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2015-07-09夏陈云
夏陈云
摘 要:近些年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成为企业长远发展根本,建立有效的企业法律风险预控机制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主题,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时预防,使内部控制更加完善凸显重要意义。为此,本文通过探讨法律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针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关键词: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要想在经营过程中谋取更大发展,就必须与法律风险进行博弈。有风险就有损失,这种损失是潜在的,在一定阶段就有可能变为现实。这种风险不仅只有潜在危机,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收益,这就是企业经营与企业风险管理当中的魅力所在。简单的讲,就是它永远是在一种收益和潜在损失之间进行的博弈。趋利避害是人类思维的本能,也是一个企业与法律风险博弈应恪守的准则。
一、法律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努力完成预期目标,而企业进行资源配置去实现这种目标的差异和差距就是企业运作中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企业风险。从建设企业开始,舞弊与欺诈就一直围绕企业管理,内部控制是企业最初认为的问题根源,于是制定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但事实证明大部分企业经营问题不单是权利制衡出现了问题,还有企业治理中决策机制存在诸多弊端。在政策法规层面,企业发展遇到的不同问题和困难的不确定性产生了企业法律风险,而法律风险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 “收益”或“损失”。有果必有因,所以,改变企业发展中的一些重要因素对企业收益状况影响重大。而企业运作中的法律风险从企业资源配置和运作过程来看,一般分三个层次:模式的变动;模式的实施;影响决策的信息。在这三个层次运行中,最为关键的就是通过实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企业合同诈骗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合同诈骗的相关法律问题,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性质决定了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联系程度,而与社会关系并无多大联系的“合同协议”并不在属于合同范畴,例如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协议。另外,在不违反刑法初衷原则下需最大限度的惩治犯罪,合同诈骗罪合同来源于经济合同,但刑法最终目的是根本原则。因此,除了通过经济合同渠道进行诈骗外,利用其它“合同”进行的诈骗活动威胁到市场秩序稳定后,都可在刑法上可预测为合同诈骗罪,这类合同本质都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延伸范围。除此之外,对于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证据需具备客观可见性,刑法法定原则上规定被告人利用合同存在证据是基本要求。但在实际生活中,合同类型具有多样性,包括口头书面和其它公证形式,不同类型合同在诉讼案件中的举证程度也不尽相同。
另外,当企业把管理业务外包出去时,就会和外包商签署一些类似委托——代理关系的协议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就会出现消息不对称情况,而这种情况大部分对委托人坏处更大。这种关系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分析,一种是逆向选择,一种是败德行为,这两种情况一个是代理人有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造成委托人不能了解到代理人是否在用自己的信息去满足需求,还有就是代理人因为监管这方面的限制有意降低服务质量,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但在我国还未出台有关业务外包的法律法规,作为一个新兴业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就更加没有规章制度规范其运作,只有从外国引进的一些先进探索经验,这样的话,外包服务商专业化程度和外包商人员素质不免让人担心,再加上一些非法中介的非法经营,使得外包商诚信度更加低。这样看来,企业合同诈骗法律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2.企业货物运输法律风险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货物运输损坏风险问题非常重要,虽然我国相关立法对此类问题作出规定,但因为部分惯例与立法存在差别,致使某些原则和概念模糊不清,引发实践操作的种种问题。虽然保险利益在货物运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鉴定了保险合同索赔主体,但传统色彩过于浓厚的利益原则也会对正常贸易造成阻碍,通过正当保险转移风险的社会群体交易得到相应保障,尤其在保险利益转移时表现更为突出。其中,保险利益的转移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作为标准来划分更具合理性。只要拥有了货物所有权,就包含了其背后的一切权利。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货物所有权转移和保险利益转移的充分结合并不现实,单证方式完成交易的货物买卖注定所有权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形式上的占有,而非实际掌控货物。除此之外,各国家和地区存在立法差异,这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经营阻碍,即使极具公证力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很难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做出明确划分。
3.企业员工受贿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部分员工会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向高层进行直接或斡旋贿赂行为。其中,斡旋受贿案件逐年呈现递增趋势,其隐蔽复杂化作案特征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也对司法办案机关提出更高要求,在刑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引起业内人士广泛关注。我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斡旋受贿犯罪主体进行扩大,关系密切者、近亲属、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被纳入其中。这项政策的正式执行打破了传统收受贿赂的犯罪理论,从实践层面遏制了与国家工作人员特殊关系的斡旋受贿现象,具有鲜明时代意义。但由于这项修订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模糊,新型斡旋受贿犯罪客观主体出现一定变化,给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员工受贿法律风险带来新问题。
4.企业会计相关法律风险
