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补充性年金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
2015-07-06薛婷婷张倩
薛婷婷 张倩
摘要:目前,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不可忽视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应对的一个难题。为此,我国政府也致力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性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多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本文主要研究探讨的是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即补充性养老保险。本文介绍了补充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现状和问题的研究对企业年金制度有一个初步了解。
关键词:补充性年金;税收优惠;监管体系
在世界各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尤其是在西方发达的工业国家中,作为第二支柱的补充性年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并已经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的界定: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三部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补充性保险,即补充性年金计划、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部分组成。
一、我国补充性年金发展的现状
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我国的补充性年金的发展历程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面积展开,国务院在根据部分省市试点效果,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做出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一层面向多层面转变的重大决策,鼓励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为职工建立补充性养老保险。1991年,国家第一次提出建立中国的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确立社会保险机构为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鼓励企业建立补充性年金计划,企业可灵活选择补充性年金计划的经办单位,不再是单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足可以表示国家已经把补充性年金计划的发展提上重要日程。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再次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认识到建立和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第一次提出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应充当的角色(补充性作用),2000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第一次确定了“企业年金”的名称、企业年金制度的基礎、列支渠道以及市场化运营的原则与方向。
由于缺少具体的政策指导,2000—2004年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较为缓慢。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建立、管理的制度框架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模式和要求。2011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四部委下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法律规定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合理高效运营所获取的投资收益,政府免征个人所得税;最后,在个人退休后,按实际领取补充性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我国还是个新鲜词汇,但是在西方工业国家,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性年金计划早已经是很普遍的事情。同时,国外补充性年金计划发展良好的背后,都离不开国家的支持。
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实行是建立在企业自愿缴费的基础之上,作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为提高员工日后的养老水平而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据统计,我国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6.07%,参保人数比例较低。其中参保的企业主要是央企和跨国企业,民企所占的比例极小。
二、我国补充性年金的问题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负担沉重,而且基本养老保险远远不能满足退休人员维持其退休前生活水平的消费需求。为了维持退休人员退休前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补充性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在养老保险体系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次之,人口结构转变造成基本养老保险负担沉重,基本养老保险难以满足退休职工维持退休前生活水平的消费需求。
然而,我国的企业补充性年金计划只体现在少数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中,很多中小企业根本无力建立企业补充性年金计划,此外,也有许多私营业主和灵活就业人员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随着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持续增长和通货膨胀率的上升,他们在没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前提下,补充性年金的建立对他们来说,将是极为重要的保障屏障。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
我国补充性年金未建立,最为根本的约束因素在: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率过高。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为个人缴费为缴费工资的20%,纳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为缴费工资的8%;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接近于30%,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公共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如此之高的缴费率导致留给第二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的空间远远不够,这从根本上阻碍了我国补充性年金的发展。
2、我国在补充性年金方面法制建设不健全
很多企业职工对企业建立补充性年金计划存在误区认识;如上海的陈良宇贪污社会保障基金案,让许多的企业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留下了阴影,认为是,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统一征缴,统一监管都会出现如此之大的问题,更何况是补充性年金的监管,到现在为止还未出台相对有权威性的法律。
3、监管体系极不健全,还存在很大漏洞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机构涉及到金融领域的所有主体,同时企业年金基金也广泛地投资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各类金融产品,因此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模式的选择必然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现状一致。2011年2月四部委修订并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六条第九项: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监督情况;第十项: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若是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这四个主体中有出现违法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办法》中并未明确提出具体的监管措施及监管方式,同时,对四主体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并未提出其实可行的整改或是处罚措施。例如,美国从企业年金计划从建立到终止的一整套通过登记、年度报表和其他申报要求而对企业年金的税务政策实施监控的信息共享体系以外,美国还通过《税务法》规定,严格执行企业年金计划优税要求。(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殷俊.企业年金制度创新与发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冯悦.我国实行EET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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