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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鹿特丹规则》对提单制度的影响

2015-06-30祝长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祝长江

摘要:《鹿特丹规则》以其对旧有海上运输规则有显著的创新而引起相关行业的密切关注,公约中包含的一大变革,就是对于传统提单制度将产生重要影响,并且会带来理论与实践的变革。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可以分析和借鉴《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则的创新和可取之处,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提单制度;运输单证;电子单证

2009年9月23日《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对外开放签字,未来如果该公约能够顺利生效,将意味着国际货物运输国际立法就将结束“海牙时代”,迈入崭新的“鹿特丹时代”,虽然距离实现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相较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来说,《鹿特丹规则》无论在规定的范围、责任的限定,还是在权利义务的平衡上都有跨越式的发展。《鹿特丹规则》制定的各方试图通过全面制定海上货物运输到贸易的方方面面来适应21世纪以来国际贸易发展和国际政治形势带来的新变化,通过开启“《鹿特丹规则》时代”来逐步完成国际贸易规则统一化的历史进程。

就目前来看,对于《鹿特丹规则》的态度基本呈两派:一派认为其存在先进性的特点,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一派则坚持认为其大而无当、冒进冲动的特点只能导致其生效的困难。也有很多学者意识到《鹿特丹规则》从实务角度来说,其主线仍然落在“单证”上。就目前已经生效的公约背景下,国际货物贸易运输大部分仍在实际使用的“单证”依旧是“提单”,那么对于《鹿特丹规则》对提单制度的影响的研究就变的尤其具有实际意义和价值。

一、《鹿特丹规则》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影响

要弄清楚《鹿特丹规则》对于现行提单制度到底有多大的认同和改进,对现有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有多大包容度,那么就必须理性分析《鹿特丹规则》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影响。一个新的海上运输贸易规则的产生无外乎是基于更好的适应海上运输技术和国际贸易新变化。更直白一点进行阐述,21世纪的国际贸易和航运,不论是在船货各方的力量方面,还是在国际货物的运输方式方面,同以往都有很大差别,新的发展形势迫切要求产生新的国际公约。以我国《海商法》制定为例,普遍诞生于三大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之后,其内容融合和糅杂了三大公约普遍适用的贸易精神,吸收其中成熟和合理的内容,同时加入了适用于本国的法律体系的相关内容。世界范围内,海上货物贸易法律规则制定进程的不断深入,旧有的海上贸易运输格局的打破,推动了《鹿特丹规则》文本的诞生。

从《鹿特丹规则》制定的进程上来看,现有规则文本的产生既具有必然性,也具有偶然性。其核心仍然是围绕已经被成熟适用的三大公约的提单规则的推进和修改,其阶段性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公约内容能够包括电子单证的发展需要,以及解决统一提单项下的法律问题。然而,在制定过程中,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CITRAL)逐步认为在新世纪贸易发展的情况下,有必要进行一次更新换代的“造法运动”,以此来达到填补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空白,打破货物自由流动的障碍,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其终极目标更是为国际性货运规则的统一。一方面试图从各方面突破《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内容,形成新的立法体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包含《联合国国际合同电子通信方式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一系列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为了适应新发展而炮制出的相关公约,形成一个具有极大影响力的法律规则体系,成为全面规范海上运输以及延生到内陆运输的国际运输法典。究其公约制定的本质,其目的还是集中在货运单证上,只有在旧公约的势力范围单证上有突破,新公约才能真正有作为。因此,将《鹿特丹规则》抽丝剥茧,应当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单证上。

《鹿特丹规则》中,对于海运新发展的关注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对于未来发展的拓展性也秉持了开放的态度,就行业技术发展后法律责任的平衡问题也采取了诚恳的做法。其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打破现有提单制度的城堡壁垒,从提单拓展为运输单证,改变旧的提单模式,逐步为电子单证进行合法化、有序化、可控化的包装。真正发展的是“运”之背后的交易,实际上也就是“单证贸易”。因此,《鹿特丹规则》真正能具有影响的、前瞻的、发挥的也只能是这一领域。

二、运输单证的扩大化效应

《鹿特丹规则》产生之时,也正是货物多式联运方式甚嚣尘上之时,《鹿特丹规则》的部分设计理念也正是基于联运的需要而诞生的,其设计者也正是本着联运将大行其道而进行预设的规划的。目前,海运、航空、铁路存在各自的国际公约,各国和地区的国内和地区立法更是存在不同的体制,各自有各自不同的提单制度或者类似于提单的单证制度。自提单以“马赛文书”的形式诞生,发展到现在,已经产生了诸多“变种”,但不论是海运单、大副收据、收货提单、船东交货单,还是目前热门的电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都是脱胎和借鉴于最初的提单雏形。正是源于提单制度的成熟和稳定,其海运便利性和促进性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共识。提单制度的难于打破,并不在乎于正常贸易秩序的改变,而在乎于各国、各地方政府在制定适用于本国的海商法体系的时候,就海上货物运输贸易规则的制定时,几乎都是围绕着国际通行的提单规则进行制定的,同时,在制定国内其他运输规则的时候难免要参照提单规则进行考虑,已经形成了坚实的运行堡垒。

