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系统论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建设
2015-07-02夏政
夏政
[内容摘要]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鲶鱼效应”对传统金融业态产生了深远影响。传统金融生态如何在互联网语境下的演变、优化并达到新的平衡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焦点。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基础,从互联网金融用户、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等角度指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并通过梳理现有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从系统论的角度初步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中存在着安全保护、监管法律缺失、与实体经济脱节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生态系统;系统论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15)01-0001-10
一、引言
所谓金融生态,是指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该概念最早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于2004年提出,他在法律环境语境下分析了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问题。互联网金融的诞生虽然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但成功扰动传统金融生态系统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了一种全新的金融生态系统。
2012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这一年伊始,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核心信息技术的互联网开始对传统金融商业模式产生重大影响,使金融商品的流通与交易模式、金融消费行为与支付方式发生了颠覆式变革,由此诞生了“互联网金融”这一全新概念。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郑万春认为互联网金融显著增强了金融的产业辐射度,改善了金融市场的生态多样性,显著提升了金融的普惠程度。但是也应该关注和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注重协调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维护,重视把握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的平衡点。中国软件交易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2014)比较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6大模式,即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大幅降低了社会融资成本,完善了全社会的金融功能。陈韬则从货币的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得益于货币市场的发展,货币经济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推动力量,在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大大拓展了货币的职能。周慧考察了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生态系统及风险管理体系。她认为在互联网背景下,构成金融生态系统的金融生态物种、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生态规则三个核心要素正在发生明显变化,原有的金融生态系统正面临着从量变向质变转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形成的风险主要涉及操作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市场风险和信息风险。因此,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急需建立完善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及时的事中风险控制体系和规范的事后风险纠错体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高级经济师张影强指出,“随着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互联网正在改变着传统金融存贷、支付等核心业务,开创了互联网与金融融合发展的新格局。”然而,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和发展一方面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成本,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也集聚了一系列的技术安全风险,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形成了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的真空。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传统金融生态环境迫切需要重建。
二、互联网金融产生的社会背景与现实基础
(一)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实质上,这一观点的核心是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论,他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和竞争性。互联网金融充分发挥其在信息搜寻、信息获取、信息处理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有效降低金融产品供求管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是对金融深化理论的积极实践
一直以来,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着金融抑制问题,金融产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的区域失衡、消费失衡,金融排斥现象显著。这一方面受到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我国金融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必然。然而,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物理网点支持的局限,大大拓展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使被传统金融排斥的群体获得金融支持,积极实践“普惠金融”战略。
(三)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有效推动
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和关键是利率市场化改革。传统金融企业一方面享受市场准入等“体制红利”,形成市场垄断;另一方面享受着金融抑制下金融产品和服务价格“双轨制”带来的“价格红利”,形成以利差为主要内容的利润结构依赖。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不断催生出新的金融业态、服务和模式,从最初的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到最近的手机银行、移动支付、微信银行等,无不在冲击着传统金融的准入门槛。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使得传统金融精英控制金融产品的模式变得更为大众化,大量低门槛、标准化金融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实现规模化交易,尤其是大量高收益的零售金融产品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实现了金融管制的成功规避,打破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双轨制”价格体系,有效推动了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
(四)互联网金融加速了金融脱媒的进程
互联网金融加速金融脱媒体现在支付领域。电子商务的发展得益于支付方式的革命性变革,而支付方式的革命又加速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把传统金融的存贷汇中的“汇”彻底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一方面,机构和个人通过终端直接进行账户支付;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公司充当支付中介,实现了支付的金融脱媒。随着金融产品的标准化运营商成为现实,存款搬家、网络贷款也开始了金融脱媒的进程。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产业政策现状
