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的帮教责任
2015-06-30廖维玉
廖维玉
摘要:《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重点和难点,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机关和考察主体,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帮教责任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贴上犯罪标签,使他们更易于融入社会,符合刑罚的人道思想。然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重点和难点,而新《刑事诉讼法》对此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机关和考察主体,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帮教责任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帮教的现实困境
1.法律法规未对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做出具体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主体、时间及要求,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关为检察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尽管教、配合之责;第二百七十三条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反面条件,在考验期内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但是该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在实际中如何认定存在较大困难。
2.社会观护帮教体系不健全,专业帮教组织不够齐备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帮教体系,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形式仍以检察机关“单兵作战”模式为主。然而,检察机关毕竟不同于专业社会帮教机构,缺乏帮教经验。由于没有健全的社会观护帮教体系和专业的帮教组织,使得大多数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仍以本地户籍且有监护管教条件的未成年人为主,其中绝大部分为在校生等。对于“三无”和“三失”的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因没有专业帮教组织作为依托,不具备帮教条件,极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3.检察机关缺乏高素质的观护帮教人员,帮教力量有待加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需要引入具备法律、社会、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帮教观护人员,而负责帮教的检察人员因专业所限,多数欠缺上述知识,而且“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剧了人才配备与工作开展之间的紧张关系,影响了检察机关从事帮教工作的积极性。
二、附条件不起诉帮教的制度构建
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工作中,应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社会力量配合,以人民检察院为主导、家庭尽主责、帮教基地(包含学校、企业、社区)为平台,共同建立和健全社会帮教体系,设置相对完善的帮教考察程序,加以规范化运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基础。
1.牵头建立社会观护帮教基地
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定位应为牵头组织者,而非具体帮教机关。因此,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国家公权力的支持,不断拓展帮教渠道,积极与基层司法所、社区、村委会、企业、学校等单位沟通协商,形成合力,不断完善多方位的社会帮教体系。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不断加强与社会力量(包括社区、机关、学校、家庭、企事业单位等)的协作配合,成立正规的观护帮教基地。
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设立观护帮教基地。目前,通过检察机关牵头协商而形成的帮教组织,具有临时性、松散性,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且帮教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影响了帮教效果。因此,各地检察机关应大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吸纳司法机关、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观护帮教基地长久性、正规性建设,促进帮教矫治工作稳健有序开展。
选择适宜帮教单位,成立正规的观护帮教基地。检察机关在选择学校、企业或社区作为观护帮教基地时,应遵循保障未成年人权利这一基本原则。一是帮教单位地点的选择。应当在当地选择人口较为密集的较大城镇作为试点单位,这些地方由于人口密集、外来人口较多,未成年人犯罪率也相对较高,以此为帮教地点,便于未成年人就近选择,也方便检察机关实施帮教考察。在时机成熟之后,逐步扩大帮教基地参与单位的范围,形成覆盖面广、成熟度高的社会帮教体系。二是帮教单位类型的选择。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是非判断观念较差,易受外界影响,应优先选择口碑、信誉良好的企业,给予良好的帮教考察环境,有利于其改过自新。三是帮教单位选择的方式。由当地党委政府出面公开招募,企业主动报名,商会根据掌握的企业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遴选等一系列程序,从中选定合适的企业,并以党委政府名义正式发文,确定这些企业为观护帮教基地单位。同时,学校、社区作为帮教单位,可以参照上述方式选定。
2.出台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实施细则
制定帮教实施细则。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及当地实际情况,设置相对详细、操作性强的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实施细则,明确帮教的条件和措施。一方面,对于帮教条件,检察机关可以设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需要完成的义务,如参加学校学习、工作岗位培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等;可以针对个案具体情况作出某些禁止性规定,如禁止与同案犯联系、禁止进入赌场、棋牌室、网吧、娱乐场所等。另一方面,对于帮教措施,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采取最为有利的方式落实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若系在校生,则落实到其原就读学校,由学校具体实施帮教,放假期间则落实到社区、家庭继续实施帮教;若有工作,且原单位愿意继续接收,则落实到原单位,由原单位具体实施帮教;若无工作,则落实到当地观护帮教基地的学校、企业或社区实施帮教。上述几种帮教方式,无论是以学校帮教为主,还是以家庭矫治为主,检察机关都应当居主导地位,制定适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个性化帮教方案,并确定帮教考验期限。
引导家庭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家庭疏于监管有很大关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监护人签订协议书,由检察机关引导监护人正确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敦促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其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同时,要求监护人根据协议书的规定制止未成年人从事特定禁止事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还可以开设“家长学校”,聘请专业人士为监护人上教育课,为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协助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面的思想、行为矫治。
发挥帮教基地的职能作用。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重点帮教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以学校、企业、社区为单位的帮教基地为平台,保障失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帮教基地保持沟通联系,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掌握被帮教对象的考察情况;在帮教考察期结束时,帮教基地对被帮教对象在考察期内的表现予以总结,提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及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具体而言,针对在校学生,检察机关可以与当地学校建立检校共建关系,对于在校学生涉嫌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尽量从宽处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对于被不起诉的未成年学生,矫治期间各学校应当无条件接收,并配合检察机关监督考察,对帮教对象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