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典到现代:政治共同体的公民美德
2015-06-16朱祥海
摘要:每个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和维系,既需要完备的社会生活制度作为基础,又需要良好的公民美德和公共理性作为精神条件。发达的公民美德有益于增强政治共同体的权威性与正当性、巩固文化认同和心理认同。公民美德的培育应当以政治义务观念、公共善的理念和公民教育为基本维度。
关键词:政治社会;公民美德;公共精神;古典传统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作为政治社会基础的公民美德
举凡人类的政治共同体,都具有特定的伦理品质和公民信仰,作为政治社会的内在精神结构。公民美德是建构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的基础,首先是对政治权威形成普遍信任和价值共识。“现代国家必须为其人民的思想和感情而存在,不是作为一个直接观察的证据,而是作为一个心灵的实体、一个象征、一个化身、或一个抽象概念。”[1]175 以政治认同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公民美德,有利于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宽容精神和公共责任伦理。“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2]455在根本上,取决于公民美德、公共利益观念、权利意识以及公共话语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任何文明社会都极为注重对公民美德的培育和弘扬。“如果全体人们有一个原则的话,那么作为全体人们的构成部分的家庭便也要有这个原则。因此,教育的法律在各种政体秩序也将不同。在君主国里,教育的法律的目的应该是荣誉;在共和国里,应该是品德;在专制国里,应该是恐怖。”[3]35在传统中国居于主流地位的儒家政治观念里,具有美德被视为是从事政治活动的必备前提。比如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等。在古希腊时代,在城邦政治里就把公民美德作为一种政治资格看待。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政治哲学里,都把公民美德的培育作为维护城邦和公共权威的最佳方式。在伦理语境内思考社会共同体的治理问题,是东西方早期政治思考的共通之处。亚里士多德认为,谋求优良的生活是城邦的最高目的,要求大家都具有文化和善德。其中,智慧、节制和正义,是一个希求幸福和善业的城邦必须具备的三种美德。[4]400在一个政治社会中,良好的治理需要以形成普遍的公民美德为基础,公共精神只有在发达的公共理性和基础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政治权威获得认同与信任,依赖于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和政治责任观念的培育即政治教育。具体的、现实的个人是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权威的稳固与否,除了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民的各种法律义务以外,更需要通过政治教育来强化政治认同感,因为“当国家不是由于外界的暴力、而是由于内部失调以致解体时,毛病便不足以作为质料的人的人身上,而在于作为建造者与安排者的人身上。”[5]249为了保护国家权威,就必须对国家的“建造者和安排者”进行政治教育,最终培育尊崇国家权威理想的公民。因为“缺乏尊崇的权力对于所有相关的人来说,那是一场灾难。尊崇缺失的权力燃烧着傲慢的火焰,而尊崇缺失的奴役则积蓄着反抗的火种。”[6]2法律是外在的行为规范,每个人的政治信仰和公民意识需要国家有目的、有规划地逐步引导。否则,单纯凭靠个人的理性无法培育起发达的公共精神。
二、古典美德传统的现代性重构
启蒙时代的公民美德研究巅峰,以霍布斯为最高代表,其《利维坦》既是国家学说,又是公民美德教育的教科书,是对公民进行政治教育的范例。通过政治哲学来教育公民,是一个悠久的历史传统,目的在于追求更完美的政治,“教育在其最高的意义上就是哲学。”[7]6基于这种教育理想,霍布斯指出,“我以母语完成此书[即指《利维坦》],是为了让我的同胞英国人民能够常常阅读它,并得到教益。”[8]7按照霍布斯的看法,服从主权者的目的在于获得安全和保护。但是,人性在本质上是脆弱、不可靠的,国家制定法这种“人为锁链”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对内在信仰的规制能力有限。政治秩序若要获得稳固的基础,就必须培育公民美德,逐步建立起对政治权威的信任、信仰和高度认同。只有把以力量的逻辑为基础的政治服从转化为以情感和美德为支撑的内在服从,政治权威才真正具有了根基。因此,教化和培育公民美德自然地成为利维坦国家建立之后更为根本的问题。霍布斯力图通过《利维坦》、《论公民》等著作,创立新的公民科学,认为传统政治哲学是一场“梦幻而非科学”,从而彻底地与亚里士多德传统决裂。