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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制

2015-07-04赵志勇

信息周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监理责任

赵志勇

【摘 要】建设工程中监理方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如何依法对待建设监理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本文主要对如何建设工程监理制进行简要的分析概述。

【关键词】监理;责任;强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作为我国创新实施的一种制度,有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对本制度的理解和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权力机关、参建各方都存在不同的解读和施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0.1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2.0.2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以上法律及规范规定表明,监理行业是作为服务业的一部份存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行业分类标准M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7481工程管理服务中,指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项目策划、投资与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以上证据表明,工程监理不是工程建设主体,他只是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智商技术的一种服务,是不具体生产某种产品的一种服务。现在认知中,认为监理方是建设工程中的五大建设主体之一是不正确的。以上证据表明,监理方是不生产任何产品,只是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服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法中,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监理行业作为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业,对安全生产是没有直接责任的。工程的安全生产应该是由建设单位(提供资金和选择施工单位的责任方)和施工单位(工程具体实施者)及勘察和设计单位(提供勘察和设计资料责任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实施的依据的责任方),工程的安全生产应该由以上四方单位负责,而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中,没有提供参建方任何实施依据,监理单位在整个工程实施中,只是提供技术服务。

四、在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安全的监理责任,主要就是审查责任,因为建设工程实体及施工依据没有一项是监理单位提供,监理单位就方案审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巡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的第十四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質量负责。以上表明,施工企业所报送监理单位审查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并不因监理单位的审查而减少或者免于责任,证明施工单位是对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负责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前提条件是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施工单位未按已经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执行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法律条文并没有说监理工程师应当发现时,监理单位要求整改或采取进一步措施。监理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隐患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立刻向主管部门报告,还是经反复协调没有结果后向有关部门报告?根据规定,监理单位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协调,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这里应该理解为经反复协调没有结果后,才能向有关部门报告。但是,在协调过程中,突发事故应该怎么处理呢?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1.6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5.5.3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审查时,就是对程序性、强制性、针对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没有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文件进行修改,说明要求施工单位对其所送资料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审查责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它合同文件。在监理依据中,表明监理单位应就违反依据承担监理责任的,在监理依据外,监理方是不应该承担监理责任的。监理单位在开展工作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该追究责任的主要是:1签署虚假文件;2审查文件时,未严格审查文件是否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是否明显没有针对性,程序性是否违反规定,对工程是否明显没有符合性;3在监理过程中,是否有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在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是否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施工单位未严格按已经审查通过的方案实施的,监理单位是否发出监理通知单,如果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时,是否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时,是否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单,如果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时,是否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

结束语:

在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中,不能无限扩大监理单位的责任,也不能任意缩小监理单位的权利,只有正确认识对待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责任,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达到国家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的目的,监理单位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吸引更多人才,达到国家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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