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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之遗骸的法律性质及保护

2015-06-30王经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遗骸

王经石

摘要:法律伴随着每一个自然人的出生直至死亡,自然人自出生取得权利能力,在生命存续期间的一切行为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同时自然人的人格、身份、财产等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权利能力于自然人死亡后归于消灭,但就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自然人死亡后即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后的保护并无明确的规定,下面仅就死者的遗体遗骸的法律问题作粗略介绍。

关键词:遗骸;人格利益;物;人格物

一、人类的发展脱离了原始的自然性

人,作为自然界中一种特殊的生命体,有着与自然界其他生命体一般存在方式的相同性,即都要经过出生、一定时间的存续、死亡的一般过程。但是,人类在经过漫长的进化演变之后,人类的行为方式开始与自然界其他物种相脱离,人类成为一种会语言,能劳动、高智商、高创造力的高等生命体,人与人之间开始形成联系,并在一定的区域内形成了一定的组织形式,从最原始的部落,城邦,到后来形成国家、拥有统一的国籍共同生活,并创造性的制定了约束本组织体系内部人员的群体行为规范,产生了法律,至此,人类的生存法则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所有的行为都被规范在了法律之中,法律伴随着一个人的出生直至其死亡。人类的一系列发展变化使人与动物或者说是其他物种完全区别开来。

二、人具有人格利益

在法律产生后,人类的行为便都被授予了法律的意义,在不平等的奴隶社会与短暂的封建社会过后,古老的惩罚性法典被追求平等正义、权利要求的新型保护性法典所取代,法律赋予了个体人的人格权利、身份权利,并在法律上规定了个体取得这种利益的起止时间和保护此项利益的方式方法。

三、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

人格利益是取得财产利益的基础条件,人格不仅具有法律人格的涵义,而且具有伦理性、道德性及精神性的道德权利的意义。换言之,人格利益遭受侵犯的救济方式就是通过财产的弥补,尽管财产的弥补与补偿并不意味着能够恢复原状,但是能够通过经济的补偿达到精神的慰藉,而财产补偿的提出未必一定是被侵犯本人,前述已有具体表述个人的生存组织方式,因此补偿的提出与取得是基于这种家庭亲属关系。

四、遗骸的法律性质

1.遗骸的概念

所谓遗骸,是指曾是有生命的躯体的化石或遗体,我们在此讨论的遗骸意义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体的法律性质。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在世界各国对于出生与死亡的界定标准有多重标准的情况下,我国法律采取的出生独立呼吸说与死亡临床界定的标准,这就意味着自然人在临床死亡标准的界定下,其权利能力同时丧失。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取得人格、身份、财产等其他利益的前置性资格,当自然人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后,取得其他权利的资格即归于消灭。

2.对遗骸保护的必要性

法律对尸体遗骸进行保护,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死者本人的权利,而是基于自然人内部成员相互保护及对家庭社会伦理道德的考虑。一方面对于死者家属以及近亲属而言,即使自然人已经死亡,但是其身体的存在在家属眼中仍旧被视为其生命体征的部分存在,家庭内部成员间有保护死者尸体遗骸完整不被侵犯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社会而言,如果仅就自然人死亡即失去法律的保护,那社会其他问题便会层出不穷,例如,自然人死亡后,其身体可能会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盗取器官,破坏尸体完整性等等。

五、我国目前的立法保护现状

1.我国法律关于遗骸保护的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上述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在传统民法没有将自然人死后遗体的保护明确规定下,《解释》的出台缺乏必要的民法理论支持,凸显出了此类问题在当今社会层出不穷的情况下仓促颁布的弊端。《解释》并没有对遗体、遗骸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有无可能发生所有权争议、争议发生后,司法如何回应等。

2.对于遗体遗骸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

(1)遗体、遗骨、遗骸的管理。处分权规则:自然人在生理以及法律意义上的死亡后,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尸体转而物化,即在法律上转变为与物同等效力的物体,但是将物化的遗体完全适用物法的一般规则也不甚妥当,这就引发了对遗体、遗骸占有、处分、管理的一系列问题。

遗体遗骸的所有、处分权问题:死者已矣,死者的近亲属虽然悲痛,虽然难以接受遗体的物化现实,但是在法律上仍旧需要对物化的遗体遗骸做清晰的界定,同时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生者的精神利益不受损害,使家庭成员免受死者遗体被侵权而带来的二次精神痛苦。死者生前留有遗嘱明确表示死后如何处分自己身体的,家属及近亲属应遵守死者的遗愿。对于未有表示的死者,应当以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害、损害其身体完整权。

遗体遗骸的收益权问题:遗体遗骸虽然被物化,但是其不能算作为完全意义的物,或者说起不完全具有一般物所拥有的权能。其不能拥有普通物所有的收益权能,收益权能的放开使用会造成损害死者的身体完整权,社会秩序的紊乱,造成潜在的社会犯罪危害,将会使自然人死后遗体的任意处理合法化,也不利于保护弱者,尤其当今贫富差距加大化,可能会导致自杀率上升,自然人随意处分自己的身体,加重器官交易等等问题,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同时也给家庭伦理道德造成极大的破坏。

(2)处分、管理的主体。一般而言,对死者遗体的管理仅限于死者的近亲属,死者的遗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现有法律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照《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其管理顺位人。但是不能排除在同一顺位上有多个主体的情况,这就会涉及共同管理和处分的问题,应当准用我国物权法关于共有之规则进行当事人内部权利调整。目前对人之遗骸的法律保护仍不健全,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遗骸的法律问题却是层出不穷,加强立法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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