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社会和谐“警——媒”关系的构建
2015-07-05朱林
作者简介:朱林(1987.2-),男,四川省攀枝花市,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方向:人权法。
摘要:随着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的意愿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当前,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积极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其中,新闻媒体更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新闻媒体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也存在报道失实、虚假报道等诸多问题,一些报道甚至导致了严重的“警——媒”对立现象。如何构建和谐“警——媒”关系,已经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
关键词:公安机关;警察;新闻媒体;记者;和谐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对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是新闻媒体依法享有的正当权利。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也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因素。因此,构建和谐的“警——媒”关系,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
一、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的积极作用
首先,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有利于澄清事实,维护社会的稳定。公安机关的工作和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一旦有警情发生,社会上就会产生很多谣言,某些小道消息就会不胫而走,以讹传讹,导致人心惶惶,从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传播真实、准确的信息。所有的谣言就会不攻自破,从而使人心趋于稳定。
其次,有利于满足大众的知情权,服务社会。公民对于一些较为敏感的危机事件往往会有多种猜测,人们在议论和思考此类事件的同时,更加希望能够了解事件的真相。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有针对性的对社会舆论和公众进行引导,这样不仅可以满足媒体对信息的需要,也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平息人们躁动不安的情绪的同时,还可以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
最后,可以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减少负面影响。公安机关通过积极主动配合新闻媒体的监督,在條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布事件的真相,并把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过程、以及处理结果向公众进行告知,有利于公安机关在危机时刻树立起一个接收监督、理性反省、整改措施得力、群众意识强的良好形象。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展示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使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公安机关确实是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而减少因为警情的危害后果给政府和公安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当前“警——媒”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
首先,公安队伍中确实存在个别警察综合素质不高、特权思想严重的现象。由于公安工作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个别警察在潜意识中认为公安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形成现代化的服务意识,面对公民时态度恶劣、生硬,甚至在新闻媒体进行采访的时候也有此类现象发生。“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目前仍然无法有效杜绝,这就为新闻媒体和公民对公安机关存在偏见落下了口实。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公安社会心理调研报告》显示,“态度语言不好、耍横”是当前影响警察公共关系的诸多原因中最重要的一点。正式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恶化了公安机关和媒体之间的关系。
其次,部分新闻媒体职业道德缺失,存在对公安机关进行恶意炒作的现象。目前,有极个别的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追求轰动效应,提高新闻的关注度,对公安机关进行不合实际的负面报道,严重损毁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打击了警察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例如2004年《海峡都市报》第四季刊登的一篇“花季少女被送进精神病院”的文章,报道说古田县公安局民警对一名林姓服务员进行询问之后,该服务员精神失常。后经纪检部门调查,古田县公安局的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且因为证据不足,民警在对林某进行询问过后就通知林某的经理将其领回。诚然,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权利,如果新闻媒体只是为了追求新闻的关注度而进行虚假、事实报道,不仅不利于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还会造成“警——媒”关系的严重对立,从而使整个社会陷入恶性循环中不能自拔。
最后,进行失实、虚假报道,甚至为了获取新闻素材而故意激怒警察的新闻媒体及相关当事人没有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同时,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警察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首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其他公民一样,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故意进行失实、虚假报道的新闻媒体并没有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个别记者为了获取新闻素材,故意对警察进行刁难,甚至侮辱。一些警察面对此类事件时由于控制不住情绪而与记者发生冲突。事后,与记者发生冲突的警察往往会受到扣发工作性津贴、调离工作岗位、接受诫勉谈话、行政记过等处分。但是对警察进行挑衅、侮辱的记者反而不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会被冠以“英雄”的称号。这也是导致当前“警——媒”关系对立、紧张的一项重要因素。
三、构建和谐“警——媒”关系的方式和途径
首先,公安机关需要从思想道德、法制观念等方面继续加强对警察的教育。提高警察“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强化警察的法律意识,明确知晓其自身的权责。只有警察群体的综合素质真正得到提高,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特权思想,摆正自身的位置。同时,在面对新闻媒体时,警察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重视媒体,善待媒体。美国《财富》杂志主编斯特拉特福·谢尔曼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向媒体宣战,虽然听上去很诱人,但实际上是一场无法打赢的战争。”新闻媒体所处的位置决定了其拥有强大的话语权。所以,公安机关必须充分重视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认识到在面对新闻媒体时采取消极逃避或者粗暴应对的态度都是不可取的,而是应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避免记者对警察产生反感情绪,争取记者对警方的理解和支持。2、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善待媒体并不代表面对记者的采访要有问必答,不等于把所有的情况和信息都向记者毫无保留的和盘托出。公安部制定的《公安宣传思想工作基础训练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工作纪律中的四个严禁:“严禁擅自联系新闻媒体对外宣传报道”;“严禁私自接收媒体采访”;“严禁公安民警随意接受新闻媒体的聘用”;“严禁传播或向非警务人员提供公安内部资料”。此外,各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在公安新闻宣传工作中都有明文的规定和要求,因此,警察在面对新闻媒体采访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不得透漏不应透漏的信息3、把握时机,讲求实效。针对新闻报道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这一特点,在面对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时,必须要及时应对,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传媒界有句俗语:谣言都是飞毛腿,当真理还在穿鞋时,谣言已经走遍了天下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在“路边社”新闻弥漫开来之前,公安机关应该及时发布真实的信息,以正视听。
其次,新闻媒体和记者必须坚守自身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的对客观事实进行报道。2006年,公安部政治部主任蔡安季在全国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本着合作双赢、互惠互利的目的促进警察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既要坚持原则,又不失灵活地建立和谐融洽的合作关系;欢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建议新闻媒体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公安机关实施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规范警察执法等方面也确实起到了很多积极的作用。但是,新闻媒体在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中扮演的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对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自身的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心全意打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这就要求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应该竭尽全力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實性,向社会传达真实的信息,而不仅仅在如何吸引公众眼球、追求新闻的爆炸性上下功夫。
再次,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公安机关和新闻媒体尽管在社会职能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其最终目的都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但是个别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效应,往往将公安新闻作为吸引公众眼球的素材进行虚假、失实报道,甚至为了获取新闻素材而故意去激怒警察。表面上是由于部分新闻媒体职业道德的缺失,但是根本上的原因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新闻媒体的工作进行有效的规范。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对新闻媒体的工作进行规范的《新闻法》,在充分保证新闻自由的前提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权利、义务、运行规范、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责任。同时,必须追究进行失实、虚假报道,甚至为了获取新闻素材而故意激怒警察的新闻媒体及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保证公安机关和新闻媒体在法制轨道和范围内的有序运行,真正建立现代化的和谐“警——媒”关系。
媒体报道对于公安机关就如同一把“双刃剑”,对被报道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锦上添花、雪中送炭,也可以是雪上加霜、落井下石。因此,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新闻媒体,都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守自身的职业道德,以真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构建现代化的和谐“警——媒”关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作者单位: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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