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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末民初山东的新式婚俗

2015-07-10滕雪姗

黑龙江史志 2015年9期
关键词:婚俗新式思想观念

滕雪姗

(淮北师范大学 安徽 淮北 235000)

浅析清末民初山东的新式婚俗

滕雪姗

(淮北师范大学 安徽 淮北 235000)

清末民初山东新式婚俗表现出礼仪由繁到简、婚姻自主权增大、男女平等意识增强等特征,这些变化是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观念多重作用的结果,并且这种新式婚俗对当时的山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末民初;山东;新式婚俗

清末民初时期是一个社会大动荡、思想大变革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婚俗作为一种社会习俗也不可避免的打上了时代的烙印。本文试就清末民初山东的新式婚俗略作探讨。

一清末民初山东新式婚俗的主要表现

(一)婚姻礼仪由繁到简,文明婚礼开始出现

山东作为孔孟之乡,深受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婚姻礼仪一直遵循着传统的“六礼”的规定,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直至清末,这种婚姻礼俗在山东各个地区均有体现,据史料记载:“近代礼俗,婚丧为重。婚时纳彩、问名颇存古制,至合髻、坐夫鞍则自唐五代以来皆沿而行之。”除了传统的六礼之外,清朝末年山东的一些地区结亲时还存在着下通书、会亲家、下启、押启、要年命、看日子、添箱等程序,亲迎时则需押轿,夫妇成礼时要拜天地,而婚后还存在着看六、看九、看十二等程序,可见当时的婚礼极为冗长复杂。

进入民国以后,这种复杂的婚礼习俗开始受到了一部分进步知识分子的反对,一部分思想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倡导新式婚礼。新式婚礼在民国时期推广到山东,各地方志多有记载。如民国时期的青城县,“民国以来,又有一种新婚礼,除通告结婚日期,约定少数亲友及延请证婚人、司仪人外,繁文悉皆捐除,但仿行者少。最近又有不举行婚礼而直接宣布同居者,亦免过于苟简矣。”新式婚礼程序简单,反对传统的繁文缛节。同时由于社会风俗的变化,在当时也出现了新的结婚手续,且手续极为简洁,当时的齐东县就流行“结婚前,男女交换定亲物品(戒指类)。结婚时,庭设礼案,按新式结婚手续举行。迎娶不用花轿,改用花车,前有西乐或雅乐导引。”与此同时,由于受西方文化的影响,婚礼的服饰由繁变简,新郎由传统的长跑马褂改穿西装革履;新娘则由传统的凤冠霞帔改穿时尚的婚纱。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夏津县志续编》记载:“清代婚娶,新郎刨靴顶戴,俨然绅衿,故俗称“小登科”,民国以来,皆穿便服,惟新妇妆饰仍沿清制。”此外,民国时期的《续修广饶县志》,不仅详细的介绍了文明结婚仪式的三十四个步骤,而且还附录了新式结婚礼堂图,此处不再赘述。但是婚姻礼仪由繁到简并不是绝对的,民国时期的山东一些地区仍沿袭旧制,《齐河县志》记载:“至纳彩、亲迎、合卺、庙见,一如旧仪。”可见,民国时期的山东地区,新旧婚俗并存。但是,在当时的时代大背景下,婚俗总的趋势是新式婚礼普遍流行,且婚姻礼仪由繁到简。

