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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北京市保障房使用监管

2015-07-09王呈冰季如进

中国房地产·学术版 2015年5期

王呈冰++季如进

摘要:随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大规模建设和分配,保障房使用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政府住保部门作为保障房的使用监管主体,面对的监管压力逐渐增大,让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到保障房使用监管工作中来,成为必然趋势。从使用监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使用监管现状三个角度入手,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障房,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监管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15)05-0038-48 收稿日期:2015-03-24

自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发布以来,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的建设规模、建设速度与日俱增。

随着保障房工作的全面启动与发展,北京市保障房制度政策的设计与制定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于保障房工作的重点是迅速启动、加速推进大规模的各类保障房的建设,此时制度、政策的研究设计制定着重于建设。第二阶段,保障房工作的重点是分配。这一阶段制度、政策的研究设计制定着重于各类保障房公平合理的分配政策和公开透明的分配程序。应该说,这两个阶段的工作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初步达到了预期目的。随后,保障房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已进入到第三个阶段,即入住后的管理。

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及《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201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这些政策文件均体现了政府对于保障房使用监管的重视。

随着保障房建设速度的进一步加快,保障房的使用监管仅仅依靠政府行政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尽快全面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保障房的使用监管是目前必要且有效的途径。

1 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管

保障房是区别于传统商品住宅的一种特殊商品,除了常规的物业服务以及扩展的物业服务内容外,还涉及到使用监管问题。对保障房的建设和分配,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保障房建设质量、申请者的准入退出资格审核、保障房资金的使用情况、供需结构的均衡及保障房的价格等。本文所指保障房的使用监管是在保障房的使用期内,政府部门或产权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保障对象使用保障房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达到符合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目标行为。

保障房分为出售型保障房和出租型保障房。出售型保障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经适房)和限价商品房(以下简称限价房),限价房实质上属于商品房,其物业管理和使用监管与一般商品房无异。出租型保障房原分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和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2013年,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从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租房。本文中出售型保障房指经适房,出租型保障房指公租房。

1.1 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管内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保障房的使用监管主体、依据及内容如表1、表2所示。

1.2 保障性住房的违规使用特征

1.2.1 违规行为种类多,涉及面广

保障房的违规使用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障房特有的,包括违规出租、转租、转借、骗购等;一类是同普通商品房一致的,包括擅自拆改结构、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私搭乱建等。违规主体涉及面很广,主要是大量经适房业主和公租房承租家庭,也包括房屋中介经纪机构、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等。

1.2.2 违规行为分散隐蔽,发现认定难

保障房的违规使用主体分散在各个保障房小区,违规的时间和特征很难把握。转租、转借、转售的认定需要核实保障家庭成员和转手对象的信息,连续闲置以及累计计算空置时间均涉及空置期的核实。这些违规行为的主动发现和认定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还需面对被调查者不配合的困难,因此需要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支撑。

1.2.3 涉及弱势群体,调查处理难

管理执法中普遍感到对自然人执法是一个难题,而保障家庭涉及老人、大病、重残等特殊困难家庭,调查对象是否配合、调解处理措施是否有效,均存在不可控因素。进门难、取证难、处理难是管理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若实行强制退出社会反响较大,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2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保障房使用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保障房不同于过去的福利公房,也不同于商品房。如何对保障房后期的使用监管进行规范并具体实施,是确保政府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有效落实的一个关键。近几年,北京市随着保障房建设的加速,市、区两级政府住保部门及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中心)对此都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在实践中积累了经验,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和管理办法。但从总体上讲,还未形成一套统一、完整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办法。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建议全面引进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后期使用监管工作。

2.1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的必要性

2.1.1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并使之可持续发展

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是事关民生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是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长期关注并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的,也就是说,住房保障制度自身也有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保障房入住后的管理包括社会管理、物业管理和使用监管。而使用监管是制约检验保障房制度能否落到实处,是否科学、合理、公平、有效的关键环节。让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到保障房的使用监管中来,充分发挥其物业服务和使用监管的双重作用,有利于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可持续发展。

2.1.2 有利于政府住保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体现和日常监管工作的落实

住建部和市政府相关文件原则上都明确了政府住保部门是保障房使用监管的主体。但是,保障房数量大、住户多,仅仅依靠政府住保部门很难完成日常监管工作。日常监管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日常监管工作的落实需要一整套明确的实施细则,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途径、方式、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的内容、手段、责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考评标准、费用、责任划分等。根据保障房不同的类型,可分别制定实施管理办法以满足不同种类保障房的监管需要。

2.1.3 有利于不同产权主体持有的保障房使用监管工作的统一和规范

保障房的建设主体不同,建成后的产权单位不同。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谁投资、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产权单位是管理的主体。随着今后各种社会力量逐步介入保障房的建设,必然会出现不同性质的产权主体。如果各产权单位均按照各自的意愿去管理,各行其是,必然导致保障房分配、退出、使用监管的政策不统一,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因此,政府有责任制定统一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来引导、规范不同产权单位的使用监管工作。

