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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权力反腐”走向“制度反腐”的发展与展望

2015-06-26邓超任中平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15年6期

邓超++任中平

[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反腐模式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纪委主导的“权力反腐”。由于“权力反腐”具有其独特的优势,所以在这特定时期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权力反腐”又有着自身的局限性。要巩固和扩大反腐败成果,就必须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反腐模式的转型,即由纪委主导的“权力反腐”走向常态化的“制度反腐”。

[关键词]反腐模式;权力反腐;制度反腐

[中图分类号] D6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5)06-0041-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时期,也出现了不少法律和制度的空隙,这为腐败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可乘之机。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以反腐败作为突破口,为我国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扫清障碍。在这一时期里,我国反腐斗争的基本模式表现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主导的“权力反腐”。最近,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航程,标志着反腐败斗争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要巩固和扩大反腐败成果,就必须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反腐模式的转型,即由纪委主导的“权力反腐”走向常态化的“制度反腐”。

权力反腐,是指“以权力为主导、通过领导权力意志推动、以权力制约平衡关系调整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反腐模式。”我国目前所设置的反腐职能机构,党内设有纪律检查机关,国家设有人大机关和司法机关,政府设有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根据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7.2万件,结案17.3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600多人。”[1]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数量相比,“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2]可见,全国检查机关侦查的腐败案件数量只占纪检监察机关的21%。并且,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数十名省部级以上高官落马都是由中纪委直接查办的。由此看来,目前在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际上,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历史,不难发现由执政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主导反腐是一以贯之的,并且党的最高领导人在推动反腐的过程中一直扮演着最为关键的角色,在过去特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以权力为主导,靠领导者权力意志推动的反腐模式,它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资源整合迅速。在领导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下,领导者特别是党委一把手,通过运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制定决策,发布命令。可以在短期内最大限度地调用国家公共资源,使各方面资源能够得到迅速地有效整合。纪委办案,特别是成立纪委“专案组”,一般调用纪委下级机构和公检法系统资源来全力协助配合。二是执行效率较高。在反腐败斗争过程中,纪委作为主要反腐机构为了尽可能地肃清腐败顽疾,取得明显的反腐成效,往往会调用一切政治权力资源,采用常规和非常规手段进行强力反腐。许多腐败官员落马,都是在无所察觉的情况下就被纪委“双规”了。毫无疑问,权力反腐作为一种反腐模式在执行效率上是明显高于其它类型反腐模式的。三是短期效果明显。权力反腐,对于腐败治理能达到敲山震虎、立竿见影的效果,可以在提高社会信任度与执政合法性等方面取得短期明显的收益。在较短时间内形成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力,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得到明显改善。

虽然权力反腐在当今特定的历史时期下,对于遏制腐败势头、扭转社会风气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从国家社会长治久安的角度看,“权力反腐”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第一,“权力反腐”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腐败问题。权力反腐是靠领导权力意志推动的,本身具有短期性、不稳定性和滞后性,并且对腐败的发生不能事先起到有效防范作用。虽然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还远未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还未建立起来,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也未能真正形成,所以腐败的根源也就不能彻底消除。显然,这些深层次的问题靠“权力反腐”始终是无法解决的,从根源上解决腐败问题只能依靠“制度反腐”。第二,“权力反腐”可以获得暂时的突出效应,但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反腐推动力上,过分依赖党组织和领导人推动,不可避免地会压制或削弱其他组织力量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权力制约协调的结构配置上,容易使党内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纪检监察机构也可能遭遇权力扩张和缺乏制约的组织困境,党内权力与国家权力结构之间无法形成良性的制约协调机制;在不断强化党的动员力量的同时,政党本位也可能使反腐体系逐渐呈现封闭性、单一性的特征,导致社会参与的角色困境。”[3]第三,“权力反腐”带有很强的人治色彩,不利于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权力反腐”的实质是领导者个人权力意志在腐败治理中的集中体现,“在强调权力反腐的体制下,惩处腐败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机性, 受到制裁的官员只是整个腐败群体的一部分,腐败也就蜕变成了一种‘博弈。”[4]所以,“权力反腐”也容易造成反腐权力的扩张和越位,导致党纪高于国法,人治大于法治,这在客观上不利于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不利于根除腐败滋生的社会土壤。

