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杀人罪
2015-06-30邱玉强
邱玉强
摘要:杀人罪作为刑法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一种严重侵犯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权益的罪名,侵害的法益性质比较严重,但是其在司法实践中错中复杂,且各国规定略有差异,所以给罪质的构成认定分析带来了一定的阻碍,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就一些大陆法系理论规定,本文将主要从杀人罪的中外对比,刑罚度量,角度加以分析,以便全面清晰的对杀人罪进行了解。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杀人罪;刑罚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外国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
首先,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存权利。我认为,人的生命是国家,社会存在的基础,是最高价值的个人法益,即使是本人,也没有自由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但国家刑罚权并不直接干涉自愿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即自杀行为,因此自杀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
对于自杀者而言往往是那些能够理解自杀的后果意义,并具有决定自杀的真正意思能力的人,因此,我们认为唆使具有意思能力的人自杀或帮助具有意思能力的人实施自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为轻,我国现行刑法对此没有规定为犯罪,更谈不上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教唆或帮助没有责任能力的幼儿祸精神病人自杀的,属于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实施杀人行为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直接支配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一般来说,受胁迫,诱骗而自杀的行为也不是基于自杀者自由的意思来决定实施的,因此对诱骗者构成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既然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必须以生命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法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罪的对象必须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即使是早产而发育不良在将来无成长希望的婴儿、濒临死亡的伤病人,衰老的高年龄人,畸形儿以及受到死刑宣告的人和受到民法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人,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在我国毁坏尸体的行为构成刑法典中的侮辱尸体罪。在行为人出于故意而误把尸体当作活人杀害的情形下,则属于对事实认识错误,应以对象不能犯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罚。在日本,故意损坏尸体的行为同样不够成杀人罪,构成毁坏尸体罪;在欧洲,德国及瑞士修订的刑法典将这类行为规定为“扰乱死者安宁罪”。虽然多有类似,但也存在区别的是如果是将尸体误以为活人而对之实施杀害行为的,属于认识错误问题,根据客观危险说理论,在这种不会发生任何的杀害结果,因此归类于绝对不能犯。根据日本1974年改正刑法草案的规定,行为按照其行为的性质一般不能发生结果的,所以不能以未遂犯来论处。因此,这种行为不能成立杀人未遂。而根据具体危险说,应从行为时一般人的立场来判断,如果在一般人看来,所杀害的对象是活着的,杀害结果有可能发生,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侵害生命的可能性,应成立杀人未遂。德国帝国法院曾通过有关判例肯定了对尸体实施的杀人未遂。根据德国现行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为对犯罪的对象的认识错误,在性质上其犯罪行为不能实行终了的,法院可以免除其刑罚,或者减轻其相应的刑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中的客体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杀人罪的相关客体有所区别和联系,值得注意的是其在各自的刑法体系中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其次,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规定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果是合法的剥夺他人的生命那么就不会构成犯罪。如果实行正当防卫或者执行公务而将他人杀死,不构成犯罪。故意杀人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在实践中,常常是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而不作为的情况大多是针对那些负有特殊义务人而言的。至于什么样的人是负有救助义务的,什么样的人是不负有救助义务的,似乎并没有明确严格的划分。曾有人云: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如果应由道德来调整的事情交由法律来调整则是这个国家或社会的倒退。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因为担忧道德的退步而去将法律的硬性明确规定模糊化,应该奉行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在法律的明文规定的同时强化自己的道德修养。
再次,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里的故意既包括了直接的故意杀人,又包括了间接的故意杀人。无论是哪种的故意,行为人都已经明确认识到了自己所伤害的对象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同时也应该预见到了自己的杀害或者是伤害的行为将会直接或者是间接的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造成死亡的危险趋势。对于行为人死亡的事实结果,行为人既可以是希望,又可以是放任或者容忍的态度。
伤害行为起始于损害他人的正常生理机能或者使他人肢体发生严重地变形之时。故意杀人无疑也是始于对他人人身安全的侵犯,并且也较为严重,并有着杀人的故意。其所侵犯的法益及其社会影响也较为严重,所以也需要更为严厉的刑罚打击来制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杀人罪的刑罚度量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法律条文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与我国刑法体系中其他罪名的规定有所不同。从故意杀人罪条文规定内容上看,它的刑罚轻重程度比较之其他刑法分则体系更为严重。甚至可以堪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民主权益罪中刑罚最重之罪!从故意杀人罪条文规定的结构上看,它的刑罚种类幅度是由重到轻的。即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递减刑度。
从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典关于杀人罪的刑罚规定来看,对于普通杀人罪的刑罚规定来看,对于普通杀人犯可以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下限一般为三年或者五年(也有例外,在意大利1930年刑法典规定,对杀人罪,处以21年以上有期徒刑),上限则从10年至30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