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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合法性与中国崛起

2015-06-13李志永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中国崛起

李志永

[摘要]虽然权力政治仍然主导着当今国际社会,但心灵政治、权利政治的兴起也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随着心灵政治、权利政治的兴起,国家合法性对国家外交行为的影响日益加大,并正在成为决定未来大国崛起的关键。中国的崛起必须在继续强化“硬崛起”的同时,增加“软崛起”的投入。中国必须力争为世界提供更多中国理念与共享观念,这将成为决定中国能否跳出“修昔底德陷阱”,实现和平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国家合法性;中国崛起;权力政治;权利政治;修昔底德陷阱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5)02-0046-06

虽然权力政治远没有淡去,但心灵政治、权利政治的逐渐兴起,已经越发凸显了主体间非物质性互动关系的重要。在全球相互依赖时代,不仅权力制约着个人或国家的行为,而且观念合法性也越发成为外交行为的制约因素,成为影响国家自主性与国际关系日益突出的因素。主体间非物质性关系实际上首先涉及相互关系中的合法性问题,即国家目标是否能够获得国内外力量的认可而使其具有合法性。从这个角度观察国际政治与外交行为,将为我们提供一个与“权力政治世界”迥然有别的另一个世界,即“权利政治世界”,从这个视角审视国家行为必将为国际格局的和平转换与中国崛起提供新视野。

一、国家合法性悖论

合法性(Legitimacy)是当代西方学术界研究的一个重要政治学概念,它也越来越引起我国学术界的关注。合法性涉及政治学的一个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问题,即国家或执政当局的统治如何取信于民?如何获得广大民众的认可与支持?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最早系统论述国家合法性的是马克斯·韦伯。他认为,对于统治来说,这种说明其合法性理由的方式,不是一种理论或哲学推论的事情,而是对经验的统治结构极为现实的差异进行阐述,其原因就在于任何权力,甚至任何一般生存的机会都十分普遍地存在着进行自我辩护的需要。在他看来,判定一种政治统治是否具有合法性,并不需要从伦理或政治哲学的角度做出价值判断,而只要人们相信这种政治统治是合法的,那么它就具有合法性。这就是说,合法性来源于甚至等同于人们对政治统治合法性的信念。由此可见,韦伯倾向于认为合法性问题是拒绝价值追问的,它只需人们以功利主义的态度来对待。为此,韦伯指出:“可以从被统治者的自由的信任中,引申出统治的合法性来。”这实质上意味着,合法性表现为既定政治统治的稳定性。也就是说,在现实的政治统治中,无论它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宗教的、世俗的还是暴政的,也无论它的社会性质如何,只要是成功的、稳定的统治,它必然就是合法的。艾森斯塔得接受了韦伯对合法性的论述,他将合法性界定为“基于某些社会共同价值而对统治阶级及其活动的拥护,以及对特定统治者的认定”。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主要从意识形态角度对国家合法性进行深入研究。其重要代表人物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因此,合法性是政治秩序特有的,市场组织和其他社会行为体则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他还对“合法性”与“合法化”进行了区分,“合法化被用来证明合法性要求是好的”,这表明合法性并非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国家自觉努力的结果。为此,“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服从”。哈贝马斯对合法化过程的强调,为我们思考国家社会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

20世纪上半叶,随着世界民主化浪潮的兴起,一些民主理论的研究者也开始涉及合法性问题。李普塞特将合法性与政治制度的有效性联系起来,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戴维·赫尔德认为,现代民主制国家合法性的根源,主要源于“理想的规范性同意”,即“合法的政治秩序就是被国民规范性认可的秩序”。夸克认为,“合法性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利的承认”。他认为,要同时证明权力与服从的合法性,需要实现三个条件,即赞同、法律与规范。在对合法律与合法性辨析的基础上,夸克强调权力授予的正义证明和法律背后的社会价值。因此,夸克的合法性主要是从权利、价值角度论述的。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学者对合法性的具体界定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有一个根本的共同点,即合法性体现为被统治者对现存政策、秩序的认可、接受与同意。与此同时,虽然韦伯关于合法性不涉及价值问题的观点被广为接受,但随着民主浪潮的推进,价值问题已经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国内外历史实践也表明,随着“人类解放”伟大事业的推进,那种仅仅通过武力强制或某种愚民政策而获取合法性的方式已经越发难以奏效,价值、权利问题已经越发与合法性问题紧密相连。为此,合法性可被界定为政治主体(国家)凭借非权力或非暴力手段,通过一系列的主观努力,使政治客体自觉自愿认可、接受或支持其政策、行为的能力。

