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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探讨

2015-06-30江春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

江春妍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积累财富的手段也越发的丰富,这让国民拥有了更多的物质财富。但随着财富的多元化使得公民之间的经济纠纷逐渐增多,膨胀至各个领域,例如存在于婚姻存续间的经济纠纷。我国婚姻法为了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不断的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本文便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五条作为研究基础,探讨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界定问题。对其中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投资收益、价值增值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以期我国婚姻财产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更加的完善。

关键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婚后收益;共同财产

我国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或者是自然的增值,应当归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不能纳入共同财产。该解释条款将婚后夫妻个人财产的确定再一次推向高潮,它完全的颠覆了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度。该条款的解释是否符合实际,现实中怎样对上述解释进行认定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界定

1.个人财产的界定

个人财产是指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约定的情况下,由夫妻关系当中的一方享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基于该项权利,其可以独立的对财产进行占有、收益、处分以及使用。我国法律所采用的财产制度属于夫妻婚后所得共有的制度,换句话说,一旦双方存在了婚姻关系,对于婚后的财产,一般是以共有为原则,将个人所有当作特殊的例外情况进行处理。凡是当事人不能够证明该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均应当划入共有财产当中。

2.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界定

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收益的一种特殊形式,该种收益的发生具有一般的限制性条件,即具有时间性,要求发生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该种收益并不要求该财产是在婚后才取得的。综合来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当中的一方对其所获得的个人财产以及其后续时间段内获得的收益都是本文所研究的归属范畴。

二、我国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法律规定

在1950年的时候,我国便有了第一部婚姻法规,但当时对于夫妻财产并未做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在1980年的时候,婚姻法明确的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限制,指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才属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有。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的法律规定越发的详细,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做了很大的调整,不仅充分的列举了法律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还增加了属于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的规定。虽然新婚姻法对夫妻间的个人财产进行了界定,但仍存在个别问题界定不清的情况,如在司法解释当中,有的将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纳入到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的将婚后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纳于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极容易出现混淆的情况,很难进行鉴别。

三、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具体认定

笔者认为,正确确定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收益的最终归属问题,首先应当明确产生收益的原因,如果产生的收益与当事人双方所实施的特定行为有关系,则不论当事人一方对于该项收益是否有直接的贡献,都应当将该收益归入到共同财产的范畴,反之,则认为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1.自然孳息

自然孳息主要是指动植物所产出的产物以及果实等类似的收获。在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中所出现的孳息并没有按照上述划分方式进行区分,而是统一的将其解释为只要是依附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的财产之上的东西,其所产生的孳息便归于该方所有。如此解释是完全符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的,但是如果将该孳息放在婚姻关系之中进行考量,便会发现如果夫妻中的另一方对于自然孳息的产生是付出了劳动的,或者即便是没有直接的付出劳动,但是却在另一种程度上承担起了家庭的责任,还仍旧将这样的自然孳息归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难免显失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婚后的个人财产所形成的自然孳息应当是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

2.法定孳息

对于法定孳息的认定,笔者主要讨论利息和租金两个方面。首先对于利息而言,它的产生同夫妻关系中对方当事人的主观管理行为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而对于租金来说,获取租金过程中,出租人会承担较多的义务,需要介入很多经营管理的行为,因此基于协力原理,婚后个人财产所得的租金应当归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

3.投资收益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根据200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投资收益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此处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增值收益。但根据当事人是否参与经营作为划分依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则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其次,在间接性投资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当事人仅进行了提供资金的行为,并未做其他实质性的行为,因此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

4.价值增值

对于价值的增值分析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一非自然的增值,即一方个人财产的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内获得了增值,并且增值的原因是因为双方之间的共同努力。这样即使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另一方,但是对于增值的部分也应当向另一方做出一定的补偿。其二自然增值,该种增值当然的纳入到个人财产的范畴。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虽然对于夫妻的个人财产收益归属作了创新性的规定,它认为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都归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但尽管如此,该规定仍然有完善的必要,一般而言,夫妻一方在婚后的收益除了上述两者外,还有投资经营性质的收益。出于公平起见,不能够单纯的将其归纳为属于或者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而应当从其产生的原因综合性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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