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法律规制思索
2015-06-30杨恒辉
杨恒辉
摘要:伴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开展,涉及到我国占有绝大的数人口的农民在在我们国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在深入全面的展开,其中在农村拥有试点省份和城市都普遍反映,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坚持经营和管理要落实科学化和法制化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得成功的关键,也要拥有全面的管理机制,规范的对农民的医疗卫生进行管理是当务之急。文章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法律规制为研究的对象,着重分析了其制度,尤其是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对新农合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具有可靠性的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法律规制;权利义务;思考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通过国家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组织建设,管理,支持引导,农民个人自愿加入,有当地政府、集体提供筹资的一种医疗体制,这是一种互帮互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农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得病不敢去医院的心理。政府扮演了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角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为广大的农民提供了基础的医疗保障制度,发挥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中国梦的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建立,因为在医疗保险、医疗管理等方面,政府各部门的管理职能之间的管理权限的问题很复杂,比如说卫生保健提供者,例如医院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就存在不平衡的问题,所以就存在的医疗风险的问题,这对以农民为主的广大患者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因此要通过改善法律法规,从而明确政府管理,明确卫生保健者的具体职责,明确患者的权利及义务,以便使各个方面都能明确自己的职责,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农村医疗机构,使其有秩序,从而有效的降低发生医疗事故的发生概率。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
从意义上来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有些区别,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一制度是在政府的组织、引导、支持下的,社会及国家是其责任主体,因此,从这里可以看出,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具备社会医疗保障的性质。新农合的主要对象时占有中国绝大多人数的广大农民,这是一项国家的福利制度,这是由国家及当地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制度来实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是一项正在中国的乡村的一部分试点上进行的一项医疗体制的改革措施,它的成功或失败,在绝大部分的程度上取决于建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制度是不是会科学合理的运行下去,现如今的政策问题虽然明确规定了各层机关的管理机构,但是在监督机制和相关人员的选择机制上还没有确立相关法律法规,所以一个紧迫的问题就是一定要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法规,这是保证继续实施国家医疗福利措施的一个积极方面。
二、针对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法规的制度,出台地方性法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主要落在了三层领导层次上:国家级别的领导层、省级领导层、县级领导层。在其中,有以下三个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
(1)强化国家级别的法律规章的制度建设。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设中,国家只是稍微的出台了较少的一些指导性的意见,而关键性的法律法规的建设的这一主要任务集中在了县级领导层上,需要其出台地方性的制度,这在我国的其他制度的建设的建设方面中是很难见到的。
(2)重点发挥各级人大的作用。尤其是县级人大要结合到地方性的实际,根据实际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制定出利于农村合作医疗法律法规建设的相关体制建设。
三、尽最大的可能减少各地地方性的差距,使其相互协调
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的不同,各地之间难免存在差距,所以,很可能会伤害农民的权利。
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体制的建设:
(1)发挥监督管理部门的真正性的监督管理职能。所以,一定要遵照监督和管理的部门分开的管理原则,避免出现人员交叉的现象,真正的发挥到管理跟监督的作用。
(2)利用各种各样的形式,真正发挥监督主体,尤其是农民的监督作用。
农民使其中的主体,所以农民要拥有真正的知情权。应该在各个有关部门的公告栏上张贴相关的管理贴报,尤其是在定点医院的公开栏上一定要张贴,明确像社会提供相关情况的收支和使用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一定要确定农民的监督权利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