么清晰,必须辩证地厘清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把握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康发展。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传统资源;选举民主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4-0017-0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长期的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中国人民的独特创造。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基层协商和社会协商方面也有不少成功的制度和样式创新,从而使协商民主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涌现出一大批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在观念层面,还隐隐地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不利于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需要辩证地予以厘清。
一、辩证认识中国协商民主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
中国民主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深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者们深入挖掘了协商民主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学者一般认为,中国协商民主不仅有“和”文化的思想资源,而且有言官协商的“民本”政治传统,但这却是一个必须辩证对待的问题。
首先,必须辩证对待传统的“和”文化精神。中国古代哲学讲究“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郑语》),并且提倡“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认为不仅千差万别的万事万物之间和谐共存,共荣共生,而且人与人之间也应该和谐相处,这样就能够达致“中和”之道,使天地各得其所、万物繁荣兴旺,实现“天地人同参”(《中庸》第二十二章)的“天人合一”状态。这种“和”“合”思想强调“和而不同”、“求同存异”,重群体、重秩序、重和谐,非常有利于建构协商民主所需要的公共精神和公民美德。[1]林尚立认为,“和”文化虽然不是立基于人人平等的政治伦理,但却肯定了利益主体的多样性和多元化的共同存在与和谐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现代民主的基本精神,为协商民主“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 [2]陈剩勇也指出,在价值层面上,“以‘和为依归的政治文化基础为协商政治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 [3]此后,关于中国协商民主存在着丰厚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的观点基本成为学界的共识。如果抛开特定的政治文化氛围,仅从抽象的价值意义来看,中国传统的“和”文化精神提倡多元共存与和谐共生,对于肯定多元差异,包容差别,化解矛盾,达到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和谐共处无疑具有重要的精神价值,与当今多元化条件下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确实有一定的契合性。但是,中国的“和”文化传统与“礼”教及君主专制制度紧密勾连,它所追求的是专制主义等级秩序中的和谐,强调王权至上和君臣之间及臣民之间严格的等级差别而否认政治平等,重视群体利益而忽视个体权利,与现代协商民主所强调的参与者政治地位平等以及保护个人权利等等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其次,必须辩证对待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中国很早就有“民本”思想,早在《尚书》中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之说,它认为,“王”作为最高政治统治者,凌驾于全民之上,但“王”又必须听命于“天”,而“天”作为人格化的最高道德主体,则又必须顺从“民”意,这样,“天”、“王”、“民”便处于相互作用的连环中,而“民”是最终的根本,如果“王”不能顺天应人,则“民”可以进行革命,将其推翻。这种“民本”的政治文化传统,涵孕出先秦“以道论政”的政治思想,其中最具历史影响的,是孔子的“为政以德”之论、孟子的“民贵君轻”之说和荀子的“民水君舟”之喻。由此可见,“民本”思想的本质在于强调“民”是权力的根本,权力是为民服务的,这与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来源的现代民主理念是基本契合的。故而,在以康有为为代表的维新派提出“民本”思想内蕴着西方民主理念之后,钱穆、张君劢等人也都盛赞过传统的“民本”思想,尤其是孟子的“民贵君轻”说,甚至将其誉为世界民主理论的先驱。①中国协商民主研究热潮兴起之后,学界又将其传统渊源上溯至“民本”思想,如马奔认为:“‘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的重要资源,源远流长,上可以追溯到三代,下可以发现于当今。” [4]但是,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始终只是政治哲学本体论的抽象伦理范畴,从来没有真正意义上“民本”的政治制度、政治架构和政治实践,“民本”思想甚至从来没有成为现实政治的道德价值理念。“民”作为“本”,在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上,是实的,但在专制统治的现实政治生活层面,则是“君”实“民”虚,“民”基本与国家政治生活绝缘,这种“民本”思想与现代民主思想存在着天壤之别。在先秦诸侯争霸的纷乱时代,“民本”思想尚能在政治生活中产生一定影响,自董仲舒为汉武帝上“天人三策”之后,在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之下,“民本”思想仅在唐太宗等个别君主身上及朝代更迭中有所闪现。所以,萧公权认为:“孟子民贵之说,与近代民权有别,未可混同。”[5]刘泽华也认为:“无论从思想体系上看,还是政治实践上看,民本思想都属于专制主义范畴。” [6]
最后,必须辩证对待协商治理传统。中国自西周开始,就已经有了“乡校”等成型的协商治理形式,虽然在秦汉之后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但历朝历代依然发展出一些成熟的协商“议政”形式,如君臣之间的“朝议”,言官的“谏议”,朝野之间“咨询”,士人的“清议”,乡绅和宗族的“乡议”等等。协商治理形式集中了民智,形成集体决策,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君主个人专断及行为不检,有利于政治统治决策的理性化调整,在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同时也对民生有一定的助益,起到了维系社会安定和巩固阶级统治秩序的作用。因而陈剩勇指出,中国政治传统中所“涵摄的政治需要协商,需要争论和辩论的思想,无疑构成了协商民主植入中国的一大本土资源。”[7]但是,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之下,君主与臣民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由此决定了中国传统协商政治与现代协商民主必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协商主体的地位不同。