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联动机制研究
2015-07-04王波唐学华
王波 唐学华
摘要:新生代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一支重要新生力量,然而其权益的缺失给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障碍。安徽省应充分考虑新生代农民工的诉求,为农民工建立积分制,将积分与相关权益的发展与维护联动起来。探索符合新生代农民工特点的权益保障制度,在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组织、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子女教育公平制度等是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权益 积分制 联动机制
一、安徽省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与权益诉求
(一)权益保障现状
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余年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民工内部开始了代际更替,80后的“新生代”已经登上历史舞台,成为中坚力量。新生代农民工在完成基本学业后即进城打工。与父辈相比,他们受到了较高程度的教育,大多初中或高中毕业,思维新颖,思想活跃,接受新生事物较快。目前,安徽省外出打工农民工约有1000万,新生代群体约占67%,他们中学毕业以后就进城务工,对农业、农村并不熟悉。他们渴望融入城市,而不愿成为城市边缘人;因为身处权利觉醒时代,他们正在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时候,他们困惑、迷茫甚至自卑。这与中国推行城乡覆盖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严重不符。[1]所以,必须从顶层开始设计,探索出一种适合新生代农民工生存和发展的长效机制,让他们活出劳动者应有的尊严,帮助他们实现“城市人”的梦想。
参与养老保险的权益是相关权益的核心,要想建立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必须以养老保险为突破口。安徽省调查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与意愿较高,但实际参与率较低,愿意参与养老保险的比例占78.4%,而实际参与养老保险的比例为38.6%。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参保意愿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第一,性别与婚姻显著地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与意愿,男性养老保险参与率多于女性,已婚的养老保险参与率多于未婚的;第二,收入对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没有显著影响,反而未来养老资金来源与缴费比例是新生代农民工比较关心的,目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4%—8%,新生代农民工可接受的是缴费比例的下限;第三,新生代農民工对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会显著影响群体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新生代农民工对养老保险政策信任度较高,会促进该群体对养老保险的参与。一个乐观的预期是新生代农民工对自己未来养老选择在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养老模式逐渐被社会养老与商业保险模式所替代。[2]
(二)权益诉求
四分之三的新生代农民工从来没有从事过农业生产。他们受教育程度较高,更注重个人的职业生涯长期发展,更愿意选择较为轻松、有技术含量的职业,更注重个人和家庭生活品质的提高,融入城市生活的意愿更强。他们的权益诉求发生了明显变化,他们不再仅仅满足于经济上的宽裕,同时对稳定的居住场所、享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也有较高的需求。而实际上,有5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各种社会保险的参保水平依然很低。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改善劳动者待遇的能力有限,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3]
二、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缺失及其原因
(一)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缺失
新生代农民工为城市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诸多因素影响他们长期稳定就业和生活。其中,核心的问题就是他们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的缺失。这些缺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他们的基本劳动权利得不到保障
表现为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他们找不到与自己的特长相匹配的工作,或是两次工作之间难以做到无缝衔接。尽管我国建立并试运行了“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但成效不明显。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就业信息体系不够完善,信息呈现碎片化的状态。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家庭情况、受教育程度、基本技能、从事的行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这些基本信息大多数地方没有采集归档。
2、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技能缺乏
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单一,难以得到有效拓展与提高,这制约着他们的发展空间。因劳动技能缺乏,造成了一边是“农民工荒”,用人单位招不到工,另一边是新生代农民工找不到工作的现象。随着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资本密集型调整,新型产业需要高知识、高技能的产业工人。新生代农民工由于缺乏良好的技能教育,形成了劳动力供求失衡的结构性失业。
3、子女受教育权利的缺失
这是新生代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的主要因素之一。8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正是适学年龄,可是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不平等,他们受到的教育待遇和当地的孩子相比差距甚大,就读学校办学条件差,或是要缴纳高额赞助费等。
4、社会保险的缺失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包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又是社会保险的核心,养老问题是每个公民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而实际情况是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与率低。这种情况受到中央与地方政府高度关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使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城乡所有居民,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新生代农民工作为理性选择的主体,其养老保险参与意愿不仅是基于自身合理权益的诉求,同时也是中国政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的要求。