人们对合法性的研究主要是从政治学角度进行的,主要关注的视域集中在国内政治方面,即国内公众赋予国家行为、政策的合法性。但诚如古勒维奇所言,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都是“政治”,故我们可以用相同的范畴与概念去理解。当我们跨越内政与外交的界限而将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视为同一个整体的时候就会发现,国家政策、行为的合法性不仅来自于国内社会的接受、认可与认同,而且也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接受、认可与认同。前者表现为国内合法性,后者表现为国际合法性,在全球公民社会日益兴盛的内外互联时代,国家行为的国际合法性显得日益突出与重要。但是,也正是国际合法性凸显了国家合法性的悖论。

哈贝马斯指出,“在19世纪的进程中,现代国家作为民族国家开始采用民主形式来认证合法性”。也正是在19世纪,现代民族国家的大众民主虽然采取了不同的形式,却逐渐确立并完善了一系列现代民主的样式与制度,如平等选举权、两院制、政党轮流执政、直接选举、三权分立、人民主权等。通过这些现代民主制度,现代民族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基本完成了国内合法性的论证。但是,这种合法性论证深深地烙上了“领土国家”的印记,即奠定现代民族国家合法性的民主理论与实践是以领土疆界为界限的,这就导致了一个悖论,即“在民族国家自身疆域内对责任和民主合法性的确立以及在民族国家疆域外对国家利益(和最大化政治特权)的追求”。在国际社会,民族国家将合法性追求转变成了诉诸国家利益至上的民族主义。国家可以采用正反两种策略来强化其国际合法性:其一是提升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与声誉;其二是通过贬损他国或加强与他国竞争。然而,不管国家采取哪种战略,其对国际合法性的追求在基本原则与哲学上都是与其对国内合法性的追求相背离的。简言之,国家合法性悖论就是在国内奉行民主政治原则而在国际上奉行强权政治原则,其分界线就在各国的地理疆界上。随着内外联动客观情势的变化,这种内外有别的政治原则日益显得难以为继,亟需加以调和。endprint

二、政治范式的转变与国家合法性悖论的部分消解

自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形成以来,国际政治中各个国家始终围绕着保持权力、增加权力或显示权力而展开博弈,不管是在国际政治的理论研究还是在外交实践中,权力政治是通行的分析与运用范式。然而,冷战的和平终结对这一流行范式提出了尖锐挑战。冷战结束以来,全球化、信息化、区域一体化的飞速发展从三个方面挑战着传统权力政治范式:第一,权力正在加速向非国家行为体扩散,国家不再垄断权力资源及其行使,外交主体、客体多元化博弈已成现实;第二,外交的公开化使得权力的传统理解不再有效,观念、文化、认同等长期被忽视的因素日益影响着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软权力变得日益重要;第三,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民主观念的扩散使得外交不仅仅要做对方政府的工作,而且还必须做争取对方人民“民心”的工作。正是全球化带来的巨大变迁,权力政治正在失效,世界迎来了一次认同危机,至少冷战结束以来的历史证实了这一点,因而有学者认为,全球化时代也是民族主义复兴的时代。在这种民族主义复兴的背景下,全球认同形成了“群落化”、“板块化”的趋势与现实。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亨廷顿发表了《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的宏文,对全球化时代不同文明能否和谐共生进行了否定回答。面临冷战后出现的认同危机和传统权力政治范式的失效,人们试图寻找新的政治范式。

