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
2015-06-30钱正国
钱正国
摘要:民事诉讼法已明确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民事执行监督方式进行梳理和总结,笔者认为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的背景下,民事执行监督应将抗诉、检察建议、查处职务犯罪作为主要方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执行;启动方式
一、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必要性
(1)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审判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也应当建立与审判相当的监督制度。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依法治国,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的具体体现。
(2)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我国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提高。
二、民事执行活动检查监督的启动方式
1.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执行过程中确有错误的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引起法院再审的监督方式。这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人民检察院运用抗诉的监督方式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应当是最为有效和有力的。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该条未对可以抗诉的民事裁定作出任何限制,执行裁定自然包含其中。但是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决绝检察监督,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因此,只有从立法上明确细化执行裁定的抗诉权,才能使执行裁定的抗诉工作走上常态化的发展之路。
关于民事执行抗诉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所有执行裁定均应适用,也有人认为仅适用于实体性裁定或终局性裁定。笔者认为应将执行裁定进一步细分为对执行公权异议的裁判和对私权纠纷的裁判,其中对公权异议的裁判是对执行人员在实施执行行为过程中其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和正当的裁判,是执行程序上的救济;而对私权纠纷的裁判是对执行中涉及的实体权利纠纷的裁判。执行裁定中对私权裁定如不予执行、执行回转、参与分配、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主要涉及的是实体权利纠纷的裁判,执行人员在做出裁判过程中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查明一定的事实,此类裁定做出的程序与审判程序相同,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确有错误的生效私权纠纷裁定采用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
2.检察建议
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运用最多,效果相对较好的监督方式。本次民诉法修改明确将检察建议列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对这一方式的进一步肯定。检察建议适用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检察建议适用的第一种情形,是人民检察院针对民事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已生效确有错误的私权纠纷裁定提出再审意见,可称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与抗诉的情形相同,是对民事抗诉监督方式的补充,但更直接、程序更简单,能够避免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新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此予以支持。作为民诉法规定的监督方式,这类检察建议对法院应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法院接到后,必须作出相应反应。譬如,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召开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讨论意见应及时书面告知检察机关。
(2)检察建议适用的第二种情形,是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确有错误的生效执行公权异议裁定、执法人员的违法和不当执行行为,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渎职行为情形的,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纠正。
(3)检察建议适用的第三种情形,是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机制不健全、制度存在漏洞或执行人员严重违背职责提出予以整改或追究纪律责任的等情形提出建议。主要适用的情形有:①人民法院的执行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上存在问题或漏洞的;②检察机关认为执行人员严重违职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这类检察建议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①有关国家机关或都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②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严格说来,这类检察建议不属于人民检察的法定职责范围,且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组织管理、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也缺乏专业性研究,故以一般建议的方式提出更为妥帖。这类检察建议是建设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强制性,法院接到这类建议后,可以采纳,也可不采纳,但均应慎重对待,深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查处职务犯罪
查处职务犯罪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查处执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监督方式,是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即亵渎了法官的神圣职责,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针对民事执行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的基础上提起公诉。虽然此种方式的检察监督被部分学者认为实质上是刑事监督,不属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畴,但笔者认为,刑事监督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执行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客观上产生了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效果,理应属民事检察监督的一种。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权力,同时也是责任。检察机关应尽快研究、梳理、明确执行监督的方式,在司法解释中对抗诉、检察建议、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建议更换办案人、查处职务犯罪予以明确,对其工作流程、标准进行细化,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法律依据,保证民事执行监督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