就货物运输单证这一概念来说,和提单的范围来说,这往往是一个上位性质的概念,提单自然包括在货运运输单证之内。不论用什么样的运输方式,都离不开运输单证的身影。但一张快递单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并不是一张提单。《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14款规定:“运输单证”是指承运人按运输合同签发的单证,该单证一是证明承运人或履约方已按运输合同收到货物;二是证明或包含一项运输合同。其性质已经不言自明。之所以要这样规定,是为了为公约“门到门”的戏码打下法律逻辑基础,试图通过规定上位概念拓宽公约范畴,通过这种方式试图打破壁垒,这样的做法类似于将书名从“病人的护理”变为“人的护理”,看似拓宽了思路,造成无所不包的新鲜感,其实内里并非同一回事。这也是大部分学者对《鹿特丹规则》诟病之所在。

提单制度所要突出的是其“物权属性”的特点。提单之所以会与众不同就是提单被赋予了物权凭证的重要属性,才能保持提单在运输单证中的突出地位。其性质的原由实际上是因海运的特殊性所引起的,货主既需要时刻掌握其海上运输物品的物权,又要具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随时进行物权转移的特殊需要。《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者更多的把未来货运看做是整个物流的过程,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分段运输的特殊属性。《鹿特丹规则》其实际的只是一个大一点的“筐子”,至于“筐子”里有什么,还未尝可知。而基于物权属性构建的提单体制,早已非常充实,与提单相关的各种制度建设得以发展,代替货物进行买卖,代替货款进行融资,从而使提单的使用范畴扩展到国际贸易与金融领域,大大促进了世界贸易的进程,其提单体制已经不仅仅局限与海上运输,横向和纵向的进行空间的拓展,这是促使各国接受新公约的唯一手段。有学者认为运输单证代替提单将产生对理论体系的构建将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对航贸的实践操作将产生障碍。笔者认为言过其实了,究其国际条约的适用情况来说,并不急于一时,其影响也不全在当下。

三、电子单证的推进化效应

《鹿特丹规则》制定的背景是电子单证正日益大行其道,其最大的亮点也在于条文中详细规定了电子单证交易模式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涉及到电子单证转让的细节,承认了电子单证在某种程度下,同纸质单证同样具有物权属性。同时,在《鹿特丹规则》中电子记录在运输环节中的使用也有详细规定,说明制定者已经考虑到了电子单证进行交易时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在实践操作中,电子交易技术日新月异,电子单证安全性、可保证性、提取性和复制性方面的技术难题在不断的攻克中。中国正在日益成长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国家,电子商务C2C、B2C、O2O等模式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互联网金融也方兴未艾。目前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行方式公约》在2005年就已经被通过,可以说明的和不容置疑的是,电子单证在未来将是一种被普遍使用的单证方式。目前国际性公约的遇冷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贸易规则上缺乏有力的主导国家和世界认同的行之有效的行业规范,各方抱着坚守利益、保持观望的态度,而其实各方已经完全认识到了电子单证规则规范对于各方未来发展和占领主导市场份额的重要意义,因而造成了国际冷国内热的格局现状。

新技术和新交易方式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一种国际性的公约来进行认定和保护,才有可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在世界范围内被认知和接受。就《鹿特丹规则》本身的内容来说,其中过于细节化的规定是否能够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还有待商榷。但最为一个国际性的公约,其推进化的效应是值得肯定的。就目前的实践发展来看,海运领域对于电子单证,包括对整个电子商务的接受程度是较为缓慢的,这是因海运运输的性质所决定的。但并不是说,海运规则可以摈弃或者可以忽视电子单证规则的制定,电子单证的普及可能就是一夜之间的事,而规则的缺失将带来大麻烦,导致海运市场的混乱。只要国际公约具有一定弹性和灵活性,电子单证将在海运实践中被普遍接受。

基于这样的设定,《鹿特丹规则》走的更远。《鹿特丹规则》第9章关于货物交付中第46条,第47条详细地规定了无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律规则。允许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改变了以往海运公约的立法思维,不再将“凭单交货”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加诸承运人,而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或符合一定条件时赋予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权利。这无疑为电子单证等一系列发展开辟了更大的空间,从另一个角度“摧毁”了纸质单证赖以生存的固定化的优势。虽然这一点常常被诟病为大大增加了海运欺诈的风险,给承运人带来巨大的压力,同时会减损提单的重要性。然而,通过这一举措可以使更多的海运参与者认识到,将安全保障措施压在纸质提单,或者极力完善提单制度以求万无一失的做法在未来发展中将会处处碰壁,海运中将存在更好的措施既能促进发展,又能保障安全的新做法。《鹿特丹规则》对于无单放货的规定较为详细,但其无单放货的机制复杂且不确定,没有很好的体现其统领的作用。这一点就整个规则来说都有体现,一项创新的规则和制度,在体现国际海上运输法律的发展方向的同时,其涵盖的庞杂,无疑将减轻其可行性,也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只能希望于其期待其未来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