(二)婚姻自主权有所体现

传统婚俗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没有自主权,婚姻得不到尊重。由于受孔孟礼仪思想的影响,婚姻中父母一直占有主导权,儿女择婚讲究门当户对,出于对父母的“孝”,即使是对婚姻不满意也不能反对。且清朝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当时的地方志中对这种现象也有记载,《滕县绪志稿》中记载到:“儿女婚姻,主自父母,无求聘金者”。婚姻主自父母,势必与当时时代的发展相冲突。清末民初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西方思想的传入。山东父母独断的主婚权利受到近代思想的冲击。社会上出现了一批具有近代思想意识的新人,他们冲破封建礼法,追求自由平等、个性解放,主张婚姻自主。一些比较开明的家长自觉或不自觉的受近代文明的洗礼,开始尊重儿女的选择。由此父母的主婚权逐渐下移,婚姻自主权逐渐加强。民国三十年铅印本《潍县志稿》写到:“旧式婚约,系由父母主婚,媒人传谏;新式但由双方同意即交换订婚证书及相片。”《临清县志》记载到:“今则先通情愫,由冰人介绍,征得彼此同意,然后订婚。”由此可见,民国时期的山东婚俗,已经开始注重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自主权,婚姻讲求感情基础,而不是全权由父母做主、包办替代。但是,这种变化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在部分地区传统婚姻礼俗仍然较为浓厚,即婚姻依然是父母做主,另外个别地方也存在着“半自择,半由父母做主”的择婚现象。

(三)出现了离婚、寡妇改嫁等现象

山东自古以来受孔孟文化的影响,讲究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礼教观念,清代的山东沿袭明代实行贞节旌表制度,严重压抑人性,只允许男子休妻,而决不许妇女改嫁或提出离婚。随着清王朝的灭忙、辛亥革命的妇女运动以及五四运动所产生的思想解放运动,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迫使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并且当时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规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解除婚约的,《中华民国民法》规定:(1)婚约定订后再与他人定婚约或结婚者。(2)故违结婚期约者。(3)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5)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6)婚约定订后成为残废者。(7)婚约定订后成为残疾者。(7)婚约定订后与人通奸者。(8)婚约定订后受徒刑之宣告者。(9)有其他重大事由者。这就为人们摆脱婚姻陋习,追求离婚自由和个人幸福提供了法律依据。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夏津县志续编》记载:“近数十年来,结婚、离婚颇尚自由,通都大邑时有所闻。”此类现象,《潍县志稿》中也有记载:“妇人丧夫,绅商之家多重守节,惟贫寒之家不待夫死三年而改嫁,多由母家主持,夫家不过听之而已。”离婚的出现,以及当时的妇女改嫁都是山东地区妇女地位提高的表现。早在同盟会成立之时,孙中山先生就明确提出了国人应一律平等的思想。可见,当时要求男女平等已是时代的一种强烈的呼声,正是这种思想观念的变化,使女性地位得以提高,从而促进了离婚、寡妇改嫁这类现象的出现。离婚、寡妇改嫁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社会进步、人们思想意识提高的表现,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捆绑式婚姻,避免了许多婚姻悲剧,也因此创造了许多幸福家庭,有利于当时社会的稳定。

二、清末民初新式婚俗出现的基本动因

任何社会变革都有一定的社会动因,婚俗作为一种社会习俗也不例外。清末民初是一个新旧交替的时期,影响婚俗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就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观念等方面作简单论述。

政治方面,清末民初的山东动荡不安,天灾人祸不断,生产力落后,急需社会改革。清末民初作为一个从封建制度到民主制度的过渡时期,社会变革在所难免。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制度的变革就为婚俗的变革提供了政治基础。同时,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推行有利于风俗改革的政策,这就促进了婚俗的变革。但是随着二次革命的失败,袁世凯夺取政权后,封建伦理道德又卷土重来,从而使婚俗的变革出现了一段时间的停滞。但是随着袁世凯的垮台,婚俗变革又得以继续。可见政府的政策对婚俗的变革起着很大的作用。

经济方面,清代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导致山东地区与外界联系较少,生产力比较落后,生产方式主要以传统的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随着民国的建立,国民政府推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再加上外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冲击,传统的小农经济开始瓦解,随之民族资本主义迎来了发展的春天,这一时期的工业、手工业、纺织业、面粉业、卷烟叶等发展的特别快。经济形态开始朝着多样化的趋势发展。由此,这就为当时山东地区婚俗的变化奠定了经济基础。