5、城市居住权利的缺失
新生代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生活时仍面临着住房、租房等方面的障碍,他们通常居无定所。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很难寻找一个稳定的住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难以问津,而廉租房地理位置偏僻,保障范围小,供不应求。新生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更希望尽可能地融入城市生活当中,而融入城市生活的重要标志就是他们在城市有个“家”。目前,这个“家”成了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心中的梦想。[4]
(二)权益缺失的原因
造成新生代农民工有关权益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个方面:第一,缺乏有效组织,他们大部分人单打独斗,没有自己的组织或组织化程度较低,当单个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没有合理的利益表达渠道,自己的利益诉求无法有效传递,很难与拥有地缘优势的输入地用工单位相抗衡,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当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偏离其利益时,或者所在企业不为其缴纳、少缴纳和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费时,单个的新生代农民工基本上处于一种失语的被动地位。第二,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单一,或是技能不够娴熟,缺乏行之有效的培训机制,或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培训的性质不明晰,无法使他们学到真正的专业技能。第三,“隐性户籍墙”构成了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主要障碍。“隐性户口”是指附着在户口背后的关于就业、子女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各种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这种“隐性户口”的存在,让新生代农民工受到有不公正待遇,让他们无法摆脱后顾之忧。[5]第四,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程度和思想意识是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首要因素,它决定着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整体水平,对新生代农民工是否具备生存和发展的能力、能否适应城市生活等具有直接的影响。
三、建立联动机制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诉求
(一)联动机制的基本思路
安徽是农民工输出大省,为了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安徽省应从省级层面设计出符合新生代农民工特质的权益保障联动机制。安徽省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庞大,权益诉求广泛而复杂,如果追求一步到位,立即满足所有农民工的所有权益诉求,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上来说都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应该本着差别化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对于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应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对于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应为新生代农民工建立积分制,为他们的落户建立公开透明的通道。根据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和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做出的贡献大小等核心因素为他们建立积分,然后以积分为支点,将积分与其他权益联动起来,带动其他相关权益的发展与维护。通过建立这种新型的联动机制,可以帮助我省部分新生代农民工早日融入城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让他们摆脱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处境。
(二)积分制的设计
由上述研究结论可以看出,联动机制是建立在积分制的基础之上的。积分制的基本思想是:分八个大项目累计积分,每个大项目又划分若干个档次,赋予每个档次不同的分值,最后累计各项分值,就是单个农民工的积分,夫妻双方的积分可以累加,累加的结果作为家庭积分总值。根据家庭积分总值的大小,将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排队,对于积分高的农民工家庭,他的权益诉求应优先得到解决。积分制的基本设计思想如表1所示。
(三)建立积分与权益联动机制
建立积分制的目的是要将积分与其他权益联动起来,带动其他相关权益的发展与维护。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缺失的问题,我省应该将有关措施与对策与积分制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诉求。
1、建立有效的组织
新生代农民工受到城市新观念的影响,他们愿意投资于未来的保障,只是在强势的企业面前,获得社会保障的能力较弱。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太分散,没有一个能代表他们权益的组织与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谈判。因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承担组织农民工的责任,通过组织建立并完善积分制,在农民工群体中营造积极积累积分的良好氛围。有了自己的组织,就可以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地位,凝聚新生代农民工的力量,真正让农民工对自身权益有发言权,在劳资博弈中孕生出和谐、共生的新型劳资关系。[6]
2、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安徽省可以用积分制促进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实现积分与社保的联动效应。当农民工的个人积分达到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应优先考虑为他购买各种社会保险。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确保积分制的公平性,逐步实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全覆盖,减少农民工因伤因病返贫的现象。
安徽省应统一省内各地区社保标准,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改变目前养老保险政策碎片化形式。同时考虑到新生代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收入较低的特征,可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水平。以养老保险为例,必须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衔接,实现在转移接续过程中不仅是个人账户,还包括企业缴纳形成社会统筹账户的城乡无障碍转移,才是鼓励新生代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的根本途径。
3、建立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制
