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证的基本原则
2015-06-30张媛媛
张媛媛
摘要:公证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关实施公证行为的基础和法律准绳,是公证机关处理一切公证事务的总依据,是实现公证任务的重要保障,它贯穿公证工作的始终。
关键词:真实合法原则;直接原则;法定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保密原则;回避原则
一、公证基本原则的含义
何为基本原则?通说认为,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笔者认为,所谓公证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公证法所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发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二、真实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所谓真实,即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内容,在公证时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有充分证明其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假或伪造的事实。
三、合法原则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与法院办理案件一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实性与合法性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所谓合法性,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公证机关及其公证人员的全部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办理公证的一切活动,都是执行法律的过程。也只有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文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非法和无效的。
四、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是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公证程序规则》第4条规定:“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业务。”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由公证人员亲自接待当事人,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口头陈述,亲自审查公证事项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关的全部材料,然后依据事实、法律、经验和感受,确认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出证的条件,再考虑作出出具公证书、拒绝公证或终止公证的决定。”
五、法定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法定与自愿相结合原则,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对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公证,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公证的功能之一是参与国家对宏观或微观民事、经济活动的综合调控,使公民、法人的行为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之上,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要把民事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保障民事流转、经济流转秩序的正常运行,仅靠当事人自愿是不够的,国家必须加强引导。
六、保密原则
公证中的保密是指公证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保密原则的实施要求是:
(1)公证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务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外,对本公证处其他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也同样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2)公证人员对拒绝公证的事项的内容也要保守秘密;
(3)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动机、用途等同样需要保密,不经当事人的请求,公证处不得将公证书副本发给除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七、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不能办理与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实行回避原则,既是为了防止办证人员因沾亲带故,对公证事项先入为主,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公证,作出不公正的偏袒性证明。也是为了避免他人对公证事项产生怀疑和非议,以利于公正合理、正确顺利地开展公证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
总之,公证原则是公证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完善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保障公证职能作用均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