法国古生物学家、哲学家皮埃尔(Pierre Teilhard de Chardin)认为,世界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世界最初是一种“地理空间”(Geosphere),仅仅包含具有时空延展性的物理联系和化学反应;随着各种生物的产生,世界开始增加了无意识的生物联系,生态循环建立起来,逐渐形成了“生态空间”(Biosphere);最后,由于人类的诞生以及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人类的交往开始超越时空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交流互动,建立起了彼此理解和认知的网络,由此形成“心灵空间”(Noosphere)。这种“心灵空间”也被他描述为全球性的“思想延展领域”、“思维的网络”等,是指不同地区的人们所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和价值系统。这种心灵空间也被称之为一种“全球性意识体系”。

阿奎拉和隆费尔特认为传统权力政治范式是“牛顿主义”的,即把国际政治视为“桌球游戏”,当下的国际政治却是“后牛顿主义”的,即不仅增加了新的游戏参与者而且桌球结构本身还是变动的。为此,他们使用了“心灵政治”(Noopolitik)范式来替代“权力政治”(Realpolitik)范式。他们认为,针对国际智力圈的外交行为可以帮助美国更好地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比如互联网)创造一种环绕全球的、生机勃勃的思想网络。

总之,全球化、信息化与区域一体化的深化在使传统权力政治范式部分失效的同时,正在催生“心灵政治”范式。这种“心灵政治”具有三大特点:第一,重视非国家行为体的利益、要求与权利;第二,强调文化、价值观、意识形态、认同等观念性因素对国际行为体行为的塑造与影响;第三,从关注权力转向重视权利,通过保障他者权利而使自己获得更大的权力。为此,这种“心灵政治”范式也可称之为“权利政治”范式。这种转变将增加文化、规范、价值、认同、权利等观念性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促使国际政治博弈更多地采取观念竞争的方式进行,消解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原则紧张,促进国际政治的和平转换。当然,即使在最民主的国内政治体系中,权力仍然发挥着关键作用,在本质上仍然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政治体系中,权利与规范的作用空间仍然是有限和局部的。

三、国家合法性与外交行为:强弱辩证法

虽然权利与规范的作用空间有限,但随着心灵政治、权利政治的兴起,国家合法性已经成为各国外交中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因素也是不争的事实。事实上,“全球秩序中的行为体都在为合法性原则而追逐和竞争,这些原则能使他们获得尊重”。在“权利政治”世界,虽然传统的权力争夺并未根除,但通过争夺心灵而增强其国际合法性对一个国家的外交成功显得更加重要。冷战高度对峙的根源在于对对方动摇、瓦解己方民众对政府合法性的既定认知的高度防范。公共外交在21世纪的时兴本质上反映的是权利政治日益强化的趋势。苏联输掉冷战不在于其对观念的运用,而在于对观念的错误运用,即试图独占观念解释权,而不允许其争取的客体的自我认知,忽视了合法性获取的自愿性。由此可见,我们应该区分观念的两种影响力,即吸引力与排斥力。其实,一般讲的是观念的吸引力或“软权力”,即客体对主体观念的认同、共享导致其对主体行为的认可与支持。这种实质认同的存在将使主体行为具有“实质合法性”。然而,观念还有另一种影响力:排斥力,即主体对观念的私有、垄断而导致客体对该观念及主体行为的不认同与排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主体仍然相信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并继续这样的行为,这种主体“对合法性的认知”就构成了“想象合法性”,即国家及其决策者认为或相信其行为具有合法性,而这种合法性是与其行为所具有的实质合法性相悖的,这将导致外交行动的失败。苏联曾经高度意识形态化的冷战外交与新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的“革命外交”体现的就是观念由于缺乏“共享”性质而导致不同观念的相互排斥,并由于“想象合法性”的存在而加强其对抗性,并对实施这种外交的国家造成了较大伤害。可见,就外交行为来说,国家合法性的核心来源在于外交行为承载的观念与价值的共享性而不是独占性,共享性越高,合法性越高。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又称“人类共同遗产”)概念最初是由国际社会的小国马耳他于1967年提出的,但最终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石和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历史上诸多大国均因过度使用权力而“众叛亲离”终致衰落。两相对比,在全球公民社会时代,强弱不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并不仅仅是纯粹的道德辞藻,因为弱国可因合法性充足而成为引领国际事务的强国,而强国可能因为过度使用权力导致合法性不足进而成为弱国。由于“想象合法性”仅仅源于观念的独占与垄断即“私有”文化,而不是来自于观念的共享即“共有”文化,这种合法性将与实质合法性相悖,并最终导致外交行动的失败。因此,外交合法性的获取需要不断地扩大该国观念在国际社会的共有性质,提高实质合法性。为此,对当今的国家生存、发展来说,单纯的权力政治已经行不通或者至少成本高昂,而必须给权利政治以足够重视,这将是弱国的生存之道,更是强国可持续强盛之途。合法性政治的强化为中国走出一条前无古人的和平发展大国崛起之路提供了理论指引。endprint