“不破不立”——霍布斯为了建立新的公民科学,把矛头指向了以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古典美德传统。霍布斯认为古典传统,涵括“迄今为止的道德哲学家的著述丝毫无助于认识真理。它们的作用不在于开启心智,而在于赋予各种轻率肤浅的观点以有魅力的、煽情的语言的影响。”[9]3因此,必须拒斥古典传统,建立新的美德伦理知识。“但有人也许会问,在我这种性质的一本书中,声称要说明的不过是有关政府和服从关系的学说所必需的一切而已,谈这些精微奥妙的东西又有什么用呢?我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人们不受那些人的愚弄,这些人根据亚里士多德那种虚妄的哲学搞出一套独立存在的本质(separated essences)的说法,用一些空洞无物的名词来吓唬人,让他们不服从自己国家的法律……我为的就是要使人们不再受这些欺蒙。”[8]27霍布斯对亚里士多德的美德学说进行彻底变革,用“激情”整合亚里士多德的勇气、慷慨、豪迈等概念,认为这些都是从激情推理出来的情感。建立新的公民科学需要重新认识政治本身,霍布斯把从政治团体之性质推理而得的知识称为政治学和人文哲学,具体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关于从国家制度直到政治团体或君主的权利、义务的推理知识。二是,关于从国家制度直到臣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推理知识。
古典美德传统是非现实主义的。公民社会的美德不是自然美德的平移,而是通过国家培育和个人学习建立起来的。自然正义和自然法不可能在政治社会中自动地发挥作为,必须以国家为中介进行转化。因此,新的政治哲学需要以新的道德哲学作为基础,古典美德传统必须予以摒弃。自然美德之所以受到赞美和弘扬,不是基于其本身而只有在有益于维护和平与秩序时才是可行的。“正义、感恩、谦谨、公道、仁慈以及其他自然法也是善;换句话说,它们都是美德,而其反面的恶行则是恶。由于研究美德与恶行的科学是道德哲学,所以有关自然法的真正学说便是真正的道德哲学。道德哲学方面的著作家虽然也承认同样的美德与恶行,但由于他们没有看到这些美德的善何在,也没有看到它们是作为取得和平、友善和舒适的生活的手段而被称誉的。”[5]122公民美德是习得的,由国家通过政治教育培育起来的。霍布斯把自然主义的古典美德传统改造成了现实主义的人为美德。政治权威的维护需要以特定的意识形态作为文化基础。以主权为核心的现代民族国家,不可能以亚里士多德主义古典美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经院哲学为旨归。对此,滕尼斯在赞美“霍布斯伟大的功绩”时指出,“他创造了国家的这种清楚而明确的观念,把国家作为一个拥有不受限制的权限的联合会,很多自由的个人一致同意建立国家,以保障他们之间的持久和平,由于突发地或者不断反复地争端和战争的损害,他们沉痛地感觉到了而且还一致感觉到缺乏和平;只有国家总是有把握断定,它的权力占压倒优势,(和平)才有可能,而且只有它善于让臣服他的各种个人的某一特定部分依附自己,因此它随时都能预计到他们会听从它,它就能做到这一点。”[10]103滕尼斯认为,霍布斯的伟大之处在于,理性的个人通过缔结契约建立利维坦国家,以服从和让出自然权利获得保护与和平,为政治科学奠定了真正可靠的基础。在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如何建构普遍的民众政治认同,对于和平、秩序与文明的维系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就需要借助于政治教育,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和政治义务责任观念,并通过行之有效的途径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一种政治意识形态意味着一个抽象的原则,或一套抽象原则,它独立地被人预先策划。它预先给参加一个社会安排的活动提供一个明确表述的、有待追求的目的,在这么做时,它也提供了区分应该鼓励的欲望和应该压抑或改变其方向的欲望的手段。”[11]41政治意识形态不单纯是一种政治辩护,更是凝聚社会情感和培养公民美德的重要方法。因为“意识形态是人的产物,是有意识的政治意向试图按照它的意图来塑造社会传统的工具。但是,信仰看起来则是远离人的世界及其成果;它引导人们走向一种更高的、更加广袤的实在意境,而不是走向政权和经济秩序归属的有限而无常的世界。”[12]4
三、政治认同与公民美德的培育
自启蒙时代以来,现代民族国家极为重视对公民的公共理性、公共精神和公民美德进行有意识地培养。作为现代公民科学的创始人,霍布斯的贡献居功至伟。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集霍布斯政治哲学之大成的“《利维坦》既无法脱离其时代,又超越了时代。”[13]17任何一个政府都需要把一切权威集中于一个中心,摆脱分立的社群对最高权威的消解。通过政治教育凝聚社会公众的认同,增强政治统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公民美德是与政治权威、公共理性密切相关的要素,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类文明的核心与基石。一个健全的社会需要完善的公民美德和健全的思想,因为美德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维持稳固的基础。
