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危险货物集装箱匿报、谎报问题分析及其对策
2015-07-03王培鑫
王培鑫
摘 要:以广州港为例,根据水路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特点,分析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及港口作业过程中匿报、谎报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特点,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推动完善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广州港 危险货物集装箱 匿报 谎报问题 对策
广州港作为国家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枢纽和华南地区对外贸易的重要口岸,港口生产十分繁忙,港口安全生产压力大。2014年广州港吞吐量达5.01亿吨,其中集装箱1662.62万TEU(外贸684.24万TEU,内贸978.38万TEU),2014年经审批同意作业的进出港的危险货物集装箱9.5866万TEU。2014年广州海事部门在广州港范围内立案查处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匿报、谎报案件40多宗,港务部门立案查处就几宗。事实上,据行内人士反映,广州港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实际作业量要比申报量大得多。
在立案查处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匿报、谎报案件中,外贸进出口类案件占比不足40%,以出口1类爆炸品的烟花爆竹和6.1类毒品为多,烟花主要是从湖南或江西由汽车运入。内贸进出口类案件占比超过60%,其中又以内贸进口最为多见,货物主要是危险化学品,发货港集中在上海港,渤海湾几大港口,主要有青岛港,江浙一带港口有南通港等。主要货类有3类、4类、5类、6类和8类5大类的危险化学品。这一特点基本与我国的危险货物主要生产基地分布和广州及周边地区需求是相吻合的。
尽管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和运输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操作和管理体系,并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发生事故的风险。但由于匿报、谎报的存在,危险货物被当作普通货物进行操作管理,从运输、装卸工具,堆存场所,到操作人员资质都得不到保障,每个环节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一旦事故发生,没有得到及时的正确处理,容易会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给港口及相关水域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影响港口生产安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1.危险货物集装箱匿报、谎报现象产生的原因
1.1集装箱货物隐蔽性较强
集装箱货物不易检查核实,现阶段针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谎报运输的查处手段较为盲目、滞后、被动、单一。一是通过大批量的开箱查验,以期查处和震慑匿报、谎报违法行为,但大批量的开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港口、船公司的生产作业;二是利用大型专业检测设备,实施起来成本高、效率低。
1.2追逐超额利润
一个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的各种费用及海运费比一个普通货物集装箱运输成本高100%—200%,甚至更高。相对来说,现有对匿报、谎报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较低。因此,在高利润的驱使下,一些货主、托运人和代理企业会铤而走险。例如:2014年12月在黄埔港查获的1宗3类易燃品“不饱和聚酯树脂”谎报案件,涉案江苏某代理公司就是为了获取较高利润故意谎报成普通货物进行运输和港口作业。
1.3逃避各种限制和监管
部分地区出于安全考虑禁止某些类别的危险货物进入或过境运输,使这类危险货物没有便捷正常渠道进行运输。例如:广州自2008年开始明令禁止烟花进入或过境后,直接导致烟花爆竹集装箱匿报、谎报现象明显增多。近几年广州港就查获多宗(仅2012年就查获3宗)烟花港口作业匿报、谎报案件。
在重大节假日或会议期间限制部分危险货物进出港口,部分公司为赶时间而匿报、谎报。
船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接收危险货物,这也是部分发货人、代理人匿报、谎报的原因之一。
1.4缺乏高效的监管机制
申报的危险货物在港口等各个环节受到严格监管,而以普通货物名义运输的危险货物无需向港务和海事部门申报,港务和海事部门对普通货物的检查、监管有限。另外,港务部门与海事、口岸部门申报管理信息不共享,没有联动合作机制,无法对相关责任方形成制约,这在内贸集装箱上表现更加突出。
尽管法规也赋予港务部门对集装箱进行抽查的权限,但港务部门对集装箱货物检查现阶段并没有专门的查验场地和设备设施,缺乏支持开箱查验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的实施细则,执法人员执法经验相对不足,参与查验人员安全得不到应有保障。另外,由于开箱检查率低,随机抽查中,被查到谎报的机率极小。
1.5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机制不完善
针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法规条文缺乏实施细则,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出台,可操作性不强。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涉及的管理部门和当事人众多,包括起运港和目的港的地方政府,安监、交通、海事、港务和口岸部门,两地的发货人、货运代理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船公司、运输车队和收货人等,而港务部门所能监督的是众多环节中的一部分,即所在地的港口经营人、代理企业和到港船舶等。现阶段还没有形成监管链条,没有形成地区间、部门间的良好沟通、通报、合作机制,匿报、谎报的真正始作俑者往往得以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2.危险货物集装箱匿报、谎报现象的主要特点
从近几年查处的相关匿报、谎报案件情况来看,实施匿报、谎报主体主要有起运港发货人、货运代理公司、承运人或港口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违法现象有以下的特点和存在形式。
2.1匿报、谎报的主要形式是货运代理公司(托运人)故意实施
在托运过程中,发货人是以费用包干形式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而货运代理公司以本人的名义委托承运人。如此一来,就存在发货人以危险货物委托货运代理公司,而货运代理公司却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向承运人定舱,进而非法收取巨大费用差价。
2.2生产厂家配合谎报
存在个别危险货物生产厂家和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出于利益和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需要,或明或暗配合中间商谎报,在货物出厂时就不按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包装、标识,给中间环节预留谎报的空间。
2.3托运人、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endprint
