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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探讨

2015-11-14蒋定福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4期
关键词:资源共享法律政府

□文/蒋定福 岳 焱

(嘉兴学院 浙江·嘉兴)

电子政务是大数据时代政府提高工作效益、实现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关键任务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务协同。网络政务的协同需要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来实现其高效率的运转。跨部门信息共享将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潜在地提高政府部门行政工作效率和业绩,促进其更好地决策,并给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跨部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重中之重。本文就当前政府信息资源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构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模式,并对大数据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提出对策建议。

一、当前政府信息资源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职能扩张,政府机构越来越多,这都使得政府职能开始进行细化分工,政府职能面临着改革的。而信息技术的进步,使政府职能的改革成为可能。各国政府的职能开始由单一秩序的行政方向发展为多秩序的行政与服务结合方向转化。

全球公共行政改革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其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信息资源共享成为其重要的改革内容之一。自动化办公和电子数据交换等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我国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是随着国家信息化建设同步进行的。具体的发展情况如图1所示。(图1)

从图1可见,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目前,我国已先后在资源环境、农业、人口与健康、基础与前沿、工程技术、区域综合等六大领域共24个部门开展了科学数据共享工作,内容涉及我国GB/T13745-92学科分类中的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及社会科学等六大门类中的众多学科。而跨部门的信息资源也开始在公安、铁道、交通、信息产业、外汇管理、海关等多个部委共享。在民生方面,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贫困学生助学贷款等多种行政服务,也在上海等地区积极开展。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全国、省、市三级网络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二、构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模式

图1 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发展进程

图2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模式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个统一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将各部门和地区提供的数据集中在一起,进行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处理,再提供给有需要各部门和地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模式如图2所示,由各部门和地区通过网络将原始数据信息导入到系统平台上,形成源数据信息。源数据存储于统一的数据库,同时对没有标准化的源数据进行处理,形成标准化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批处理、流处理、交互分析等计算处理,从而形成新的数据信息资源,称之为共享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提供给用户进行信息使用。用户可以是中央政府各部门,也可以是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图2)

而数据信息从源数据导入到用户使用这一过程,将由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这一专门机构的责任在于保存和维护原始数据信息;对数据进行存储和处理;对共享数据资源保存和维护;审批用户使用数据的内容和权限;根据用户需要进行数据挖掘;保障数据的安全性。

各部门和地区如需要使用相关的信息资源,可以向数据管理机构请出申请,写明所需要的数据类型、范围、时间、使用原因等信息,经数据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以从系统平台下载。如需要原始数据也可向数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对数据处理存在困难,同样可以向数据管理机构申请获取分析后的数据信息资源。

这一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改变了现有的逐层申报的信息模式,也不再需要各部门之间互相索取信息,提高政府的整体工作效率。而且这一共享数据资源也可以用于宏观分析,为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数据支持。

三、大数据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机制

在构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模式的基础上,如何保障这一模式的顺利进行也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建立以下保障机制:

1、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机制。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来源于政府各部门和地区,它们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和机构,具有错综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也将会影响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进行,因此建立一个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是有必要的。如上文所述,这一专门机构主要负责保存和维护信息资源等工作,并且还应该对在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各部门和地区之间就此产生的问题和矛盾进行协调和解决。尤其是这一机构要拥有信息资源使用的审批权,对所有提出申请使用政府信息资源的部门进行审核,决定其使用数据的范围和权限。

2、安全存储机制。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存储机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数据本身的安全性。数据本身的存储安全是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必须要保障的问题。数据信息通过网络导入系统平台,并存储在数据库中,病毒和黑客入侵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信息资源的安全存储。加密是安全保障机制中最传统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当大数据在云中或虚拟盘上存储时,很容易被暴露,应针对这些风险提出对静态的和使用、传输中的数据进行加密。同时,为了加强数据控制,要经常对数据进行备份。完整的数据备份也有助于保障数据安全;二是由于人员在操作和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故意或无意的安全性问题。操作失误或不当属于无意的,而主动泄露或利用信息谋取不当利益则属于故意性的,应对此建立责任机制,规定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3、监督机制。政府信息资源采用的主要形式目前是政府监督。由政府对其下属部门进行直接监督,由于存在上下隶属关系,有时会使得这一监督形式存在一定的低效率。因此,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的形式。即社会监督,由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机构对信息资源进行监督。由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政府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及时性,以及信息资源导入、存储、处理、共享和使用的整个过程等方面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并采用定期披露部分信息的形式,来增强透明度,同时发挥舆论的作用,使公民参与、监督政府工作,逐步从封闭的政府信息资源向开放、公平、透明的政府信息资源转变。

4、评价考核机制。在大数据环境下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如何对其进行评价考核也是全新的考验。政府服务长期存在低效和浪费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需要建立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该评价考核机制要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一是对数据的评价,针对数据的来源、标准、准确、及时和安全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二是对技术的评价,针对数据导入、存储、处理和共享等方面的技术指标进行评价;三是用户给出的评价,主要由用户对政府信息资源的服务和使用信息资源的效果给予评价,针对这些评价设置评价考核指标。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资源的评价考核机制可以提高信息资源共享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5、法律保障机制。还需要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进行法律上的保障。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保障机制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颁布全国性法律,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设立专门的法律。专门针对于政府信息资源的使用立法,其可操作性不强。但目前数据资源的广泛使用,与缺乏专门性的法律保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于数据资源的专门性法律需求十分迫切;二是颁布部门规章。立法的周期相对较长,而部门规章具有周期短、灵活性强的特点。虽然在应用的范围和力度上,无法与法律相媲美,但在缺少相关法律的前提下,部门规章的制定有利于加强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保障;三是制定地方性法律。地方性法律受到其地域范围的限制,其法律效力是有限的,但对于地方性的信息资源还是具有法律保障能力的。此外,还可以从行业对信息资源共享进行规定,加强信息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1]胡建淼等.我国政府信息共享的现状、困境和出路——以行政法学为视角.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

[2]房旭.涉税信息共享权限规范研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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