产业政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干预产业形成与发展的各种政策总和,不管是已成熟的产业抑或刚萌芽的产业,一定程度上都受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制约。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结合自身实际、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出台了地方版的互联网金融产业政策。
(二)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是互联网在金融产业链的运营和渗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批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企业开始不断涌现,搅动原有的传统金融格局和生态平衡系统。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分为三类,即产业链延伸模式下的互联网企业、渠道创新模式下的金融机构和以“跨界经营”为特点的普通企业。
(三)互联网金融用户发展现状
目前,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传统金融领域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P2P小额信贷、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等,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根据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中心的数据,截至2013年年末,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提升3.7%。而在互联网金融的用户方面,艾瑞咨询在《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用户研究报告》中指出,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在网民间渗透率达61.3%,规模超过3.7亿人,超过六成的网民使用过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产品销售等。其中,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第三方支付认知度最高,达到76.3%,规模达2.8亿人。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还处于早期阶段
互联网金融包括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和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前者是指传统金融企业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实现机构网点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包括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等;后者是指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包括第三方支付、P2P信贷、众筹网络、互联网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理财销售平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等,多为电商企业向金融业的渗透。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具体模式可以细分为很多种(谢平教授总结了6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但受限于现有互联网技术和大量网民培育的制约,我国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还处于早期阶段,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并未产生实质的影响和冲击。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热点有第三方支付、P2P网贷模式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融资服务平台(众筹领域)。在支付领域,2013年我国支付系统共处理支付业务235.8亿笔,金融为2939.57万亿元,其中电子支付1075.16万亿元,而2013年基于互联网支付的规模约为8.96万亿元,仅占整个支付系统的0.31%,占电子支付的0.83%;在网贷模式领域,市场占有率最大的人人贷2013年贷款规模也略超600亿元,在整个社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在众筹领域,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众筹平台约30家,总体筹资规模约5亿元左右。
(二)互联网金融服务安全问题突出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依然是金融,金融的核心是风险,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归根结底是对风险的定价。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对风险的经营和定价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既包括传统金融风险,又包括新技术条件下的互联网风险,较之传统金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更为复杂。互联网金融安全不仅仅关系到金融服务供求双方的安全,更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战略。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中明确指出,互联网当下已面临着日益严峻的风险隐患以及安全问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和规模逐渐扩大,需要迫切解决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障、风险防范以及相应的监管问题,包括:网站安全防护、数据安全保护、交易安全保障、安全制度建设以及安全应急服务等。
(三)互联网金融服务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互联网金融诞生于英国,发展于美国,火热于中国。2013年人人贷完成了1.3亿元的巨额融资,点融网、有利网等平台也都获得了千万元的融资。然而,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相当缺乏,仅限于一些部门规章和政策,立法效力等级较低。主要表现为:一是原有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和内容,现有法律规则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法律高压线;二是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有待健全。有资料统计显示,2013年共有74家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或者倒闭跑路。
(四)互联网金融现阶段未能有效实质服务实体经济
现阶段,以余额宝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以灵活的支取方式、高企的预期收益率不断冲击着金融消费者,不断上演着存款搬家的“游戏”。这一方面是由于金融抑制下的利率“双轨制”原因;另一方面说明了我国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模式的转变。截至2014年3月末,余额宝规模为5413亿元,用户8100万。
然而,以高收益率为显著特征的金融标准化产品的热销实质上是金融资源无法在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内外进行正常、良性的“能量交换”的一种表现,是一种追求短期资金利润的资金体系内“空转”行为,演绎的是中国式“旁氏骗局”。这不仅对各类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高企的融资成本更是对实体经济的一种伤害,恰恰降低了互联网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
五、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就是考察传统金融生态如何在互联网语境下的演变、优化并达到新的平衡。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一个理想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必然是在保证互联网安全的前提下,存在一个充满良性竞争、生态圈内各子系统紧密联系、机制公平、高效运作,共同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持续科学发展的金融生态系统。因此,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必须在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上规范互联网金融生态各子系统主体行为,实现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再平衡。