2.1.4 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完善和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建设和发展

目前,已受托保障房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事实上已或多或少介入到入住后的使用监管工作。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政策和管理办法、稳定的经费保障,给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少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愿意或无兴趣承接保障房的物业管理。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在完善相关政策管理办法的同时,也会规范业主入住后的行为,引导较高资质、较好管理水平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积极参与实施保障房物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使用监管、提高经济收入,从而促进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完善,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自身建设和发展。

2.2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的可行性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保障房使用监管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第一,物业管理中的管理、服务和经营是三位一体的,其管理和经营寓于服务之中,通过服务来体现和完成。物业服务企业是大多数业主的选择,工作得到了广大业主的认可。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入住后的使用监管,易于入手,也易于得到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积累并掌握了大量的入住人员信息,对房屋的使用情况、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都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在日常工作中与业主接触的频率也很高,因此利于进行有效的使用监管。

第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一般物业管理服务与使用监管服务并无本质上的冲突,使用监管的部分内容,如合理使用物业、不得违规拆改等也是日常管理服务的内容,因此二者可以很好的结合。可以说,物业服务企业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完成使用监管工作。

第四,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保障房使用监管工作,既可以为物业服务企业增加收入,也可以为政府的保障房监管降低成本。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说,也是有利的、可行的。

3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现状

3.1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情况

2009年至今,北京市的保障房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特别是公租房(含廉租房)的建设明显加快。根据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统计,截至2014年9月,北京市公租房、廉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四类保障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如表3所示。

3.2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情况

截至2014年9月,北京市保障房项目管理单位情况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绝大部分经适房和限价房都是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而30%的公租房和44%的廉租房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管理的项目占全部保障房项目的73%,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保障房小区的健康有序运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市住保办及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2013年度北京市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状况的调查报告,截至2013年6月,共调查了全市76个保障房项目。76个保障房项目由61家物业服务企业(或单位)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方面,一级资质企业管理29个项目,二级资质企业管理17个项目,三级资质企业管理12个项目,无资质企业管理18个项目。目前,一级和二级资质企业所管保障房项目占76个项目总数的61%,无资质企业管理项目占总数的24%。

调查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包括:前期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维修率高、配套不完善和规划设计不合理增加了管理难度、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

3.3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监管存在的问题

3.3.1 法律、制度、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

住建部针对保障房颁布的部门规章多数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很多地方城市的政府管理部门还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作为补充,除厦门、深圳等少数城市出台了住房保障条例外,绝大部分城市仅出台了政策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政策位阶不够,缺乏操作细则。如,保障房违规出租等行为分散,隐蔽性强,如何开展动态监管;如何收回保障房,收回程序是什么,如何强制退出;查处违规涉及多个部门,如何协调开展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制定政策操作细则。

3.3.2 多种主体之间调查处理的衔接机制还未建立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一个受委托进行管理的民事主体,参与保障房使用监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协助解决。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做到上述职责。但保障房的使用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违规行为上报后,还需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构等其他监管主体相互配合,协同处理。目前在这一环节上还存在监管主体响应不及时、执法不力、衔接程序不完善等问题。

3.3.3 行政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力量

保障房的使用监管是一项长期、细致、复杂的工作,重点在于日常管理而非突击检查。为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规行为,需要建立一支稳定的监管队伍,但行政管理部门受机构和人员编制限制,不可能大量配备相应日常管理人员,现场监管力度明显不足,造成违规现象发现不及时、动态监控不细致等问题。

3.3.4 监管对象不配合、查处难度大

对违规使用保障房行为的认定、取证需要入住人员的配合,但由于保障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弱,整体素质水平不齐,在协同配合监管部门工作上存在很大困难。此外,出于人道主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的考虑,对保障家庭的违规行为处理(罚)较重可能会造成舆论反响强烈,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解决目前保障房的监管困境,除了要加快保障房立法进程、推进使用监管法制化,更需要创新使用监管方式,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入日常的使用监管。

4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保障房使用监管的建议

本文就如何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保障房后期使用监管工作,从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入住人员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4.1 政府住保部门全面履行保障房使用监管主体的职责

在现行制度下,政府住保部门是保障房使用监管的主体。具体工作的实施纵向有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横向有政府住保部门、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四方面,通过纵向、横向的交叉互动,最后服务于各类保障房的入住人员。政府的使用监管职责建议从下列四个方面履行。

