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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对策研究

2015-07-02邹学忠许海燕蔡巍

科技资讯 2015年4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对策

邹学忠 许海燕 蔡巍

摘 要:对未成年人保护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保护未成年人责任意识亟待增强,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要做的工作还很多,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要充分认清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家庭、对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重大意义,着力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紧密衔接,形成合力。

关键词:未成年人 保护制度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a)-0225-01

1 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未成年保护法实施以来,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毋庸讳言,虽然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上进步显著,但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在立法方面有些法条的规定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这类法条所规定的内容多为提倡性的条款,实际操作起来缺乏强制性,对行为的约束缺乏针对性。有些条款只规定了行为的违法性,但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惩罚。例如,规定了不许在学校百米以内开设网吧,不许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实施的主体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谁来管,怎么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没有明确下来,这样的法律规定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主管部门不够明确,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政府机构。有教育、文化、工商、公安、法院、妇联等多个部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结果是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和救助不力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落到实处。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推出去不管,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在实际上处于求助无门的境地。

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监护制度还不够科学完善。我们国家规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还不完善,对监护人的能力规定不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的规范也不明确,对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没有一个监督的制度,对有过失的监护人的惩戒措施操作性也不是很具体,导致了在实践的过程当中由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说监护行为发生了偏差,而使未成年人权益不断地受到侵害的现象发生后,失职的监护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同时,缺乏关于监护权恢复的规定,导致在监护不利的情况消失之后,监护人的监护权还不能有效恢复,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还不够。例如,关于虐待罪的规定不能从实质上保障受害儿童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虐待罪主体仅限于受害人家庭成员,目前暴露出的典型案例很多为非家庭成员的儿童看护人、照料人实施对儿童的虐待行为,不能按照虐待罪处理。忽视、虐待儿童造成的重伤和死亡案件屡有发生。但法律规定,虐待致死也只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第五,对未成年受害人的综合救助服务系统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我国虽然已建立起对未成年受害人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是与其密切相关的对受害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精神抚慰,医疗救助,家庭监护支持与服务还没有形成体系,这就直接影响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保护的发挥。

2 解决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所存在问题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针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

第一,全社会应共同关注,齐抓共管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家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学校等单位要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尤其是教育、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应当共同努力,不断改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状况。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对师德规范的要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救助,公安机关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公安执法执勤工作各个环节,就能够强有力地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司法部门从重从快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的惩罚,全社会齐抓共管、坚持不懈,努力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

第二,应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系统,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国政府就有必要整合有关部门的职能,成立一个全新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从而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后难发现、难受理、难获罪的尴尬。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站,对青少年存在的心理问题予以解答,让其成为未成年人自己的组织团体。

第三,应当设立儿童暴力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以早期发现儿童受暴的案件。规定家庭成员、教师、医生、医护人员这些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负有当发现儿童发生伤害案件之后进行报告的义务,应当鼓励社会大众勇敢地拿起自己的手机和电话报告身边正在发生的儿童暴力案件。

第四,建立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紧急庇护所。当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其生命、健康可能继续受到严重威胁时,紧急庇护所可以临时安置保护他们避免再次受到侵害,使他们能够暂时拥有一个栖身场所。

第五,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在程序上关注未成年受害人的权益。一方面,要加强对儿童保护相关责任人的培训,使他们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侵害未成年人暴力案件处理的特殊性。同时,在法律程序上应当明确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调查与处理的具体的流程,并且在司法程序当中要关注儿童受害人的权益,减少二次伤害。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应当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这不仅是保护其本身的问题,还关系到每个家庭,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国家的未来,甚至人类的未来。因此,必须结合实际深入研究解决好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使其健康成长,使他们每个人在将来都能成为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对人类有用的人才。

参考文献

[1] 陈向聪.信托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2] [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林荣遠,冯兴元,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 王竹青、杨科.监护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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