(一)以包容的心态理性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系列创新不断冲击着传统金融的利益边界,不断侵蚀着传统金融的“势力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面对互联网金融冲击?是围剿抑或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从发展的观点来看,互联网金融是我国金融市场化、综合化的有效尝试,是对传统金融领域的积极补充。因此,无论是传统金融从业者还是金融监管者,都应该以一种包容的心态去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以互联网金融的视角反思现有金融体制的弊端,改革传统金融体制机制,进而优化包含有互联网金融等新内容的金融生态系统。这就要求:一方面作为金融监管者不能以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来界定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传统金融从业者要仔细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借助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来改良传统金融供给行为和模型。
(二)构建以互联网信用数据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积极的信用文化
高效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必须具有一个高度发达、安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储备和积极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互联网金融发展依赖网络环境的绝对安全,积极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既保证高效率的金融资源配置,又杜绝了与互联网金融相随的网络安全风险。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是我国信用文化培育、发展、壮大的三十多年,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我国逐渐形成了积极的现代信用理念,但是仍然没有形成覆盖全社会、健全的、有效的信用体系,与西方国家信用体系仍有很大的差距。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识别系统支持,市场化征信机构缺乏,传统金融无法识别潜在的信用风险,导致传统金融服务的宽度和广度受到严重制约。
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形成积极的信用文化不仅是传统金融的核心,更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石,是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互联网金融开放竞争的生态环境使得互联网金融对于信用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要求更高。目前,互联网金融也面临着不少企业信用管理问题,如如何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如何确定交易的真实性等。因此,需要在建立基础的行业规范标准和信用法律基础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构建一个以互联网信用数据为基础,包括信用系统、征信系统、登记注册系统、信息披露系统的复杂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征信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扩大征信数据来源。
(三)构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
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需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能够科学规范系统内各参与主体行为的游戏规则和法律体系来保障。这个体系必须涵盖市场准入、依法运行、监督检查、危机处理到市场退出的全部,系统内部的各个子系统如银行系统、证券系统、保险系统、外汇系统、黄金系统以及其他子系统之间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相互协作、和谐共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演变,过度的金融创新使得互联网金融的边界变得模糊,从而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如P2P的倒闭潮和跑路潮凸显了互联网金融经营规范的缺失,而众筹模式下的洗钱交易、非法融资、消费者信息安全泄露等金融违规操作也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足进行着背书。因此,让互联网金融回归法律框架也就成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
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生态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针对目前互联网信用环境恶劣、网络欺诈猖獗的情况,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放大效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自然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而不应任由其“野蛮生长”。立法当局在强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的同时,需要尽快对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缮和补充,加快相关互联网金融法律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提高立法级别,使得互联网金融活动有法可依,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的经营行为,加强道德和法律约束。
(四)建立包容性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
林永军认为,金融监管应该是以风险控制为天职,以失职追究制度为重点,以生态方法管理和调解技能运行,以增强金融生态主体的自我调节功能为监管目标。因此一个良性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必然是一个具备自我调节功能的生态系统。创新与监管是辩证统一的矛盾体,创新与监管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创新先于监管,但监管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创新。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要求必须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原则,建立科学有序、分工明确、协作共存的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体系,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减少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盲目性,消除互联网金融“监管真空”。但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商业模式的创新是值得尊重和鼓励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严格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社会效应的基础上进行规范,是一种包容性金融监管,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提前监管。
(五)建立科学的互联网金融生态观,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最终平衡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终点。因此,互联网金融生态必须与系统外进行良性的资源、能量的输入和输出,大大降低标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准入门槛和区域限制,不受物理网点的制约,形成与系统外系统良性互动的格局。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商业模式的创新,并没有改变金融配置资源的本质。从根本上讲,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资源配置方式的一种创新,并没有对资源的稀缺性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金融,最终的目标仍然是将稀缺的金融资源配置到效益最高的经济领域,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是一个包含互联网生态系统和传统金融生态系统的“叠加生态系统”,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的生态系统,因此,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首先要能够实现本系统内部的均衡发展,这就涉及互联网银行子系统、互联网证券子系统、互联网保险子系统、互联网基金子系统、互联网信托子系统、互联网期货子系统、互联网外汇子系统以及其他互联网金融子系统的均衡发展,牢固树立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共赢”的理念。
责任编辑:单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