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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制度伦理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2015-07-06宣杰

2015年40期

宣杰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这个阶段比较重要的环节是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建立,但我国在历史上是一个具有深远的“礼法”传统的国家,而建国以来又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政法”文化,这极大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内涵发展,基于制度伦理的社会法治思维,把制度正义作为依法治國的首要价值,将司法正义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与传统和现实对话的交效思想平台。

关键词:制度伦理;制度正义;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在法学研究中,我们发现了话语权的重要性,因而国内学界比较关注自己的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但是,更不容忽视的是“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没有思维这个内核,外壳是空洞的。从这一点来看,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就是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内核,内核的研究远比外壳重要且紧迫。而基于制度伦理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研究,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领域。

一、社会主义法治思维与我国“礼法”传统及“政法”背景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然而法治运行的过程当中,有许多旧观念和旧思维的阻力。从文化传统上看,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形成了“礼法”传统,崇尚“礼治”而不是“法治”;建国后,政治对于法制的影响全面且深刻,又形成了浓厚的“政法”特色。于是,我们的法治思维是在伦理尤其是政治伦理视域下形成的法治思维。

在不同的视域下形成的思维,其现实表现是很不一样的。当我们试图要求一个人守法,我们在不同视域中形成的法治思维便形成不同的逻辑,若是“基于伦理之上的法治思维”,那逻辑可能是“我们要当一个好人,当好人的首要标准是做守法公民,因此务必要守法。”若是“基于政治伦理的法治思维”,那逻辑可能是“我们要做一个爱国的公民,一个爱国者首先做到遵纪守法,因此务必要守法”。如果我们的法治思维基于制度伦理,那么逻辑就应当是这样:我们国家的治理是良法之治,法律的理论是正义的,法律的程序是正当的,公民守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条件,而守法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是有利的,因此应当守法。

基于伦理或政治伦理的法治思维使得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具有稳定的政治方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伦理与法制的边界、政治与法律的边界、权力与权利的边界,甚至形成了重实质正义轻程序正义的局面。如果一直在政治伦理的视域下研究社会主义法治思维,那么法治发展往往绕不开过去的政治主题,尝试把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研究置于制度伦理的视域,则可以形成制度正义——法的合理性——良法良制——良德良序的逻辑结构。

制度伦理的研究发现,人的道德发展跟其所在的制度环境密切相关,制度的正义有利于形成良性的道德激励机制。以制度伦理审视法治发展的逻辑,是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丰富与创新。

二、法治思维的国外视野与中国话语

西方法治思维的研究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本性难免有感情,但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古罗马的西塞罗则说,法律是高于一切的权威,还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依据,“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可见,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维看重法律权威,看重法律正义,看重法律的执行。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主义为指导,形成了完整的自然法理论。洛克认为,法治的关键在于立法权、执行权与联盟权的分立,政府治理必须崇尚法律权威的至上性,不能以“临时的命令和未来的决议”进行统治。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是一门科学,要减少立法者的成见和感情对公正立法的影响。卢梭认为“人们之有正义与自由应该完全归功于法律”,唯有服从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最自由的。当代西方的新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及社会法学派都分别从自己的角度重新阐释了法治思维,其中,富勒强调了法律的道德与正义性,哈耶克明确了法治不是规则而是政治理想,而当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以后,直接促成制度伦理的诞生及其对法治思维的审视,他把正义准则与法治原则结合起来,希望以此重构社会合作体系的合理性。

当代中国对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研究历时短,成果多,但提法不一,有作“法治精神”、有作“法治意识”、有作“法治观念”或“法治理念”等等,其内涵虽各有侧重但基本一致。总的来说,国内的研究主要有四个维度。一是从文化传统来助力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或从传统的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的关系来探讨(陈云良2000);或者在法治战略中上溯民族法治精神(蒋先福1997);或者在原创文化提炼法治精神(陈金全2002)。二是从中西文化比较来观照法治思维:如在西方人文思想中探讨现代法的精神,以期对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有所启示(陈弘毅1995);又如比照西方法治精神反观中国的法治之路(钱鸿猷1995);或者从市民社会的文化探源中解读现代法的精神(刘武俊1995)。三是以政治现实的逻辑理解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其突出的特色是紧扣政治方向与政治议题,如主张重构现代政府三大理念——法治、责任和服务(吴大华2006);主张塑造社会主体的独立人格,培养良性的权利意识,形成“法治信仰”(张永和2013);把法治精神理解为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灵魂(王福民2004);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过程中离析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徐亚文2005);认为当代中国法治理念存在着“内在悖论”(叶传星2006)。四是从学理的应然推演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比较有代表性有谢鹏程的《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7),周世中、黄竹胜的《论法治的精神》(1997);吕世伦的《法理念探索》(2002)等等。

