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账既要减负,又要控险
2015-06-15刘忠波
刘忠波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董事长俞敏洪通过提案呼吁,对我国现行社保政策进行适度调整。他认为,我国社保缴费率与社保缴费基准过高,已超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使得我国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负担过重,难以承受。
他还详细合计了一笔社保账:目前,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保的缴费比例,企业为29.8%,个人为11%左右,合计近工资的41%,再加上公积金,这个比例超过60%。假设一名员工的税前工资10000元,在扣除各类社会保险及其所得税之后,每月能够拿到手的工资是7454元。企业实际支出了14410元,企业缴纳的社保金额约为4410元,个人支付2223元,两项合计缴纳6633元,是税前工资的66.3%,税后工资的89%。而企业需要负担的金额,几乎是个人到手金额的两倍。
那么,俞敏洪合计的社保账到底对不对呢?是否中国的社保缴费之高真的已经超过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如果是真的,政府层面有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并采取了行动措施呢?而对于社保成本,企业主体又可以有哪些作为呢?
社保费率,国外企业负担几何
社会保险费率是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缴费工资的比例。目前,学理界比较流行的做法是横向比较,即对比他国的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得出本国社保缴费情况定位并以此为参考。考虑到社保缴费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主体,我们以这两项进行国别比较,观察企业缴费负担。
以美国为例,类似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联邦养老保险中,企业和个人缴费分别为6.2%。美国强制实施的是医疗保险,雇主和雇员各缴纳1.45%,用于职工的退休健康福利。此外,很多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缴费形式多样。总体而言,美国企业养老和医疗的法定缴费负担不超过10%。
加拿大养老保险计划中,企业缴费比例为4.95%,加拿大实行全民免费医疗,企业无需承担医疗保险费用。但是加拿大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较高,企业缴费比例为1.88%。即便如此,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合计不到7%。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148个国家的统计,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雇主缴费率为20%,有20个国家的雇主缴费率大于等于20%;我国个人缴费率是8%,有38个国家的个人缴费率大于等于8%。因此,从名义缴费率来说,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虽然不是如许多媒体所说“世界最高”,但也是处于中等偏上的区间。
通过世界银行、经合组织有关资料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世界社会保障报告》发现,在173个国家或地区中,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哥伦比亚、捷克、匈牙利、法国、奥地利、荷兰、德国、意大利、波兰、乌克兰等12个国家的社保名义缴费率高于中国。
如此说来,俞敏洪提案中合计的社保账“我国的社保费率已经超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是站得住脚的。虽然,各国的国情差别很大,社会保险的筹资规模受人口结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比如,许多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项目很少、覆盖率很低,所以费率也低;有的国家尽管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不太高,但通过一般税收或征收社会保障税来筹资支付某些社会保障待遇,这没有计算在社会保险费率标准之内,但是,企业与个人高达40%的缴费比例,确实反映出了我国社保费率过高的不争事实。
另外,国际通常采用收入中位数设定缴费基准,而我国社保缴费以“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该统计量没有纳入民企员工的薪酬,且取用的是均值,这些年来,缴费基准各地每年都是10%以上的刚性增长,倒是超过了大多数企业盈利
增长的速度。这也是俞敏洪提到的“缴费基准设定过高,计算方法不科学”的原由。那么,政府层面是否意识到了社会保障中的这些问题呢?
社会保险,政府层面的减负之举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此举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虽然我国社保缴费比率合计超过40%,仅1%的降幅对大多数企业和员工而言,减负作用甚微,但是我们至少看到了在经济下行、增长放缓的大背景下,政府层面决心为企业减压、降低社保负担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欣慰的是,有些地方已经先试先行,走在了前面。
日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新政,对国家下调的1%失业保险费率进行“分配”: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单位部分缴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给予不裁员和少裁员的企业以稳岗补贴,将补贴标准设定在最高比例“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毕业生创业最高贷款额度可达到10万元,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批准后,给予三年的税费减免。还有比如年初天津出台的企业若干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江苏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四川成都高新技术园区对创新型企业投入巨额财政补贴……
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已意识到社保成本的加大影响了众多中小微企业的运营发展,他们正在从政策层面降低“法定”摊派。这些政府部门的“减负之举”,对于企业来说不可不谓“福音佳书”。简单地心算一下,就知道这一加一减,仅失业保险费这一块,对于企业就至少能省下一半的成本。社保减负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和好处还不能光从省下来的钱数计算,他们把结余下来的钱用于扩大生产、技术革新、产业升级、招才纳贤等,产生的效益将更加可观。
实际上,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就指明了一个方向,即“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如此说来,做好社保“加减法”——加大政府财政补贴,降低社保费率,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更多的改革红利正当其时。那么,降低社保费率的突破口在哪里呢?
