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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风险控制的创业板市场研究

2015-06-29刘思源

卷宗 2015年6期
关键词:主体结构创业板上市公司

刘思源

摘 要:在我国证券市场创业板市场属于一个热点问题。创业板在我国经济转轨阶段专门服务于广大高增长潜力、新型的中小企业,它肩负着调整国民经济的重责。如今创业板已为众多中小企业服务,但我们不容忽视创业板市场在我国呈现的风险,要针对我国实情施以必要的防范举措。本文着手创业板市场的内在特点,探析了创业板市场在我国的风险,并引出防范创业板市场开设的风险举措。

关键词:创业板;主体结构;上市公司

在主板市场股票交易之外,还有另一个允许股票交易的创业板市场,它与主板市场既在定位、功能上有所差异,又有着各种联系。在为中小优质企业与新兴高新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的不同思路中,创业板市场属于一种理想的选择,同样是构建退出风险投资机制与创业投资体系,推动科研成果工程化、商业化,带动调整结构升级产业,形成增长国民经济新亮点的重要思路。然而这个市场又带有高风险性,因此开设后需万分谨慎。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为了推动发展高技术领域,我国就开始对创业投资体系酝酿构建,并且历经种种调研、方案商讨、专家评论,以及创业投资协会的成立,为创业板市场开设做了不少前期工作,直至2009年创业板市场才在我国闪亮登场。金融领域在入世后一步步开放,创业板市场在此背景下其高风险更突出,这正是历经种种才推出创业板的一个重要原因。

1 创业板市场的内在特点

1.1 上市要求比较低

创业板市场既没有要求盈利状况,又没有要求净资产额。这主要在于中小企业是创业板的倾向,它对企业未来增长潜力比较看重,并非当下财务基础。此外,诞生的知识经济形态对衡量企业的标准有着本质性的改变,对一个企业评价的核心指标慢慢偏向其技术成果与人力资源等,现代投资者的决策基础就是依据这些指标来判断是否投资某家企业。

1.2 对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

因在创业板上市条件低,可能让那些经营状况表现有所牵强的小型企业同优质企业共存,同时相比传统企业来说,评价高新企业更加繁杂,所以将发行者信息资源披露的足够多,才能对投资者能够客观判断企业,及对投资风险化解有利。

1.3 为高成长企业服务

打造一种为市场潜力较大的行业、立足创新性的企业提高金融扶持的氛围是创业板的关键目的,这些成长性较高的公司在成长初期由于较小的规模,很难在主板上市。创业基金通过创业板的优势有了资金输出的渠道,推动这些基金对成长性高的企业喜好投资。

1.4 全额流通公司股份

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尽管能依法转让其股份,但发起人在成立公司之日起三年内不能将其持有的股票转让。然而在规定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规则中,在公开发行之前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东自股票上市后一年之内不能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售。就创业板市场来说这种规定对流动性有利,并且更加活跃了市场。

正是創业板市场无可比拟的内在优势,它的开设会对发展整个微观经济形成重要推力。其一,社会各界将在创业板市场的开设下激发出创业行为与创业精神,为发展经济打下技术基础与做好物质支持。其二,创业投资在开设的创业板市场中得到激励,创业板的合理性资本退出机制与市场定价机制,能够让投资者激发冒高风险大胆创业的勇气与激情,促进产业化高新技术与研发商业性技术。其三,开设的创业板市场对运行宏观经济会带来有利影响。

2 创业板市场在我国的风险探析

2.1 社会风险所形成的冲击

在一个刚刚融入世界经济大潮、没有足够市场化、体制深入转轨的发展大国,一旦因股市因素引发社会风险,后果难以想象。既然已经融进世界经济加入WTO,要实现竞争力的提高,就要寻求经济增长新亮点、提升产业结构,进而对必要的金融支持系统提出要求。创业板市场在世界上部分国家已发挥了这方面的显著作用,在此我们需要借鉴人家的经验。爆发社会风险并非突然间的,是经历过长时间的累积而成的,是各种不同风险的汇总。要是能够做好各方面的工作,把诚信经营风险、中介机构潜在的风险等降到底限,把各项制度健全,做到未雨绸缪,自然也就无法形成大的社会风险。因此,我们无需再瞻前顾后,必需尽快完善退出或可上市机制。构建机制是必要的,可在实践中对运作方面总结教训经验,摸着石头过河。如今民营企业与高新企业在我国蓬勃发展,民间有着丰富的投资资金,只要我们正确引导创业板,在运作上就不回出现交易冷清的问题。

2.2 上市公司内在的诚信经营风险

那些选择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大多都正值成长初期的高新企业,尽管有很强的成长性,可是较小的企业规模,较低的稳定性,其自身只有较低的抵御风险能力。相比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为了能提供创业期的企业更佳的融资上市机会,创业板要比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低。创业板较低的上市门槛,可能将部分低质量的企业吸引进来,它们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方式拿到上市资格,实现在创业板上市圈钱的最终目的,整个市场会因此而引发诚信风险。

