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2015-07-03陈立文
□文/陈立文
(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宜昌)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从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大致有三个阶段:
1、2005年以前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金融机构“把业务转移到网上”,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互联网出现不久就对传统金融机构造成了冲击,传统金融机构陆续成立电商部门,建设电商网站来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
2、2005~2012年,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我国P2P借贷平台自2006年开始陆续出现并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4年上半年共有1,184家P2P借贷平台,借款人为18.9万人,投资人44.36万人。
3、从2013年开始,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自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一些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截至2014年7月底,中国人民银行为269家第三方支付企业颁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规政策分析
当前,互联网金融诸多业务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大量的空白。法律定位、监管主体、准入机制、个人及企业的隐私保护措施,以及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监管处理方式等还不明确。部分实行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平台以及实行股权制的众筹平台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有些甚至已经触碰了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央行等部门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章,但这些法律法规从总体上来看,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约束力还远远不够。
2013年以来,不少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相继出台。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推出措施,推动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金融创新;2013年7月5日,金融“国十条”出台,再次强调要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明确了民资进入金融业的改革政策;2013年7月19日,央行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的发展,对征信系统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市场需求的倒推下,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征信机构应运而生。2013年3月,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创建了以会员制同业征信模式为基础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采用封闭式的会员制共享模式,主要为P2P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类小额信贷机构提供同业间的借款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旨在帮助业内机构防范借款人多重负债,降低坏账损失,建立行业失信惩戒机制。201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宣布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征信系统——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正式上线,目标是将数量众多的P2P网贷企业征信数据纳入该系统,从而实现网络借贷企业征信共享。
三、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面对迅猛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也是政府应有之义。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创新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不能脱离金融监管、脱离服务实体经济抽象地谈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2、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一切金融创新,均应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央行对流动性的调控,避免因某种金融业务创新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也不能因此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转化,进而降低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能力。
3、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办各项业务,应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任何机构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开办任何业务,均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
4、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是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在线上开展线下的金融业务,必须遵守线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资本约束。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终止服务而仍按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或收费标准收费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任何竞争者均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不得利用任何方式诋毁其他竞争方。
5、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抓紧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型机构在建立行业标准、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应起到排头兵和模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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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峰.商业银行直面互联网金融强势来袭的冲击和挑战[J].柴达木开发研究,2013.5.
[3]张明哲.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和应用对策研究[J].创新,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