中国传统政治协商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君权至上,不仅决策权在君主,而且“伴君如伴虎”,臣民尽管谨言慎行,不犯颜进谏,依然可能触怒君威,因言获罪,轻则重责,重则有牢狱之灾或杀身之祸。而现代协商民主的所有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可以自由地表达意愿、平等地参与协商讨论和决策。其次,协商的根本目的不同。中国传统协商政治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国泰民安,最终维护君主“家国天下”的统治稳固。而现代协商民主的根本目的是协调多元利益的冲突,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再次,协商的过程不同。中国传统协商政治过程主要取决于君主的理性或者非理性的权力专断,而现代协商民主过程主要是参与者的民主协商和理性博弈。最后,协商的保证机制不同。中国传统的协商政治处于人治的环境中,在上主要决定于君主的个人品格、见识和一时好恶,在下则取决于臣子的道德素质和个性,虽然也有言官制度等等的规范,但对协商主体尤其是君主不可能形成有效制约,而现代协商民主存在着普遍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所有协商主体都必须遵循。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政治确实有协商民主的文化资源,但是却没有民主政治的传统,亦与现代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相去甚远。它本质上并不是协商民主直接可用的文化资源,但却可以对西方文化因过度张扬个人权利削弱民主起到矫正作用,因而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必将有利于建构协商民主的公民美德。[1]故而,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资源,只有进行辩证批判,在继承其抽象价值的基础上剥离其礼教及专制内涵,结合时代特征和现实需要进行创造性转化,才能使其真正作为优良传统推动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
二、辩证把握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
中国从2003年开始翻译、引介和研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并且将中国的政治协商、基层民主和社会民主统称为协商民主,放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视阈中进行考量。一些学者因此对中西方协商民主进行了比较研究,例如,陈家刚认为,“中国与西方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协商民主的要素,但是中西方协商民主形成的历史基础、发展路径和基本特征则存在显著的差异。”[8]高建也认为,“由于文化背景和制度基础等多方面的差异,中西方协商民主有着本质的区别。”[9] 毫无疑问,这种比较研究使我们能够更加了解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全貌,为我们更加准确地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借鉴。
对于什么是协商民主,国内外理论界并没有形成定论,主要有“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和“作为社团或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10]但对于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却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如协商主体的理性、多元性、参与性、责任性,协商过程的程序性、平等性、公开性以及决策的合法性等等。在此方面,中西方协商民主基本相同。但中西方协商民主形成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制度基础等方面,确实存在着较大差异。中国协商民主的文化传统是中国的“和”“合”文化,西方协商民主的历史传统则可追溯至古代雅典民主政治,正如埃尔斯特所说,“协商民主的观念及其实际应用与民主本身有着同样长的历史。它们都是公元前5世纪在雅典产生的。”[11]在制度基础方面,中国协商民主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基础之上,而西方协商民主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代议民主制度和多党制基础之上。在以上方面,中国学界有着基本的共识,但对于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却没有明确地揭示,而这恰恰是中西方协商民主比较研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舍此,不可能正确认识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关系。
由于传统政治文化和现实制度基础的不同,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发展表现出两种不同的面相。首先,发展道路不同。西方协商民主首先是应对代议制民主危机的一种理论探讨,试图在多元文化背景下,通过公民的直接参与恢复其对公民美德和公共利益的重视,重建政治的合法性,从而对代议制民主起到修补的作用。早期西方协商民主理论重点探讨协商民主的规范性问题,后来转向对协商民主理论现实性问题的探讨,现在则致力于协商民主制度化问题的研究和实践,并已经深入到具体的社会现实问题,基本上是一条从理论到实践的生成路径。而中国协商民主发端于革命战争年代的实践探索,其雏形是“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革命胜利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承担了协商建国的重任,并在建国后成为基本的国家制度,又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通过总结经验和理论创新不断得到完善,最后发展出包括政治协商、社会协商和基层协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和统一战线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完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传入后,中国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协商民主实践也不断发展。因此,中国的协商民主走出了一条由实践到理论,然后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道路。
