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慈善事业发展的认识误区
2015-07-07邓国胜华若筠
◎ 文/邓国胜 华若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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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慈善事业发展的认识误区
◎ 文/邓国胜 华若筠
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发展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慈善帮扶,是补上社会建设“短板”、弘扬社会道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可以说,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然而,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慈善事业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在客观上阻碍了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现代慈善的认识,通过不断创新理念、创新机制,真正助推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
误区一:慈善就是给穷人捐钱
1.给穷人捐钱属于慈善行为,但这仅仅只是慈善的一部分内容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慈”的意思是“爱心”,如长辈对晚辈的爱、子女对长辈的孝敬。“善”的本意是“吉祥”、“美好”,后引申为“和善、亲善、友好的高尚品行”。“慈善”二字合成使用的最早记载出现在南北朝时期,形容人的慈心和善举。不过,西汉末年佛教传入我国后,佛教的慈悲观对“慈善”观念影响很大。佛教的慈悲观中,慈心是希望他人得到快乐,善行是帮助他人得到快乐,悲心是希望他人解除痛苦,悲行是帮助他人解除痛苦。 受此影响,人们对慈善的理解局限为怜悯、同情和帮助弱势群体,甚至一些公众认为慈善就是给穷人捐钱。然而,从国际趋势看,随着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的内涵越来越丰富。1601年英国出台的世界上第一部规范慈善事业的法律——《慈善用途法》规定,慈善不仅包括救济老人等扶贫活动,也包括教育、宗教和社区等领域的活动。2006年英国修订的《慈善法》将慈善扩大到13个领域:扶贫,教育,宗教,促进健康和拯救生命,推进公民意识和社区发展,促进艺术、文化、历史遗产保护和科学,发展业余体育运动,促进人权、解决冲突、提倡和解以及促进不同宗教与种族之间和谐、平等与多样性,保护与改善环境,扶持需要帮助的青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穷人或者其他弱势群体,促进动物福利,有助于提高皇家武装部队效率,其它符合本法律相关条款规定的事业。随着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世界各国对慈善的界定范围变得越来越宽,已经从狭义的慈善转向广义的慈善。当然,即使是广义的慈善,扶贫济困仍然是慈善的重要内容之一。
2.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在实践中,人们发现简单捐钱只能缓解贫困,如果受助人不参与、不承担自身的责任,扶贫并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甚至可能养成等、靠、要的懒人思想,形成贫穷文化。因此,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开始反思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率问题,毕竟慈善资源也是非常稀缺的,做慈善同样也应精益求精。受慈善科学主义思潮的影响,慈善不再只是简单给穷人捐钱,而是通过多元化方式探索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之道。如通过激发穷人自身的潜能,“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再如通过研发疫苗,预防疾病,而不只是在穷人重病之后给予救治等。
误区二:慈善是富人的事情、企业的事情
一些人认为,慈善是富人的事情、是企业的事情,普通人参与不了慈善,这是对慈善的误解。事实上,慈善就是表达爱心的美好行为,每个人都可以参与。慈善既可以捐钱,也可以是一种志愿行为。
1.我国社会捐赠主要来自企业,个人捐款偏低
富人、企业拥有更多的财富与动员资源的能力,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每个公民也都可以积极参与、量力而行。慈善的真谛不在于捐赠数额的多少,而在于每个人的参与和爱心的表达。如近年来美国每年的社会捐赠在3000亿美元左右,占GDP的比重也不过2.2%。慈善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捐款的多少,而在于弘扬爱心,倡导人与人之间的关心与帮助。所以,慈善是所有人的事情,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献出自己的爱心,所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就是这个道理。遗憾的是,由于认识上的误区,一些人认为慈善与自己无关,以致于我国的社会捐赠70%左右来自企业,来自个人的捐款比例长期偏低。而在一些发达国家,来自个人捐款的比例往往高达70%左右,而来自企业的捐款比例并不高。
2.我国慈善捐款占GDP比重较低
我国2013年慈善捐款占GDP的比重为0.17%,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而且,我国实际志愿者参与比例也较低,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大。在发达国家,慈善组织的基本特征是志愿性,很多慈善组织都拥有很多志愿者,但我国慈善组织的志愿参与严重不足,而志愿者资源才是慈善组织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巨大财富。
