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智解维权诉讼
2015-07-01杨建兴刘韧
杨建兴+刘韧
2015年5月5日上午,在一片鞭炮声中,一民事案件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三个对立方的代表同时为检察官郑子昆送来了感谢的锦旗。原告称检察官郑子昆公正执法,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及第三人也感谢检察官不畏艰辛、查清事实、辨明真相、主持公道,帮助两家公司解脱了繁重的诉讼枷锁。
乘电梯祸从天降
2011年9月10日,对于一个年仅34岁的魏丽萍来说是一个伤心欲绝的日子,由于自己的疏忽,致使原本活泼健康的10岁女儿陈悦高度伤残。这突如其来的灾难,几乎让她失去了生活下去的勇气。
九月初,魏丽萍携女儿陈悦从武汉到湖南湘潭妹妹家走亲戚,9月10日,吃完中饭后,陈悦跟随姨妈魏敏华到其经营服装生意的湘潭市金都大市场一楼玩耍。14时许,小陈悦到该楼四楼时,见电梯门开,即想乘坐电梯下楼,没想到正值电梯故障维修,由于技术人员没有在楼层电梯门口设置护栏和警示牌,四楼电梯门大开而电梯轿厢没有停在四楼,导致小陈悦跨入电梯时,直接掉下机井,造成小陈悦因外伤致头部、盆部及会阴等多处挫伤,经司法鉴定,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
横祸发生后,作为母亲的魏丽萍为照顾受伤住院治疗的女儿,只好辞去原本在广东清远印刷厂的工作。陈悦的父亲获悉后,责怪妻子不应该带小陈悦去湘潭,一气之下与魏丽萍离了婚。女儿受伤致残,丈夫提出离婚,这对魏丽萍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家庭破碎后,为方便照顾接受治疗的小陈悦,魏丽萍只好寄居在生活本来就不宽裕的妹妹家中。
不得已的维权之路
受伤的小陈悦住院接受治疗,昂贵的治疗费用压得魏丽萍透不过气来,尽管大楼电梯管理部门——湘潭市金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都公司)垫付了部分费用,也不过是杯水车薪。
2012年7月10日,魏丽萍征得律师意见后,将金都公司诉至湘潭市雨湖区法院。雨湖区法院受理后,金都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电梯维修方——湖北省武汉富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富通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开庭后,雨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被告、第三人对陈悦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10%、30%、60%。
其中,作为原告陈悦的监护人——母亲魏丽萍由于监护不力自行承担10%,金都公司承担30%赔偿27万元,第三人富通达公司承担60%赔偿54万元,后续治疗费则另行起诉。一审判决后,原、被告、第三人均不服,上诉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1日,湘潭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不当,判决为:原告自行承担5%,金都公司承担30%赔偿28万余元,富通达公司承担65%赔偿61万余元,被告及第三人互负连带赔偿。对于二审判决,富通达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3年10月13日,湖南高法裁定驳回富通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时至2013年12月,湖南高级法院对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以及之后一段时期的小陈悦治疗费用分别起诉的判决均相继执行到位,其中,富通达公司对小陈悦的损害赔偿达94万余元。
富通达公司越想越不是滋味,与金都公司所签订的电梯维修合同已经到期,且维修的技术人员赵滔也不是本公司指派的,凭什么要承担65%的责任?2014年9月15日,富通达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法院一、二审判决均遗漏了主体——负责维修电梯的湘潭西奥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西奥公司),因为赵滔是西奥公司的人;同时也向雨湖区法院起诉了西奥公司。
厘清法律责任
承办该案的是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老检察官郑子昆,他从事民行检察工作20多年,阅案无数,办案无数。根据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调阅全部案卷,他将检察监督权、法院审判权、当事人的诉讼权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审查了原、被告的诉讼材料以及法院一、二审判决、裁定书。
就案件本身,郑子昆认为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抗诉的理由。如果就案办案,他完全有理由说服案件监督申请人,劝其息诉。但纵观全案,他发现有着相互夹杂的权益维护问题,而这些问题凭判决是无法让原、被告及第三人满意的:一是富达公司与西奥公司的关系确定,以及两家公司在此案中的责任界定不清;二是对受害人的后续治疗保障不力。小陈悦身心已经受到严重损害,该享有的童年健康幸福快乐已被无情现实摧垮,后续治疗能否顺利,身体恢复程度的结果和希望难以想象,法院判决中提出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另行起诉,这对受害人后续治疗极为不利,同时,无止境的诉讼将会严重影响到受害人治疗连续性,如遇到责任单位的变故,后果很难想象;三是受害人因受伤致残而面临的生存生计等实际困难没有解决途径。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要必须搞清楚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他们之间相互承担的责任,还必须解决受害人后续治疗的后顾之忧,决不让不幸的小陈悦再受到伤害。同时,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取代无止境的诉讼程序。”郑子昆告诉笔者。
该案中的责任单位都是私营企业,他们为了公司的发展、员工的生计,经不起重复诉讼的折腾,等不起也耗不起不知何时是头的诉讼过程。
富通达公司尽管不服二审法院判决,但还是按法院判决缴了判决所承担的近百万元赔偿金额。然而,它又向湘潭市检察机关提出了对法院判决的监督申请,申明原审法院中遗漏了主体,同时还向一审法院起诉了西奥公司。这两家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刻意隐瞒还是有难言之隐?郑子昆想探个究竟。
为了查清富通达公司与西奥公司的关系,他与办案干警反复穿梭于湘潭、湖北、成都进行调查了解。第一次调查时,郑子昆通过组织衔接,请求当地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协助调查当时维修电梯的技术人员赵滔与富通达公司究竟是何关系。对此,被调查部门处处为调查人员设置障碍。尽管这样,郑子昆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当他深入富通达公司查询该公司电梯销售去向后,又回到湘潭对数十个买家查询电梯维修合同,调取书面证据百余份,均证实湘潭多家电梯都是由西奥公司承修,维修电梯的技术人员就是赵滔。
“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西奥公司承认了其是富通达公司挂靠单位的事实,只是因为国家对特种行业的规定约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已。”郑子昆向笔者介绍。
检察机关确定了两家的法律关系,也就为后面的调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促调解救助弱者
调查取证结束后时间已临近年关,眼看就要过春节了,各单位各部门都忙于准备过年。想着受害人诉求的期盼,郑子昆心急如焚,顾不得许多了,他带领干警马上又深入西奥公司与公司老总讲道理,摆事实,并告知因为这一案件,富通达公司已被法院执行赔偿款94万余元。既然西奥公司是富通达公司的挂靠单位,同时也是造成小陈悦受伤致残直接责任单位,理所当然应当为富通达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郑子昆又说服西奥公司代理律师,共同向他们宣讲法律,讲明诉讼继续下去的话,面对不知何时是头的诉讼过程,公司一方面因诉讼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影响公司发展的精力,最终还得承担赔偿责任。真情所致,终使西奥公司同意与富通达公司坐下来调解,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2015年春节前,郑子昆组织双方先后经过五轮调解,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由西奥公司为富通达公司承担责任赔偿金47.08万元,并表示在2015年4月30日前付给富通达公司。此举,致使两家公司明晰了在该案中的责任,并且心服口服。
5月5日上午10时许,魏丽萍到湘潭市检察院领取了小陈悦受伤致残的全部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用,接过钱后她已泣不成声,断断续续地说:“有了检察官的帮衬,心中的石头总算落地了。”
目前,富通达公司已到湘潭市检察院撤回了对案件的监督申请,同时也向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撤回了对西奥公司的起诉。至此,这起看似简单却内藏玄机的伤残赔偿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