其次,协商主体不同。我们知道,协商民主理论一般强调的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直接参与,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通过充分的、平等的理性协商达成共识,促进决策的合法化和权力运作合理化,从而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西方协商民主在理论层面坚持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必须参与公共协商;在实践层面,如“公民陪审团实验”及菲什金的“协商民意调查实验”等一些实践模式,大都是选举代表参与公共协商。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因而中国的协商民主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协商主体都是通过各种方式产生的代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民主参政要求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协商主体已经囊括了社会各个阶层,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再次,协商目的不同。西方协商民主的目的就是要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决策中,改变代议制民主中选民与决策分离的现状,使民主由偏好的聚合(aggregation)转变到偏好的改变(transformation),从而赋予决策以合理性与合法性。在协商过程中,具有自身偏好的协商主体会在自由、公开的对话协商中,充分表达自己的偏好并听取和反驳他人的偏好,从而根据现实环境和他人的偏好来调整自己的偏好,通过持续的合作与妥协,使个人偏好转向公共利益,最终达成共识。当然,西方协商民主的目的目前主要还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状态。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中,协商的目的虽然同样是通过公开的协商讨论形成决策共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但其主要诉求并不是公共决策的合法性,而是公共决策的合理性或者说科学性,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传统所决定的。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多层性,不同层面和不同层次的协商民主的目的指向稍有区别。中国的政治协商主要是将代表公共利益的协商决策作为党和政府重大政治决策的参考,而社会协商和基层协商所形成的决策直接用于现实治理过程,具体实现公共利益。
最后,范围和地位不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在代议制民主陷入危机之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主理论,它虽然定位于代议制民主的必要补充,但是在实践领域的运用目前还主要存在于基层治理和社会公共领域,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能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足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形成的协商民主形式,范围十分广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体范围包括广大人民群众,其协商领域涵盖政治协商、社会协商和基层协商,协商内容或协商客体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问题,举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都已经纳入协商民主的议事日程。并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基本的政治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只有结合彼此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制度基础,我们才能辩证认识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异同,只有剔除传统和制度的基础,我们才能正确把握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才能真正找到西方协商民主中能够为中国协商民主借鉴的因素。
三、辩证对待中西方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2006年中央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7年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明确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由此,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成为中国协商民主研究的热点,学者们提出要实现中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优势互补和有机统一。但是,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既与西方民主相关,又有着根本的区别,必须辩证认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及其在中西方的不同表现。
自古希腊以降,选举就和民主紧相关联,但选举民主作为一个概念则始于熊彼特,他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指出,“民主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或者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12]自此以后,选举成为民主的本质特征和底线原则,有选举则为民主,无选举则无民主。由于这一标准过于简单,自由主义民主派逐渐对其提出了疑义和修正,认为民主的实质不仅仅在于选举,而且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比如拉里·戴蒙德认为选举民主只是“当代民主的底线定义”。[13]萨托利也认为,选举民主“只是把政治民主的存在所必要的和充分的一组条件授予了描述性理论。”[14]也就是说,选举民主只是一个“最底限度”的定义,选举民主只是代议制民主即西方自由民主的一个必要条件,或者说是其基本的底线,代议制民主一定包括选举民主,但仅有选举民主还说不上就是代议制民主。
相对而言,选举民主主要解决“主权”问题,即由人民来决定谁来进行治理,而协商民主主要解决“治权”问题,即如何合法地科学决策。由此可见,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一样,目的也是想更好地实现民主,即实现人民主权。但是,二者也有根本的区别。首先,选举民主认为民主的本质是选举,公民并不直接参与政治,公民的任务只在于选出代理人,结果由选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而协商民主认为民主的本质在于协商,公民直接进行平等的对话和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决策。其次,选举民主提高了政治活动的效率,但忽视了公民对政治决策的直接参与,政治合法性有所缺失;协商民主虽然满足了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要求,保证了决策和政治的合法性,但降低了决策的效率,并且受到规模的制约。最后,选举民主迷信专家治国的精英政治,怀疑普通公民的智慧和政治素质;协商民主刚好相反,相信普通公民的政治智慧,而对精英的政治决策能力和偏好表示怀疑。因为选举民主偏离了“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民主本质,也不符合现代人迫切需要参与政治的愿望,而协商民主又不能议而不决,必须要依靠选举和投票作出决策,因此,只有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落实人民主权。但是,在西方代议制民主政体中,“协商民主是代议制民主的必要补充”还仅仅处于理论层面,在制度与实践层面并未有实质性突破,因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并没有现实相关性。
