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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需要更大的独立性

2015-06-16

浙江人大 2015年4期
关键词:财政预算现行独立性

对财政预算的审批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人大对政府进行工作监督的重要方面。所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把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

但人大实施和加强财政预算监督需要有手段和机制,其中审计监督必不可少。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指出,“对财政的监督离开了审计就无法进行。”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也大多是辅助立法机关有效实施预算监督职能。

审计监督的职能在于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其独立性是保障审计职能发挥和监督成效的基石。可现行审计制度的一个最大弊端,正是审计监督缺乏独立性。从当前人大预算监督和审计工作实践看,预算执行审计及辅助人大预算监督的成效远远不够,以听取审计工作报告为主的人大预算监督方式,使人大预算监督形式大于实质。

为了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辅助人大财政监督的有效性,在审计机关的设立上需采取独立设置方式(指独立于执行财政预算机关的行政部门),但我们在宪法第九十一条、一百零九条中规定将审计机关设立在政府,这从组织体制和工作职能上隔断了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之间的直接联系。为此,应啟动修改现行宪法第九十一、一百零九条程序,以强化人大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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