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2015-07-10闫岩
闫岩
试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闫岩
自计算机软件出现开始计算,到如今,该软件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并且,当今社会,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其已经逐渐的从计算机硬件的产业中独立的出来,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新兴产业。尤其网络时代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的来临,更是为计算机软件自身作用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使得其作用可以被充分的发挥出来。因此,本文以计算机软件为论点,就保护其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研究。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引言:在我国有关计算机软件法律条例中,对于保护该软件知识产权的问题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其中,条例中讲求: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工作完成开始,如果该软件属于自然人主体,那么,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则会一直延续到该自然人死亡后的五十年之后才会终止;如果该软件的属于法人主体,则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期限则为五十年整。基于当前我国法规条例中对于保护软甲知识产权的此项规定,笔者对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实际的保护情况进行研究,找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有效的保护软件知识产权进行研究。
一、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1.难以实现立法保护体制。由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环境较为复杂,这使得限制和反限制知识产权的情况在当今社会发展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此种现象的存在,就会使得创造计算机软件的人会同该软件的使用者之间产生权益上的冲突,从而衍生出矛盾,这也是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出现的原因。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存在就是为了协调各方面的矛盾,其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兼顾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在实际的立法操作过程中,由于受到技术水平、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理念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和限制,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法无法有效的实现产权人同社会公众之间权益的绝对平衡,这就使得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体制难以实现。
2.同国际软件保护对接问题。此项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权利保护方面存在脱节现象。我国作为TRIPS协议中的一个成员国,我国应该要履行该协议中制定的各项规定条款;但是,无论是目前我国已有的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还是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条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有段计算机软件出租权的问题。第二,权利保护方式脱节,从当前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法,以及对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其主要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度和文档这两方面的内容。此种立方方式的存在,就会使得在将保护计算机软件融入到版权法中的同时,又将其放置在版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这种情况就同国际上对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规定产生了冲突。
二、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措施
1.对软件最终用户涉及到的侵权责任进行明确界定。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条例,但是其实际的保护力度同当前计算机软件在我国实际的发展水平不适应。此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使得软件产业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还导致对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被弱化,不利于我国软件产业在国际市场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了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用户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或者是超范围的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情况”的相关保护措施,但是其保护的力度还不是狠强,仍然需要依靠其他的法律进行强化。因此,我国立法机构应该从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条例入手,结合当前软件产业在我国实际的发展情况、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保护案例,明确的界定软件侵权的范围,并制定出相应的处理和保护措施。
2.强化指导计算机软件的力度。由于计算软件具有极强的技术性,所以,在对于此软件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时,常常会由于涉及到的技术性问题较多的原因,而导致案件的性质无法被最终的确定,从而使得由于不同司法主体存在的不同价值取向的问题,造成同一类型的案件其最终的判决结果却存在差别的情况出现。目前,该项问题也属于国际上一项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型的案件时,技术部门可以加强对案件判决的司法机关的技术指导,使其能够对案件中涉及到的各项技术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并通过对于一些成功判决案例的借鉴,有效的克服成文法具有的局限性,从而防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3.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同传统模式中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同,在同一个案件之下的软件知识产权,往往能够通过知识产权权利的客体与权利人对于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形式的选择等方面的因素,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极大的影响。面对此种情况,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用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尽可能的降低产权保护形式选择对判决结果的影响,是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有效性的重要措施。此外,我国的立法机构也应该要适当的缩短法律中规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期限,尽量的降低其与对于社会公众利益产生的影响。
总而言之,本文以当前计算机软件在我国实际的发展情况为研究背景,以我国法律在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方面的现状为立足点,通过对当前我国法律在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结合当前国际社会在此方面的发展形势,提出了能够有效的提高我国法律在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力度的措施,以期能够为我国该项产业的发展以及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设性的参考意见,从而推动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1]毕星波.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D].重庆大学,2010.
[2]刘丰.关于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8.
[3]邱雪娥.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D].昆明理工大学,2013.
[4]李金果.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讨[D].西南大学,2010.
(作者单位:辽宁省直属机关党校)
闫岩(1979—),女,辽宁沈阳人,讲师,研究方向: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