2.3 服务水平欠佳的中介机构潜在的风险

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由保荐人对公司上市适合与否进行判断,并且肩负推荐与上市辅导的责任,另外保荐人还要与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单位等一些中介机构开展协调报表审计与资产评估等工作。除此之外,保荐人一定要做到拟尽职调查发行股票的企业,核实与审查上市的发行文件。保荐人在公司上市以后的规定期限内还要为公司继续提供必要的服务,在管理层承诺、关联交易、持续披露信息等层面上履行监护职责。对上市公司信息最熟悉的除其本身当属保荐人,然后是会计、资产评估等各家中介机构。要是在执业中像保荐人这样的中介机构不能保持必要的职业道德与良好诚信,或者在利益驱动下将原则放弃,又或串通上市公司造假圈钱,中介机构在发挥不出市场监督与筛选作用的情况下,就很可能引发其推荐低质量的公司,这将使创业板市场加大风险。

3 我国防范创业板市场开设的风险举措

3.1 打造合理的主体结构,防止创业板市场冲击社会

创业板市场拥有主体结构合理与否,是涉及到对社会形成冲击到底有多大、能否消化所引发的后果的重要问题,不可将其视之等闲。从投资者角度看,投资创业板市场的对象应该是那些在上市前有能力透彻客观评价企业涉及风险与业务情况的投资者,亦是对市场能充分了解的散户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不倡导只听命于传言影响的散户投资者或缺乏正确认识高风险企业的投资者进入市场。所以要对创业板市场着重培育机构投资者,诸如风险投资公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在创业板市场里使机构投资者变成中流砥柱。要是由机构投资者通过熟悉的投资技巧来运作创业板市场,将会极大降低市场的投机性,随之将极大降低风险。从上市企业角度看,应尽可能让那些拥有实体的成长性高新企业上市,它们必须能制造出真实的产品且为市场所接受。这样便会防止股市引发严重泡沫,进而把风险降低。

3.2 监管单位要执法严格,依法监管

第一,要尽可能避免行政色彩,依法监管。要是行政色彩还较多的体现在主板市场,主要在于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中的一种过渡方式。创业板市场属于市场经济产物,它应让市场更多的决定未来创业板走向,使计划性的护航更加少一些。

第二,為了监管架构的有效性得到保障应强化披露信息。监管架构要将创业板的风险与回报率平衡好。就投资者而言,在创业板市场里大家都渴望回报率能更高些,但相应风险也要必须准备承担。就监管部门而言,最核心的就是及时监督、完整、准确的披露信息,通过把披露信息的规则严格详细制定出来,进而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然而高科技的日新月异,上市企业日益涉及高深与复杂的技术、监管者对具体哪个项目的回报率会更好已难以评价,对项目有多大风险也无从评价。所以仍然保有传统监管方式已不科学,只有通过市场,由披露信息取代审批变成监管重心,由投资者对回报率与风险自行评估。

第三,对公司管治标准要求严格。通过实践表明依靠单纯的披露信息是不足的,应将公司管治理念引入进来。公司管治涵盖内部管理、激励约束、规范运作及权力制衡等机制。在上市公司制衡权力的必要性十足。尽管我国用二十多年走完了国外一百多年要走的证券市场发展之路,并获得显著成就。然而仍未从本质上改善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问题,必须要落实控制好权力制衡等机制。

3.3 要求保荐人制度实施严格

保荐人要对发行上市前后的被保荐公司辅导与监管其披露的各种信息、内部管理,同时对被保荐人申请发行股票上市的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真实性负有连带责任。创业板市场里保荐人当属第一守护人,必须要求保荐人切实履行好职责。这对保荐人的专业知识提出很高要求,因保荐人对创业板中的企业掌握的技术不一定很了解,所以保荐人除具备经济实力较强与投资银行业务丰富经验之外,还要能了解行业发展,谙熟运行创业板规则的复合人才。除此之外,保荐人要将判断企业价值的全新标准确立起来,对候选企业要看重潜在素质,注重风险意识,在事前做到谨慎选择上市企业。

4 结论

综上所述,创业板已为众多中小企业服务,但我们不容忽视创业板市场在我国呈现的风险,这就要求打造合理的主体结构,防止创业板市场冲击社会;监管单位要执法严格,依法监管;要求保荐人制度实施严格。要多样化设计金融系统,创业板市场开设在某个程度与范围内提供给风险投资一个退出渠道,我国要构建并完善涵盖主板、创业板等多层次市场体系,以便为建设经济做好服务。

参考文献

[1] 万兰英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理论与实践》[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6

[2] 张正健 论创业板上市以来发展状况——风险规模与可持续发展 [J] 经营管理者 2011(13)

[3] 刘源 创业板制度性涉及对利益各方收益与风险不对称研究 [J] 中外企业家 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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