4.1.1 建立多层次保障房使用监管治理体系

要建立从政府到行业,从物业服务企业到服务人员,从社区到住户的多层次、全方位监管治理体系。由政府全面负责保障房使用监管体系的构建,从政策引导、制度安排、监督管理等角度带动行业自律,让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竞争效应,引领行业整体进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升自身等级、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提升服务人员素质,从而达到保障房使用监管体系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保障房社区要具体落实管理工作,构建回归服务本位的保障房小区管理体系,让住户体验到归属感和责任感,进而使住户自觉维护社区秩序、合规使用保障房。

4.1.2 以社区为平台,建立各部门联动的监管工作机制

针对保障房小区社会矛盾集中和管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建议全面推进、强化保障房使用监管的社区服务管理,落实使用监管和社区服务的具体责任,把人力、财力、物力下沉到社区,把各种管理资源集中到社区;深化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居民利益表达、诉求回应、矛盾调处机制,使社区成为保障房小区后期服务管理的主阵地,提升服务管理效能。整合人口、就业、社保、民政、房管、卫生、文化等部门的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畅通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健全联动服务管理机制,并集中到社区开展公共服务,形成各部门之间行政服务、管理、监督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4.1.3 不断完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保障房的使用监管具有政策性强的特点。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保障房使用监管中,始终处于主体地位,主导保障房使用监管制度的建设。法律法规是保障房使用监管的依据,稳定的制度设计是确保保障房使用监管持久有效不可或缺的工具。市政府应尽快全面梳理、补充完善相关配套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其重点是对各涉及主体职责的划分、监管工作程序和标准的制定、沟通协调处理的途径和办法等,做到政策执行顺畅、日常工作流畅、沟通协调舒畅、问题处理通畅,避免因职责不明、相互推诿,缺乏沟通等造成保障房使用监管的混乱。

4.1.4 建立统一的工作规范和各类工作标准

保障房的使用监管同时也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考虑到各类保障房建设主体、建设方式的多元化,为避免政出多门,造成不必要的攀比与不公,建议公租房管理应体现使用监管、运营管理和社区服务“三位一体”的服务模式,在管理上做到“五个统一”,即行政管理机构统一、工作标准和程序统一、考核统一、信息平台统一、样板统一。出售型保障房的使用监管也应坚持这个原则。

4.2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保障房使用监管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的定位是保障房日常使用监管的主要执行者,其使用监管职责可概括为“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协助解决”,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租赁合同等发现入住家庭的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管理单位,协助政府相关部门配合解决问题。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能定位需要通过政府委托的形式实现,即政府通过制定标准的使用监管合同、统一的工作流程与标准来全面引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4.2.1 政府购买服务,与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保障房使用监管应与其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托。换句话说,即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既要负责保障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也要承担日常的使用监管。可采用两种做法,一是政府与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使用监管合同;二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增加委托使用监管的内容。实践中,一些区县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建议推广至所有公租房小区。而针对经适房小区,尤其是配建型经适房小区,应推广采用第一种做法。无论哪种做法,其物业服务费与委托使用监管费用都应分别核算和交纳。

4.2.2 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标准

由于保障房的管理难度大、监管成本高,为提高监管效率、确保工作实效,有必要对参与使用监管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一定的准入标准。建议政府对承担保障房使用监管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软硬件服务条件进行准入评估和定期考核,建立“保障房物业服务企业名册”,执行“认证准入”和“挂牌服务”,并给予一定的激励。

4.2.3 建立统一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一是,建立入住家庭档案。对保障对象家庭入住房屋情况进行登记,填写《入住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态管理。入住家庭信息包括房号、居室、产权证取得时间、产权证号、房屋面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信息等。

二是,相关政策宣传。在保障家庭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向每户家庭发放宣传册,宣传住房保障政策。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在小区公示栏公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引导家庭合理使用房屋,维护小区整体秩序。

三是,日常检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工作日志,填写《入户检查情况记录表》,并建立《日常检查管理台账》。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工作人员入户检查,每半年应不少于2次,入户检查时入户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物业服务企业要重点检查,增加入户检查次数,并不定期抽查。物业服务企业检查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房屋行为时,应当立即劝阻,向家庭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填写《入住家庭违规使用情况报告书》,记录有违规行为的楼栋房号、原分配区县、入住家庭姓名、联系方式、违规行为等信息,并于当日向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汇报,负责人核实信息并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向委托单位报告。

四星,建立举报途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内设立举报信箱,且每周开箱查收1次。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同时将违规使用房屋的举报信息登记汇总,每季度向委托单位汇报上季度举报信息情况。

五是,收集住户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入户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汇总上报委托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住户意见进行分析,并向委托单位提出社区管理意见或建议。

六是,协助调查取证工作。委托单位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违规家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调查取证工作,在人员、资料等方面给予全力配合,支持委托单位开展工作。

七是,协助退回房屋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对按规定应退回房屋的家庭,按退回流程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2.4 建立人员与资费标准