会计规章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很多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会计法》在某些内容不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状态。单位领导人如何负责信息真实性、合法性,会计信息并不清楚,作为“严重的”,“重大损失”等内涵或标准很难定义在实际执行中。在1992年发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一些内容还没适应改革要求,随着市场经济开放和发展,该法规没有紧跟具体会计准则发布步伐,只是简单介绍了主要上市公司。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新经济行为、新经济业务、新营销工具、会计准则缺失带来识别计量和报告会计事件极大弹性,给会计监督也带来更大困难。会计法规和相关法规不匹配,会计监督缺乏良好外部环境,从整个社会环境看,会计人员出现“浮夸风”现象。很多企业领导人为追求利益或达到一定目的,无视党政策、财经纪律和会计法规约束,默许支持甚至直接指导会计人员伪造、篡改凭证、账簿和报表。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处理不合理或不合法财务收支,公开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或排斥等等,这些现象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企业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
1.建立票据与印章管理制度
票据和印章对于企业来说相当重要,它们不仅是企业资金流向的保证也是企业信用和企业品牌的代表。所以,企业要正视资金流通、登记等过程,建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对票据进行管理。首先,要加强对票据去向的掌控,在使用时按照固定编号顺序进行使用。其次,加强对空白票据的保管,避免因为人为因素而导致账目登记不清的问题。再者,要加强对企业印章的管理。避免私自挪用、随意乱用印章的行为发生,避免因为丢失或乱用公章产生的相应法律问题。
2.严查会计违法,加大打击力度
鉴于我国虚假会计信息问题严重,一直得不到很好解决,应加强会计违法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落实会计违法民事或刑事责任。民事方面除了对1996年《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8年《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进行合理吸收,使之上升为法律条文外,对于故意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及内部会计业务当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厉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合理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规定,追求其民事连带责任。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虚假会计罪”刑事法律规范,吸收我国刑法当中“提供虚假财会会计报告罪”(第161条)、“妨害清算罪”(第162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等罪名,对于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会计业务当中弄虚作假或指示、要求、教唆、帮助他人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行为,如采用虚假凭证记账、设立虚假账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报告、提供虚假会计证明文件等一切虚假会计行为应依法进行定罪处罚。
3.完善授权与审批制度
为保证资金流向透明化、公开化,对企业内部资金支出与使用审批必须重视,审批手续规范化、完整化与制度化,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资金使用,避免挪用公款等行为。而审批手续的制度化的完善具体包括:明确授权者权限,用制度规定审批人能够在什么样的范围内进行审批;授权批准程序,明确审批流程和过程,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在这个制度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一个最基础的要求便是要建立相关岗位的分离制度以及加强企业的监控力度。
4.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应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除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之外,对于劳动者工作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约束作用。在大型企业里,员工数量非常多,如果没有劳务合同基础性的约束作用,必然会加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负担,严重的将会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所以企业应该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自身管理的好处,及时地同员工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对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到期后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意愿,对于续聘员工也要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好劳动合同。同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保留好合同文本,作为以后的法律凭证。此外,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要及时做好证据确立和保存。劳动合同除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束作用以外,也可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有效凭证,可减少因员工自主行为而造成企业损失。
5.完善员工行贿受贿犯罪惩罚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们价值观逐渐出现变化,社会生活变得日趋多元化,受贿者需求范围也随之拓张,行贿者的行贿手段和形式也日趋多样化,诸多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充斥着人们的视野。从社会生活实际发展角度出发,某些不便计量的价值财产成为腐蚀工作人员的一种典型手段,我国刑法应对这种社会意识形态变化及时做出应对。刑法社会保护功能的启动也是将非物质利益纳入贿赂对象范畴内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不及时执行这项策略,类似于提供女色,提供就业等现象,则必将侵害工作人员廉洁性,导致以权换非物质利益行为逃脱法律制裁。因此,惩治非物质利益贿赂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共识,腐败对社会危害重大,而这项立法的顺利推行也是建立在各国刑法都普遍承认除财产财物性利益外,还包含了诸多非物质利益贿赂。所有在社会生活意义上具有贿赂价值的利益都有可能是当事人之所需,所以受贿犯罪对象不应被财物束缚,准确的表述应把“财物”修改为“贿赂”二字。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多样,管理者进行及时有效的预防十分重要。除此之外,企业管理者也应对新法中有利企业发展的条规进行提炼应用,减少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维护企业在给员工提供培训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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