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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坑围护、桩基工程的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2015-06-29

四川水泥 2015年1期
关键词:工程费单价工程量

顾 军

(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某基坑围护、桩基工程的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顾 军

(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本文以某基坑围护、桩基工程为例,详细的探讨了关于基坑工程结算审计的相关问题和对策,仅供参考。

基坑工程 工程结算 审计

1 .工程概况

基坑开挖内边线按地下室外墙线外扩 1.00m考虑,基坑南北向最宽为89.20m,东西向长105.05m,近似呈矩形,基坑周长约为 390m,基坑底面积9380平方米。桩基采用AZH-40-10.5C混凝土方桩。质量等级合格,招标工期150日历天。

合同范围包括基坑围护、桩基工程。合同价2505.15万元。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为12.16%。

施工合同中明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价款的确定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

2.合同综合单价方法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施工期间,苏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上述主要材料平均指导价上涨或下降幅度在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当月指导价的 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述主要材料上涨或下跌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工程变更与结算中涉及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根据《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与苏州市信息价组成综合单价后按照中标价与标底价的下浮率同比下浮计算。中标下浮率按(标底价-中标价)/ 标底价计算(标底价和中标价扣除暂列金和暂估金额)。

3)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0%,并且该项原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0.1%的,综合单价可调整。原工作量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部分工作量综合单价按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的调整办法调整。

3 .合同争议问题及处理

三轴搅拌桩工程量增加,工程量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超过 10%,并且该项原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0.1%后,增加部分综合单价如何计取。

本基坑采用Ф850@1200mm水泥土搅拌桩,采用P.O42.5普通硅酸盐水泥,水灰比1.2~1.5,水泥掺入比18%,宜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最佳水泥掺入量,施工要严格控制施工放线,并且控制成桩的垂直度,垂直度偏差小于 0.5%,桩位偏差不大于50mm,并且套打一桩,保证两桩之间的有效搭接。

桩基工程桩型变化及其桩位偏差引起的现场工作量认定的计价取定:

招标清单特征描述“静力压预制钢筋砼空心方桩,桩 AZH-40-10.5C;桩长12m内,2545m”,实际因钢筋放置错误变成了“静力压预制钢筋砼空心方桩,桩AZH-40-10.5B;桩长12m内,2545m”,施工过程中,桩位发生了偏差,致使桩承台截面增加变大。

3.1 问题分析

针对第一种情况,施工单位原投标报价为314.53元/米,工程量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0%,并且该项原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0.1 %。按照原合同规定:原工作量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部分工作量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根据《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与苏州市信息价组成综合单价后按照中标价与标底价的下浮率同比下浮计算。施工方要求按照三轴单断面计算水泥用量,三轴轴径Ф850,轴心距为1200mm的截面积为1494898.181mm2,水泥理论重量为324(18%水泥用量)/18*20=360kg/m3。

3.2 处理措施

我方认为,根据苏工价〔2013〕16号文,计算打桩工程量时,套打部分的工程量不扣除,计算水泥用量时,按实际掺入量。三轴轴径Ф850,轴心距为1200mm 的截面积为 1494898.181mm2,一直重复打的单个轴截面积为515587.0885mm2,重复打的轴一般不喷水泥,故喷水泥的截面积比例为:(1494898.181-515587.0885)/1494898.181=65.51%;水泥掺量为 20%的三轴搅搅桩,水泥理论重量为324(18%水泥用量)/18*20=360kg/m3,则实际水泥掺量为360*65.51%=235.836kg/m3。

例图:

所以新增重新组价部分三轴搅拌桩的水泥用量应计为235.836kg/m3,经过套用套用苏州补充子目,综合单价为266.34元/m,乘以相应的下浮率,审定综合单价应为266.34*(1-12.16%)=233.65元/m

针对第二条中情况,查看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认的签证单“设计桩型选用国家标准图集《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编号为 04G361,型号为AZH-40-10.5C,纵筋1.2号均为4Ф18,在预制桩现场检查是发现钢筋为2Ф18+2 Ф18,则桩型变成了AZH-40-10.5B,为保证结构安全,经设计单位计算复核,现作出技术处理措施,将地下室部分底板整板基础由500厚改为600厚”。经过工程量计算整板基础混凝土工程量增加830m3。

施工单位认为该项工作经过四方确认,得到了参建各方的签字认可,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审计方认为该签证的参建各方的认可,只能作为技术措施的可行方案,从上述可得知该钢筋的偏差导致了桩型变化的责任完全在施工单位,故该签证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给予反扣减土建主体工程单位的报价。土建施工单位整板基础混凝土综合单价为459.16元/m3(未包含相应增加的模板费用),故要求扣除造价830*459.16=381102.8元。

4 结语

该工程合同造价 2505.15万元,结算送审造价 2856万元,最终结算造价2508.26万元。这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作如下改进。

1)不平衡报价时综合单价的取定依据

招标清单是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完善招标清单能减少工程开工后增项和变更数量及价格。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规定,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偏差较大的应有明确的综合单价的取定办法。当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结算时出现超出了工程量偏差范围时,综合单价的取定有了合同的依据,而且使得投标单位在工程投标时发现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方式不合算,是限制不平衡报价的关键。从而使得项目工程开工后所追加的投资在预测范围内,有利于甲方控制工程成本。

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清单描述应尽可能完善

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准确、完整的因素:设计图纸不完整,深度不够。在具体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对如桩的型号等一些可能对工程质量产生较大影响的清单描述应清楚完整。

TU43

B

1007–6344(2015)01–00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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