在明确使用监管内容与责任的基础上,应建立统一的人员与资费参考标准。资费标准可参考北京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的相关做法,综合考虑各区县的实际情况,由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设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具体数额以委托合同的形式约定。

4.2.5 加强技术防控手段

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使用监管的手段,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通过日常巡视和定期上门走访,了解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员和使用状况。

另一方面,通过技术手段,了解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员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比如门禁系统的记录、监控录像记录、水电费使用记录等。

这两种手段都是必要可行的。相比常规巡视和上门走访,技术防控手段不仅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住户情况,还能够避免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的接触冲突,因而更具客观性、执行性和操作性,应全面推广使用。可借鉴杭州市先进的保障房技术防控做法,采用智能化信息解决方案,依托高集成、高智能、高信息化的综合管理平台,将住户资格审核、入住办理、租金收缴、房源报修、资格退出等功能统一纳入到信息管理系统中,提高办事效率。依托全数字可视通话设备实现小区三级管理。

对于待建的保障房项目,技术手段的落实需要从保障房的设计阶段入手,全面考虑保障房管理的需求,进行人性化地考量和设计。对于已建成的项目,可以考虑管理硬件的升级,尽可能地引入科技手段来进行使用监管。

4.2.6 在考评的基础上,实施优惠与奖惩

为调动物业服务企业对参与保障房使用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建议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和扶植政策。对参与保障房监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条件允许时,还可以给予一些社区经营项目,以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收入。此外,建议政府每年组织专家团队对参与保障房使用监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绩效考评,对完成工作较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能胜任使用监管工作的企业建议更换,对有重大事故或不良记录的企业,应给予相应惩罚。

4.3 引导入住家庭和人员做到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保障房的入住家庭和人员既是服务对象,又是使用监管的对象,这是矛盾所在。要想做好使用监管工作,必须以提供满意的服务为前提。因此,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首先应做好社区各项服务,赢得大家的认可和信任。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广大入住家庭人员的共建,即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使日常使用监管与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4.3.1 全面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入住家庭和人员的自律主要通过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来实现,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可分为三步。

4.3.1.1 入住家庭签订承诺书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是一个契约市场,即交易基于买卖双方达成共识的契约,交易的顺利完成要建立在双方守信、履约的基础上。无论是从市场角度还是道德角度,个人、家庭或单位的信用都是其立身社会的根基。保障房的使用监管兼具保障性和市场性两个特点,因此引入市场机制来完善保障房的后期使用管理是一个必要手段。建议推行入住保障房家庭承诺书制度,即要求每一户入住保障房的家庭签订承诺书,承诺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县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入住保障房的各项义务,包括如实上报家庭经济状况、维护物业各项设施设备、遵守保障房相关入住规定等。

实行家庭承诺书制度不仅为保障房使用问题的处理提供依据,还能够提示入住家庭和人员自律,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创造保障房物业社区的和谐,有助于保障房制度健康、和谐、稳定地可持续发展。

4.3.1.2 设立评分指标体系

针对入住家庭入住后的表现,设立评分体系和奖惩措施,定期评分,并予以记录和公布。对自觉遵守各项规定、按时交纳费用、积极参与管理的给予加分,反之则酌情扣分。评分的具体工作可由社区服务站牵头,入住家庭、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如成立)等多方共同参与。

4.3.1.3 纳入保障房整体信息系统,与更大范围信息联网

评分记录应纳入住保部门整体信息系统,并与银行、社保、公安、工商等信息联网,将入住家庭和人员的评分记录纳入更大范围的社会诚信机制。

4.3.2 探索入住家庭和人员广泛参与共建共管的共律新形势

保障房的使用监管工作直接影响到广大入住人员安全、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和秩序,是广大入住人员最为关心的大事之一,而和谐社区、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群体的共律。因此,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如何引导、调动、发挥大家共同参与保障房使用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在自律的基础上达到共律,形成在统一领导下,群策群力、同抓共管的局面,是政府应着重考虑并着手设计的一项重要工作。

目前,在居住区,我国有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两种制度。建议住保部门与民政部门充分发挥我国社会制度优势,共同创新、努力探索,在保障房的管理中通过群众有效参与共建共管而达到共律的新模式。公租房小区因租户不是产权人,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一些公租房小区已经进行试点成立租户共建委员会,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出售型保障房项目中,可通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来实现。可以相信,广大入住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会通过不断创新和实践,寻找到有效的实现共律的新模式。

5 结语

保障房的使用监管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摸索与完善。北京市初步建立了保障房的使用管理体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全面参与保障房使用监管这一问题,政府主管部门仍需积极探索、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和实施办法,推动住房保障工作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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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呈冰,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房地产研究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住房保障。

季如进,原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房地产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方向主要有房地产政策制定、住房保障与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