公民社会不是人的自然聚合,而是出于对共同权威的信任和认同。这种信任和认同的形成有赖于通过遵守法律和政治教育去校正每个人固有的自然本性和自然正义观念。每一种政治权威都依赖于某种特定的伦理哲学和道德话语,作为考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但是,惟有通过法律的明确表达才能获得可靠的实践。政治共同体是建立在法律联合之上的道德共同体。正如欧克肖特所言,“在依据法治联合的理论家里,我认为,霍布斯是很少几个确实致力于这个问题的人。······他坚持法治代表一种道德(而不是一种精明的)关系;坚持它决定的不是行动,而是‘行动善恶的尺度;坚持它可以通过行使受过教育的人类理智来建立,虽然它可能需要‘一个非常能干的建筑师的帮助;坚持为了生存它需要联合者持续的忠诚,但不需要不间断遵守他们的义务。”[11]181 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其真正的基础在于凝聚在法律中的道德情感,并通过遵守法律表达出来。这是现代法治追求的公共理性和公共善。持有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霍布斯认为,没有法律是不公正的,“主权者为所有的人制定共同的法则,公开地宣布这些法律,让每个人都知道什么可以称作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什么是善,什么是恶。”[9]63国家通过制定法律界定正义和善恶、分配资源,并通过惩罚的威胁引导人们的行为与法律中的正义标准相符合,“法律所考虑的只是正义与不义。”[14]35 公民美德不是自然而然生长起来的,而是由国家有意识的按照特定的理想有意识地培育,以社会公众普遍持有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为基础。
培育公民美德是维护政治权威的精神基础。权威是一个现实的政治问题,谁有权进行统治?政治的正义性何在?公民应该忠诚什么以及这种忠诚的理由何在等,都是政治法律制度获得正当性必须努力解答的问题。政治服从与忠诚,是从共同体的普遍美德中产生出来的,“相互之间的—共同的、有约束力的思想信念作为一个共同体自己的意志,就是这里应该被理解为默认一致的概念。它就是把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成员团结在一起的特殊的社会力量和同情。”并且,社会是一种目的的联合体,在这种联合体中,“结构和经验的相似性越大,或者本性、性格、思想越是具有相同的性质或相互协调,默认一致的或然率就越高。”[15]58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汇集,而是建立在共同的、普遍的道德情感和共同尊奉的法律之上的。道德和法律作为个人联结的纽带,共同强化了对共同的忠诚与服从,而且,公共理性和共同善也由此建构并得到有效地维护。共同体的道德、法律和正义,有赖于公民美德的教化和养成。然而,在共同体和个人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谁是目的和谁是手段的论争。共同体的维系,不能单纯地建立在把人仅仅视为手段的层面上,而追求超越个人的利益,这将导致政治共同体的分裂和崩溃。社会应当是所有人正当目的的联合,在这里,每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利益主张都将被视为共同体的目的而得到保护。现代社会的“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语),实质上是把人当作手段而造成的认同危机。在技术理性统治的时代,信仰被弃置一旁,造成了价值的虚无主义,社会安宁、幸福与和平都成了无根的虚妄。犹如卡莱尔所言,“人类丢失了自己的灵魂,在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以后,现在人类发现了这种缺失。这种缺失真正是罪恶的渊薮,是整个社会坏疽的根本,正用可怕的死亡威胁着现代的一切事物。”[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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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祥海(1971-),男,辽宁抚顺人,法学博士,石家庄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西方法哲学。
(责任编辑:李直)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课题“法治型政府的现代治理能力”(编号:RS-2014-8006),2014年度石家庄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城市居民的美德培育研究”(编号: WH141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