误区三:慈善组织应该零成本运作
1.慈善组织发展需要运作成本
一些公众认为,慈善组织应该将捐款全部用于受助对象,而不应该提取管理费,这意味着慈善组织需要零成本运作,在慈善组织工作的人员应该无私奉献,不能领取报酬。然而,慈善组织一旦成立,就需要运作管理,并且需要运作成本。如聘用员工,租赁办公室、慈善项目管理、志愿者管理、信息披露等都需要成本。公众一方面期望慈善组织高效运作,公开透明,准确救助受助对象;另一方面,又希望捐款100%用于受助对象。那么,谁来支付慈善组织不得不付出的成本费用呢?1988年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按照这一规定,基金会实际上只能靠利息维持运作。然而,由于我国的基金会资金规模小、又缺乏投资理财人才,再加上银行利息率较低,以至于一些基金会收不抵支,难以维持生存。也正因为原有的政策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问题,2004年修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放松了这方面的管制,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即便如此,一些规模小的基金会仍然举步维艰。
2.从国际经验看,慈善组织的运作成本通常控制在年度支出的20%以内
一般而言,规模大的慈善组织其运作成本比例较低,而规模小的慈善组织其运作成本比例较高。国外慈善组织为了吸引和留住一流的人才,其薪酬待遇水平并不低。有研究表明,美国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比营利组织低15.2%左右;一般员工的平均工资大约比营利组织低6.1%。据PayScale网站统计,美国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员的平均年薪是34025-48754美元;根据美国最权威的慈善机构评价网站“慈善导航家”(Charity Navigator)的研究,慈善机构的CEO平均年薪大概是150万美元。然而,在我国由于人们对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不理解,员工与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普遍较低。2009年出台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满足9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虽然该条款的初衷在于防止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但是客观上造成了慈善组织难以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困境,不利于慈善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
误区四:慈善组织越透明越好
慈善组织的生命线在于公信力,没有公信力就无法赢得公众和企业的捐赠、参与和支持,而公开透明是树立组织公信力的必由之路。尽管慈善组织应该公开透明是社会的共识,但是,关于透明的边界问题,仍然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些人认为,慈善组织应当越透明越好,应该披露所有公众希望了解的信息,而从各国经验看,慈善组织的透明也是有边界的。
1.慈善组织对不同对象的信息披露程度有所不同
从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对象看,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类。对内,慈善组织应该依据机构章程对理事会透明,理事会有权查询、了解相关信息;对外,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三个条例及相关信息披露办法,慈善组织一是应该对政府透明,政府部门也有监管的权利;二是应该对捐赠人披露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信息;三是应该对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从各国经验看,慈善组织对不同对象,信息披露的程度是不同的。比较而言,对普通公众信息披露的程度相对较低。
2.从信息披露的强制程度看,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属于强制性披露,而非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则属于自愿性披露
强制性披露是所有慈善组织必须披露的信息,而自愿性披露则可以根据慈善组织自身的条件决定是否披露。如有的慈善组织有充足的人力和便捷的信息披露渠道,或为了增强组织的公信力,可以选择性披露非强制性信息。
3.慈善组织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隐私
一些慈善机构在募款过程中披露受助对象的照片,需要征求受助人的同意;一些捐赠人不愿意披露自己的捐赠信息,慈善组织也应该保护捐赠人的隐私。
4.涉及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信息和知识产权,慈善组织可以选择性披露
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一个组织内部经过整合的知识和技能。慈善组织之间既有合作,也存在竞争,为了鼓励慈善组织创新,需要尊重慈善组织的知识产权,并进行保护。当然,我们应该鼓励慈善组织分享这些信息,但一定要尊重慈善组织自身的意愿。
总体来说,信息披露并非越多越好。强制性信息必须披露,但对于非强制性信息,则需要尊重慈善组织自身的意愿,包括尊重慈善组织的知识产权,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的隐私。而最有效的披露是在成本可控范围内的信息披露。
■ 编辑:张涵
■ 南山崔崔 贾云龙 /摄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