四、共享观念:21世纪中国和平发展的关键

虽然关于无政府状态的内涵具有不同认识,但无政府状态确实构成了现代国际社会的本质和首要特征。无政府状态的持久存在亦决定了世界和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国之间能否构建和维持和平,而大国之间尤其是新兴大国与既存大国之间由竞争走向对抗甚至冲突,最终掉进“修昔底德陷阱(Thucydidess trap)”,造成大国政治的人间悲剧,似乎已经成为一种难以摆脱的历史宿命,并成为国际关系理论与外交实践的恒久难题。

作为正在崛起的国家,中国必须正视而不是漠视这一“历史宿命”,既不能迷信历史,以避免“自我实现的预言”;又不能盲信和平发展的主观承诺,以避免盲目乐观;而必须在谨慎乐观的同时,积极面对残酷又复杂的现实,用中国智慧脚踏实地探索出一条和平发展之路。从合法性视角看,中国实行和平发展,跳出“修昔底德陷阱”的关键就在于能否为世界贡献更多的“共享观念”让世界分享。秦亚青指出,大国的影响力绝不是单靠强制性的硬实力来打造的,大国要有道德的影响力、价值的影响力、文化的影响力、话语的影响力,而价值、观念影响力一直是中国的短板。随着观念在国际关系中作用的增强,权力政治正被权利政治丰富,国家合法性正在成为21世纪大国崛起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如何为世界提供中国理念、中国方案以增强中国国际话语权成为中国外交的重要课题。合法性的两种形式及其对外交行动的不同影响,要求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在继续强化物质实力的同时,要通过提升国家行为的合法性来增强国家软实力,积极探索“软崛起”的路径与方式。为此,中国必须在提升观念的共享性上下功夫,这将成为决定中国未来崛起的关键。2005年,小约瑟夫·奈(Joseph S.Nye,Jr.)以姚明、《卧虎藏龙》、在中国外国留学生的增长和“北京共识”等作为例子,认为中国外交正在经历“软崛起”。近年来,中国对公共外交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实践是中国致力于提升国际合法性、实现“软崛起”的初步成功探索。众所周知,虽然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过去亦曾经在朝贡体系中一直扮演着观念输出者角色,并以此形成、延续了朝贡体系在东亚国际体系的长期存在,但当代中国在当前激烈的观念之战中处于守势,这正是当前中国崛起面临的新挑战与新问题。随着中国GDP的增长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国际尊重与信任,这表明专注于国家实力尤其是国家权力的“硬崛起”在当代权利政治世界已经行不通了。在权利政治世界,中国的崛起必须在“硬崛起”的同时实现“软崛起”,即中国的崛起不仅要争取在国际权力格局中相对有利甚至突出的位置,而且还必须在国际制度运作和国际价值观念体系中赢得更加主动的位置,力争成为国际制度的设计者和国际观念的输出者,最终通过提升国家行为的合法性而争取国际社会对中国崛起的认同与接受,跳出“修昔底德陷阱”,实现国际格局的和平转换。

虽然当下中国在共享观念上还存在明显不足,并且这构成了中国崛起的“短板”,但对于具有五千年悠久文明传统并历经欧风美雨荡涤的中国来说,可资利用的观念资源是“取之不尽”的。这些资源包括悠久的以“和合”为核心的传统文化、追求平等正义的革命文化和在改革开放中逐渐累积的新价值观等。如果中国能够对这些价值资源加以创新与整合,必然能够打造一套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核心价值体系,以为中国国际行为提供源源不断的合法性之源,从而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同时促进世界和平的世界梦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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