由此看来,“制度反腐”是反腐败斗争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首先,“制度反腐”是巩固和扩大当前反腐败斗争成果的客观要求。孟德斯鸠说过:“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5]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当前反腐败斗争成果,就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根本方式只能依靠制度。所以,当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需要适时地将“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型。其次,“制度反腐”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法律是制度的具体表现。腐败已经成为我国政党治理和国家治理迫切需要解决的复杂难题,“制度反腐”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党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切入点,也将为依法治党和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再次,“制度反腐”是执政党走向现代化治理的必然要求。以纪委主导的“权力反腐”,使纪委实际上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人大、政协、政府和司法机关却扮演着从属和配合的角色,以司法为核心的反腐机制未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实行制度反腐,既充分发挥了司法机关的主体作用,又促进了执政党现代化治理水平的提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表明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一个重要的节点时期,即由纪委主导的“权力反腐”向常态化的“制度反腐”转型,是我国今后反腐败斗争的未来走向。“制度反腐”之所以能够保证反腐败斗争的常态化和持续性,这是由“制度反腐”的根本性、法理性和稳定性所决定的。第一,“制度反腐”具有根本性。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反腐”依托宪法和法律权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随领导者个人权力意志的改变而改变,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让任何腐败分子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制度反腐”具有法理性。一是可以避免产生负面效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制度的程序和规范,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开展反腐败斗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二是可以避免情绪干扰。采取科学理性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三是可以避免盲目性。摒弃了带有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色彩的运动反腐模式,坚持依法有序进行反腐。第三,“制度反腐”具有稳定性。“单纯依靠权力反腐败对于少数官员来说,也许不失为一种低成本的约束机制,但它却无法为整个国家的廉政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使得政治清明最多只能成为一种偶然性的机遇。”[6]而相比之下,政治和法律制度一旦制定,就上升为国家意志。从制度和法律上对权力运作进行了刚性约束,有力地保证了反腐败制度和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和常态化,使得整个国家的清明廉洁成为一种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制度反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现实基础。首先,全党对于“制度反腐”已经达成高度共识。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最近,一些高官腐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表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已经付诸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历次全会中还是第一次。其次,反腐败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完备。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法律法规;以党章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党内制度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一系列党内规定,以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依法依纪惩治腐败,中国制定并不断完善包括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在内的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实体性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再次,人民群众对于“制度反腐”的热切期盼。随着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政治参与的愿望和能力日渐高涨。担心“问题反弹、雨过地皮湿、活动一阵风,最盼望的是形成常态化、常抓不懈、保持长效”的不在少数。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充满信心,不断巩固和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必须适时地将反腐败斗争由“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型。

不过,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制度反腐”依然任重而道远:一是即便在目前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二是要把反腐败斗争提高到制度建设上来,不仅要求制度本身的科学规范,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还有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等等,要实现这种制度建设的规范化、系统化、精细化和实效性,决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事情。三是“制度反腐”真正要发挥其功效,又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政治文化土壤。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而言,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建设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经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总之,“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

参考文献:

[1]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EB/OL].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http://www.ccdi.gov.cn/xwtt/201401/t20140127_17922.html

[2]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工作报告[EB/OL].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www.spp.gov.cn/tt/201403/t20140318_69216.shtml.

[3]胡杨.论中国特色反腐模式转型的内在逻辑与发展路径[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4).

[4][6]吕元礼,李超.以法制权:从权力反腐走向制度反腐[J].学习论坛,2006(6).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路径和机制研究”(11BZZ015)阶段性成果。

作者邓超系西华师范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任中平系西华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教授

■ 责任编辑:周奕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