从以往的研究来看,西方文化中关于法治思维的研究源远流长,历史积淀非常厚重,但是,中外意识形态的分殊反映到法治思维当中,鸿沟明显。对于西方所推崇的法治思维,我们需批判地借鉴。国内的研究历时不长,传统意蕴深厚但历史包袱同样沉重,紧扣时代脉博但过分注重法律的政治性且忽视法律的公理性。所以,把现代制度伦理的研究、传统伦理文化资源及现代法治文化联系起来,梳理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这是必由的途径。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内涵发展与理论对话

社会主义法思维在内涵发展上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观念上,“礼法”传统如何转型现代社会主义法治。任何社会发展都无法脱离社会传统。在中国礼法制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中,“宗统”与“君统”的关系交错连接、统分整合,形成独特的制度发展模式。社会中非亲缘的社会关系也可以比照亲缘关系“拟宗法化”,形成既富于温情而又森严井然的社会秩序,最终形成“家国同构”的社会格局,因此,“伦理”概念有着显著的中国特色、中国烙印——人伦之理。这一理解反映在封建统治者的治理模式上,是一个独特的倾向——伦理制度化。“法”虽然有自身的刚性,但也可屈从“礼”,“礼”虽然优先于“法”,但却没有至上的驾驭与批判的能力。一般而言,我们的传统主流文化是一种缺乏制度伦理批判思维的文化。在缺乏制度伦理批判思维的文化影响中如何确定良法标准,如何建构社会主义法律正义原则,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在学科理论上,“政法”结构如何接轨现代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国之初我国法学获得初步发展之时,在学科体系上法理学和政治学一度不做区分,名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那时的法理学研究极为强调法律的政治属性尤其是区分敌我的阶级属性,这种影响仍延续到现在,形成有特色的“政法”结构。如何走出以政言法的旧模式,重归以法言法的路径,把政治正义、制度正义与法治路径实现结合起来,这是本课题的难点问题。

第三,以什么样的制度伦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视域。国外制度伦理研究者中主要的代表人物有罗尔斯、巴利和诺齐克等,罗尔斯主张“作为公平的正义”,巴利坚持“作为公道的正义”,而诺齐克强调个人自由、程序正义,他们的理论在世界上影响甚巨,但是,试图将罗尔斯、诺齐克或巴利等人的制度伦理理论照搬过来,必然无法解释中国法治问题。故应将马克思主义的制度批判思想与西方的制度伦理思想的互补方面提炼出来,建构以马克思主义制度学说为基础的制度伦理理论,这才真正有益于对社会主义法治思維的审视。

第四,基于制度伦理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怎样的。社会主义本质中已经内含了善的理念和善的要求,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具有充分的目标正义、实质正义,但是,法律正义的追求又具有无限发展空间,应高于法制的现有水平。如何把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统一起来,如何把法的合理性体现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的整个过程,在整个社会最大程度消弥认识偏差,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减少执法成本,这是本课题的主要问题。

第五,如何在法治实践中把坚持政治觉悟与法律精神更好地统一起来。在我国,政治的正义与法制的正义是统一的,但政治有政治的规律,法律有法律的通则,两者并行而不悖。本课题的研究是要将并行的两者联系起来,明确其方向的一致性,路径的独特性与内涵的不可替代性。

在此基础上,社会主义思维需要有三个层面的对话:首先是与传统“礼治”传统的对话。古代中国极其注意修身为本,认为只要个人“诚心”、“正意”、“修身”、“齐家”,就能“治国”、“平天下”,在现代治理的进程中,这个传统极易把伦理过度拨高,让制度失去了权威,也让伦理本身空洞无物,我们把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建构以制度伦理为基,不是远离历史传统,而是比照历史,对话传统。让法的正义观念深入人心,让法的精神为人们普遍接受。其次是与现存的“政法”文化的对话。法律都具有政治性,都体现统治者的意志,但法律与政治也各具边界,具有独立性。重新审视社会主义思维并不是无视国情,远离现实,而是重视国情,从现实走向理想。再次是与现代世界法治文明的对话。现代国家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社会主义国家,都认同良法之治优于一人之治,意识形态及具体国情不同不在于接受还反对法治,而是接受哪一种法治,运用哪一种法治思维。至少在程序法方面,发达国家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所以,对话是彼此比对、取长补短的有益途径。

我国正处在一个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当中,“礼法”传统、“政法”文化和现代法治文化并存着,冲突着,这些冲突会引起思想混乱,甚至引发和加剧社会矛盾,以制度伦理的原则和方法来梳理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有利于形成社会共识,缓解社会冲突。从学科发展来看,制度伦理、政治伦理与法律伦理的研究越来越有交集,这极大地丰富着法理学的内涵,以制度正义理论观照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可以在一定程度打通“礼法”传统、“政法”文化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脉络而又明确其边界,具有重要的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吴大华:《现代政府的理念重构——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2辑

[2]张永和:《中国大众平等观念评析》,中国法学 2015年第4 期

[3]瞿郑龙:《当代中国法治的政治逻辑——以证成性与正当性为分析框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 年第 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