承运人有时为了争夺货源,放松了对托运人资质的审核,对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和相关证明材料没有作进一步的核实,托运人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蒙混过关。
2.4起运港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在国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的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查处的匿报、谎报案件中,有的就是当地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如危险货物包装及标志不符合要求,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相关管理规定没有切实落实等。
3.针对广州港危险货物集装箱匿报、谎报问题的对策
针对广州港危险货物集装箱匿报、谎报问题,尤其是进港内贸危险货物集装箱匿报、谎报现象,完善相关的查验机制、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合作机制和黑名单制度等,进一步的推动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
3.1建立举报制度和渠道
广州港的举报没有奖励机制,举报渠道也不完善。可以考虑设立专门奖励基金,鼓励举报。完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平台等举报渠道,制定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
3.2完善查验机制
加大开箱检查力度,提高震慑力。尽快出台开箱查验相关细则,设立开箱查验场,加强对内贸集装箱的开箱检查。一是利用相关集装箱信息系统检查准备到港(出港)货物、船舶有没有未申报的危险货物,从而确定开箱目标;二是对群众举报有可疑谎报现象的集装箱进行重点开箱检查;三是把过往有谎报处理记录的船公司、代理公司的集装箱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四是对起运港所在地或周边城市是化工品生产企业聚集区的航线加强监管,加大开箱检查频度。
3.3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沟通、通报、合作机制
逐步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沟通、通报、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在危险货物管理上的优势,必要时组织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危险货物匿报、谎报行为。
对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寻求与海关建立良好通报机制,获得货物信息,有效打击外贸货物的匿报、谎报;落实《港口法》有关规定,与海事部门建立通报机制,加强对内贸集装箱的监管,解决部分谎报问题。
与检验检疫局建立联系,借助其先进设备对一些新的而又难于判断的化学品加以鉴定。
与起运港交通部门、安监部门等相关单位建立通报机制,将我们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事实及时通报给相应主管部门,有利于加强源头管理,引起起运港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大打击力度。
3.4在代理市场建立诚信管理机制
港务部门加强对水路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的监督,对利用谎报赚取运费差价的代理企业,从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全行业通报。
督促港口企业禁止与无相关资质的代理企业签订作业委托协议,打击没有备案和相关资质代理企业,营造一个依法经营的环境。
根据申报和开箱抽查等情况建立诚信档案,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时区别对待。对诚信记录良好的,减少开箱查验率,适当简化申报手续,实施网上电子申报,对有匿报、谎报记录的实施柜台当面申报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原件。
3.5与海事部门合作,加强对承运人管理
承运人必须加强对货运代理公司资质和托运货物的审核。承运人在受理货运代理公司的运输委托时,货运代理公司必须提供相关资质,承运人才能受理;在签订运输委托合同时,货运代理公司必须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货物品名不清或对货物货名有怀疑的,船舶代理公司、船公司应认真核实。
3.6港口企业应落实责任,内建责任追究制度、外建黑名单制度
港口企业对到港的集装箱货物及相关材料应负有审核的责任和义务。品名不清、标志不明的货物在没查清楚之前,不予装卸;对货物的品名有怀疑的,应重点检查、认真核实。对发现有危险货物谎报行为,应按规定立即向当地港务部门或海事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建立企业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匿报、谎报的人员严肃处理;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有匿报、谎报记录的作业委托人,加大对其委托的货物的检查力度。把涉及匿报、谎报的货主、代理企业、运输车队、司机等情况通报承运人。
3.7完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法规
完善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办法。理顺优化监督机制,对《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补充完善,细化处罚内容,增加信息共享和通报条款,打破部门壁垒,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法律责任,使违法成本大于违法“受益”。
3.8加强相关培训和宣传
加大对船舶和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以及发生的各类事故的宣传。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守法意识;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技能培训,并邀请行业专家讲授港航业的业务流程和相关知识等,邀请公安等有丰富行政处罚经验的专家讲授执法技能技巧和法律法规的运用等实用知识。
4.结束语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整个作业环节涉及货主、货代、船代、场站、码头等部门,环节众多,作业复杂,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整个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安全体系是以如实申报为基础的,现时情况也存在着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中匿报、谎报现象,且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被发现,增大了危险性,需要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管理、监管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以及从业人员共同的努力,互相监督,并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有效遏制广州港危险货物集装箱匿报、谎报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