为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当务之急在于提高劳动者自身的职业素质。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增强竞争力,改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劣势地位,不仅是他们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更是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既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长期稳定就业, 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从人口大国加速转变为人才大国。可见,职业技能培训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理应承担起主要投资主体的责任,应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但是在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在短期内对所有的农民工实施培训,只能分步进行,对于积分分值较高的农民工,可以享受培训的优先权利。[7]
4、实施积分与子女义务教育挂钩
新生代农民工的子女正步入适学年龄,如何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破除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的制度障碍,是现阶段迫在眉睫的课题。安徽省可以采取将新生代农民工取得的积分与其子女的义务教育权益相挂钩的办法。当农民工个人或家庭的积分达到一定的分值,就可以申请子女义务教育的权益,逐步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确保新生代农民工子女与城镇青少年一样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既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性,又免除了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加强了其务工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5、加快户籍制度创新
户籍制度一直以來是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大壁垒,这一城乡二元壁垒终于得以破题。2014年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得以面世,意见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将为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但是户籍新政如何落地收效,仍有诸多难题待解。在改革的过程中,由于部分农民工不愿意用土地换户籍,因此,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时,要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条件,而要尊重农民工的意愿,让他们进退有路,这样才能使得改革过程更加平顺,更加和谐。
笔者认为,安徽省可以尝试将积分与户籍制度联动起来进行改革,尽快消除城乡居民的等级差别,给予城乡公民同等待遇,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具体来说,就是将新生代农民工取得的积分与城市居住证进行捆绑,当个人或家庭积分达到规定的分值就可以申请城市居民居住证,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享有子女义务教育、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权益和公共服务。[8]
6、建立积分与住房保障联动机制
安徽省应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定居,把进城落户农民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首先要调动各方力量增加农民工住房的供给,政府应鼓励企业为农民工提供住宿,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集中建设农民工公寓,对于积分分值较高的农民工可以优先申请公寓。其次,政府应牵头建设农民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然后根据农民工获得积分的高低进行排队申请。第三,对于积分较低的农民工,要执行租房补贴政策,提高房租补贴标准,以减轻农民工在租房方面的经济压力。最后,要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对新生代农民工集中的地区,政府应采取相关措施以鼓励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尽量让更多的农民工进入住房公积金体系,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四、结语
笔者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积分制,以积分带动相关权益的发展与维护。建立积分联动机制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鼓励和提倡新生代农民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出现以前那样大面积退保的现象;第二,鼓励和提倡用人单位积极为农民工投保,因为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越长,所得分值就越高,这样便于用人单位留住人;第三,建立积分制可以让部分农民工安心留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单位工作,这样既增强了他们的爱岗敬业精神,又能减少他们过于频繁的流动,从而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第四,鼓励新生代农民工接受再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素质;第五,建立积分制可以营造一种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良好社会风尚。
参考文献:
[1]徐璟,何如海.安徽省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2011(2):111—114
[2]杨哲,王茂福.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与意愿及影响因素——基于安徽省调查数据[J].社会保障研究,2013(5):62—67
[3]刘铮.新生代农民工权益诉求发生明显变化[J],新农村,2013(13):30—31
[4]王倩,张军驰.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保权益与实现路径[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3(11):40—41
[5]罗小锋,段成荣.新生代农民工愿意留在打工城市吗[J].农业经济问题,2013(9):65—71
[6]龙萍.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探索[J].金田,2012(12):239—240
[7]许丽英,王跃华.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与政府责任探析[J],行政论坛,2014(2):74—77
[8]丁静.中国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J].学术界,2013(1):215—226
〔本文系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4年课题“安徽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B2014003)成果〕
(王波,1969年生,安徽怀宁人,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三农问题、宏观经济管理。唐学华,1976年生,安徽安庆人,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