文化方面,清朝时期的山东,由于长期受孔孟文化、礼教制约的影响,使得这一地区的文化相对保守、落后。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和旧的选官制度的变化,知识分子开始进入新式学堂,接受新式教育。民国以后,山东地区也开始接受西方文明的影响。而西方文明则对传统的婚俗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这种催化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其一,近代中国人直接阅读西方有关两性及婚姻方面的著作。其二、外国传教士直接宣传介绍。其三、中国人到欧、美、日游历、留学,从中直接观察。正是由于这种催化作用,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和开明绅士受到西方先进思想文化的影响,他们开始批判传统文化的弊端,特别是五四时期的“打倒孔家店”运动,是传统的儒学受到巨大的打击。这就潜移默化的推动了婚俗的变革。

思想观念方面、清末民初是一个社会动荡的时期,这一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变化,自然而然的就引起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封建国家的落后、腐朽使当时的中国人受到了极大的刺激,开始寻求民族复兴的途径。随着清王朝的灭亡,由于受辛亥革命、五四运动、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开始发生变化,表现出来的就是传统习俗的不满。在婚姻上则追求新式婚礼、要求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地位平等、离婚自由等。正式这种思想观念的变化,无形中推动了婚姻的变革。

总之,清末民初中国婚俗的变革所经历的是:由政治经济变化—思想观念变迁—婚制婚俗变革这样的一个过程。当然,山东的婚俗变革也不例外。婚俗只是社会文化生活的一个侧面,但是它确是近代社会变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婚俗变革的动因从侧面上也可以反映出近代社会变革的动因。

三、清末民初山东新式婚俗的影响

婚俗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变化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清末民初山东新式婚俗的出现,推进了社会进步。但是这种婚俗变革并不彻底,也存在着一些矛盾,这是不应忽略的。

山东新式婚俗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习俗的变革。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使传统的封建社会习俗深入人心。传统社会习俗中的一些陋习造成了社会的落后,同时也对人们的肉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山东新式婚俗的出现表现出来的是当局政府政策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俗作为社会习俗的一个侧面,它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社会习俗的变革。其次,山东的新式婚俗为日后旧式婚俗的彻底改革奠定了基础。新式婚俗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旧式婚俗的统治地位,以各种不同形式影响着普通民众的生活,使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平等的婚姻价值观和尊重个人尊严的人本主义思想深入人心,从而为旧式婚俗的改革创造了条件。再次,从婚姻本身来说,新式婚俗促进了家庭和谐。山东的新式婚俗讲究婚姻自主(这在第一章已有介绍),不再是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且是在男女双方你情我愿的情况下组成婚姻家庭。这样的婚姻有爱情的基础,有一定的婚姻质量,从而保障了家庭的和谐,而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是,清末民初山东的新式婚俗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当时社会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首先,新式婚俗的变革并不彻底。婚俗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传承性,即使那些陈规陋习,在短期内很难得到摒弃和剔除,甚至还会一直延续下去,比如冥婚、童养媳、纳妾及“贞洁牌坊”等思想仍然存在。前面第一章也有介绍,且也有地方志记载,一些的婚俗仍沿用旧仪。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其次,山东新式婚俗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据《牟平县志》记载:“现在婚姻,在乡村仍用旧礼;邑人间有自由结婚,采取文明新式者,类皆于外埠行之,地方上不多见也。”这就说明了新式婚俗在城乡间发展不平衡。再次,新式婚俗还存在着阶级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就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另外,新式婚礼仪式虽然简化,提倡质朴。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一系列西化的仪式,如军乐、交换戒指等事宜所需的花费是特别高的,这就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浪费。最后,新式婚俗提倡离婚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离婚率,致使家庭破裂,社会安定受到一定的影响。

[1]《峄县志》(清光绪三十年刻本)

[2]《青城县志》(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

[3]《齐东县志》(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

[4]《夏津县志续编》(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

[5]《齐河县志》(民国二十二年铅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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