在3月22日举行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公开表示:必须划拨部分国有资产补充社保缺口,只有这样才有条件把社保费率降下来。一方面,国有资产进入社保基金后,能带来巨大保值增值潜力,不仅能使社保基金免遭缩水之虞,更能使中小企业经营负担降下来,有利实体经济走出困境重现活力;另一方面,可让民众真正分享国企改革与发展红利,并能推动中国社保基金制度完善,丰富社保基金内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亦介绍,今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率将适时下调。虽然社会保障的整体统筹由于历史的、地域的等原因与现状,并不是由某一区域、某一部门能单独决定与担负的,但是我们有理由对未来社保成本在法定层面下降的可能性保持足够多的期待。我们更希望,政府尽快推出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顶层设计,构筑“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地把企业与个人的社保负担降下来。反思自身,面对国家法定的、刚性的社保成本,企业是否只能顺势而为或被动承受,自身确实无法作为呢?
社保风险,企业违法成本知多少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主体。盈利的重要一面即要想方设法降低成本,那么是否意味着企业为了盈利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既然是经济行为,在知道什么可以做的同时,我们或许更应该明了什么不可以做的风险与成本。
一直以来,企业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都是采取一种“能躲则躲,能少则少”的态度,原因有二:一是,这些钱花出去以后“只有出,没有进”,并不能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这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是很不愿意看到的;二是,这些钱大部分进入了社会统筹,员工也觉得看不到多少实在的利益,终究不如现金那么具有诱惑力。
于是,很多用人单位想出了种种怪招,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管这些方法如何取巧,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不需要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都是违法,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没有依法缴纳又会有怎样的法律风险呢?在现阶段,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有如下三方面法律风险:
1.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人才的流失,尤其是部分核心岗位员工的突然离职,会给企业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2.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滞纳金。或许,社会保险
费本身并不会有多少成本支出,但是加上滞纳金,就将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曾经有四川的一家企业,有5年没有为一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该员工要求补缴时,滞纳金比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还要高。
3.严格的经济处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未依法为员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经济处罚。另外,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在接下来的一两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对这家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并且有可能出现连续的年审,这对用人单位来讲是非常麻烦的。
既然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保的风险成本如此高昂,我们又该如何远离社保纠纷、减负前行呢?
降低违法成本,就是减负
现今,国家政府层面正在通过各种举措给企业以最大的“减负”,如果,用人单位再能把社保成本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降低违法成本,如此“负负得正”,我们才可以轻装上阵。那么,以下五方面用人单位就一定要注意了:
首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消除管理误区。单位必须要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自己社保缴纳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后果,消除诸如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保、协商不为员工社保或者以其他方式替代缴纳员工社保等情况的出现,如此才能将单位的社保管理维持在合规的法律框架之内,将产生社保纠纷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其次,熟悉地方特殊规定,适应自身情况。鉴于我国现在的社会发展现状以及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的差异,不同地区的社保缴纳范围和缴纳基数往往会有地区差异,而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社团法人,尤其是公司法人情形下,单位的注册地、经营地的不同以及员工的户籍差异,都会影响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成本与法律风险。因此,了解地方性的法律政策规定,不但能有效地将法律框架更加细致具体可操作化,还能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缴纳上的支出。这一点,需要用人单位多多咨询劳动监管部门或者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地方性的实践操作规定与流程等。
再次,更新实时立法信息,规避法律风险。《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立法,而是关乎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的社会层面立法,因此,国家机关、地方政府都会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民生的突出问题而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细则或司法解释。作为社会保险缴纳的重要主体之一,用人单位也必须与时俱进更新有关法律信息,了解更新的立法动态,这不仅有助于控制法律风险,更有利于用人单位自身社保管理制度的形成。
而后,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自我审查,尽快规范。根据以上的有关分析,企业都可以用来自检一番,诸多现象诸多偏颇操作,有没有曾经出现过或者现在仍在持续中。要是能“对得上号入得了座”,那么企业就要注意了。
最后,依法操作,拒绝法律“擦边球”。所谓“擦边球”,说白了就是当有关部门管理不严时,单位逍遥自在;当有关部门严格管理时,单位或将面临灭顶之灾。面对《社会保险法》,不少用人单位一定会想通过各种方法,降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而这些做法,又往往是一些“擦边球”的方式。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控制社保缴费基数的合法方法唯一的对策是,依法将劳动报酬进行细化,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将部分项目纳入到“不计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中,进而降低工资总额,控制社保缴费基数。其他方法,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审计出来,用人单位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得不偿失。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依法控制社保成本,不打法律“擦边球”,才是控制社保成本的最优解。
正如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的表述:“中国经济未来的增长,第一不缺动力,第二也不缺机会。关键是要通过改革,系统降低中国经济运行的制度成本。”我们希望,对于社保成本,国家做好加减法,企业做好加减法,从而实现经济的良好运行,惠国惠民惠自身。 责编/刘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