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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影视作品配乐侵权诉讼

2015-07-05王妍君

关键词:归责原则影视音乐合理使用

王妍君

【摘要】随着我国网络媒体的发展,网络影视作品层出不穷,其配乐有的是专门创作,而更大的一部分是来自已有的音乐作品。所以网络作品中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成了新的问题。本文从网络影视作品的分类入手,列举各种网络影视作品配乐侵权行为的可诉性情形,分析诉讼的归责原则,保护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媒体;影视音乐;合理使用;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4

引言

随着数字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成为了人们获得影视作品的重要来源。影视中的配乐有的是影视作者原创,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出自已有的音乐作品。这些音乐作品在使用的时候是否需要得到作者的同意?是否要向作者支付报酬?使用时又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的解答,需要研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来分析。

一、 网络影视配乐侵权诉讼的根据

网络影视配乐在概念上属于影视音乐的大范围之内。在著作权方面,影视音乐不仅仅是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存在。

首先,影视音乐本身是一个能够被单独使用的独立音乐作品。一个影视作品的本质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其中能被分割出来使用的部分即能成为独立作品的部分主要是剧本、音乐词曲和美术摄影,而剩余的表演、导演和剪接等等脱离了视听作品就不可能被单独使用或成为独立的作品。其次,即使影视音乐没有被单独使用,也有其独立价值。在视听作品中加入音乐,应得到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同时,影视音乐著作权人对音乐作品还有署名权和机械表演权。

二、网络影视作品配乐侵权的情形

著作权法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首先,“个人”是指使用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自然人或其所属的家庭。虽然网络影视的作者有团队也有个人,但是其音乐的受众是不特定的主体——点击观看视频的广大网民。所以网络影视作品其实是一个面向不特定多数群体的媒介。而合理使用范围第一款中,“合理使用”仅限于个人满足实现欣赏、研究、学习的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等。网络因其特有的传播速度范围巨大等属性,要求制作者的视频必须上传至一定门户网站公开发表,甚至复制多次播放来得到公众肯定,远远超出了不能扩展至第三人等的限制。所以,所有的网络影视作品配乐的使用都不能定性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其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分为两类:一是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著作财产权。这主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2 项具体的权利。其中,表演权所涉及到的即是网络影视配乐中背景音乐的使用问题。“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制作者将任意音乐作为背景加入网络视频中播放来渲染气氛,且可以多次在网络上播放,应认定为表演中的“机械表演”。所以,根据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九款,要看背景音乐的使用是否属于“免费表演”。根据前述分类,纯娱乐作品由于不带有任何营利性质,在使用音乐时只需指明音乐的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即可;而带有作者工作室或网站logo的作品虽然没有植入广告的赞助收入,但给团队带来了更好的声誉或是经济效益,不少工作室和网站将其作为推出团队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其市场影响力不可小覷,所以不能将这一类商业化了的影视作品的背景音乐使用划归为“合理使用”范围;而带有植入广告的作品,付费影视作品等由于有直接的营利来源,更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后三类作品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费用。

另外,从使用程度上看,网络影视MV作品和带有部分背景音乐的一般网络影视作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一首音乐的整体使用,后者可能存在多份不特定多数的音乐作品。也就是说,使用者可能只是很少部分的侵犯到某几个具体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整个侵权作品数量却十分巨大。此时若视频带有营利性,就侵犯到了背景音乐作者的著作权,需要向每段音乐的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以上为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或支付报酬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影视作品配乐侵权诉讼的归责原则

对于网络影视作品配乐的侵权归责原则,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网络运营商音乐侵权的案例中,《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第3 款规定了“知道条款”,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如果没有主动采取制止措施,则要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音乐作者的关系,类似于网络影视作品作者与配乐作者的关系。所以可以参照此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首先,网络影视作品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内容都十分了解,其背景音乐的来源对其来说完全可控甚至是自己主动搜索,主客观不一致的可能性很小。其次,网络影视作品的作者很多是通过网络搜索音乐加入到自己的作品当中,许多网站不对利用免费音乐链接的用户设限以及收费,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网络影视作者的侵权行为。除非网络影视作品作者和音乐的网站链接提供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侵犯音乐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正当合法理由的,否则都将认定他们侵权。

四.结语

网络著作权的维护,不仅需要著作权人积极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更需要网络影视制作团队尊重音乐版权。通过完善立法,规范司法,严格执法,加之网络技术的支持,著作权人才会在一个绿色网络环境中实现自己的权益,我国的优秀的音乐作品才会在网络传播中发挥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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