实际上,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及其相互关系都与西方有着本质的区别。在选举民主方面,中国的选举民主并不是西方作为代议制民主的那种选举民主,全体公民只选举人大代表,而不选举最高国家领导人,但所有国家和地方主要领导人都要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在协商民主方面,协商参与者也并非所有利益相关者或全体公民,大部分只是通过一定方式选出的公民代表。也正是因为如此,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才没有西方那么大的区别,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比如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的产生和会议的最终决策上主要是选举民主,但参政议政的决策过程中又主要是协商民主,甚至在代表候选人的产生过程中也包括协商民主的成分;中国的人民政协发挥着协商民主主渠道的作用,同样也包含着选举民主的因素;尤其在基层群众自治中,人民不仅可以通过民主选举决定领导人,而且可以通过协商民主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因此,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才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的实质在于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但是真正的民主只有在共产主义的后政治社会才能实现,并且,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也不是说每个公民都必须直接参与民主,而是必须要有能够直接参与的机制和平台,能够真正将主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因而在共产主义之前的政治社会,只要求有能够适合于当时社会发展条件的民主制度。当前,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依然不够完善,离民主的本质要求也还有一定差距,因而,必须进一步健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制度,并使之有机结合和有效运转,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使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得到落实。具体而言,鉴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和人民的民主意识与现实需要,实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国家政治层面的民主制度,增强人民在各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任免中的话语权,增强公共决策的透明度,坚持协商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从而有效限制政府权力,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二是完善社会层面的民主制度,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使社会协商成为党和国家与社会之间、社会组织之间以及民众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实现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有机统一;三是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基层民主及基层社会的良性发展,培育公民的民主素质和良好的民主环境,这是中国民主发展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因为人民只有首先管好自己身边的日常事务,才能更好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人们常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先从认识上厘清协商民主发展过程中的种种相互关系,才能找到协商民主发展的最佳路径。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乃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存在诸多复杂的关系和问题,需要更多的民主想象力加以处理,考验着全体中国人民的集体智慧。
注释:
①康有为说:“民为主而君为客,民为主而君为仆,故民贵而君贱,易明也。众民所归乃举为民主,如美法之总统。……孟子早已发明之。”(康有为:《孟子微.礼运注》,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1页)钱穆说:“至于民主共和之新政体,以理论言之,与我先民以往政治理论及政制精神靡不合。”(钱穆:《国史大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12页)张君劢说:“孟子民贵君轻之义,谓为世界民主政治论之先驱可也。”(张君劢:《中西印哲学文集》第2册,台北:学生书局,1981年,第783页)
参考文献:
[1]王新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N].光明日报,2013-10-29.
[2]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J].学术月刊,2003,(4).
[3]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J].浙江社会科学,2005,(1).
[4]马奔.协商民主在中国运用的传统资源[J].科学社会主义,2014,(2).
[5]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1册[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87.
[6]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348-349.
[7]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J].浙江社会科学,2005,(1).
[8]陈家刚.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比较的视野[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9]高建.两种不同的协商民主[J].山东社会科学,2014,(2).
[10]陈家刚. 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学校学报,2005,(3).
[11]〔美〕约·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M].周艳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2.
[12]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337.
[13]拉里·戴蒙德.第三波过去了吗?[A].刘军宁.民主与民主化[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392-393.
[14]〔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