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耻是做人的底线
2015-06-13徐圻
知耻是做人的底线
知耻,是尊严的体现,而不做无耻之事,是为人的基本底线。无论是个人修养,还是民族气节,知耻都是良知的先导。
徐圻
教授、博导,贵州省首批核心专家。孔学堂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历任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贵州省文化厅厅长,贵州大学哲学系主任等职。
只要是文明人,就不能没有“底线思维”,即内心里的某种禁忌、恐惧、顾虑、踌躇等等边界意识。底线思维使人在进行考量、选择时,对特定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在心理上、感情上、利害上设定界限。有两条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法律底线是一种“禁止”,道德底线是一种“规劝”。这两条线,法律处在最下端,它铸起一道闸门;道德处在最上端,它树立起一种风范。法律底线在思想上导致的是“不敢做”,道德底线在思想上导致的是“不愿做”。两条线之间距离越大,社会秩序、民风人气就越好;反之,就越坏。
不能不指出的是:若干年以来,我们社会的这两条线之间的距离出现了趋近的态势,值得高度警惕。对有些人来说,只要能达到目的,什么样的手段都可以使。当三聚氰胺被注入鲜牛奶的时候,当地沟油被加工成和正常油一个样子的时候,当别人的研究成果被改装成自己的“学术论文”发表的时候,当驾车撞了人以为没人看见而溜之大吉的时候,这些行为者心里头的道德顾虑和法律恐惧已经没有什么距离了:“缺德”和“犯法”成了一回事。
每一种文化(宗教、习俗、意识形态、生活样式)都包含了不同的禁忌或戒律,即对错误的、丑恶的、不伦的思想和行为施以禁止。在有宗教传统的国家,宗教教义当中的戒律与敬神的规定是统一的,对人的思想、行为起着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作用,比如基督教的十诫、佛教的五戒、伊斯兰教的圣训等等。触碰了这些戒律,在思想上出现的往往是犯罪感,以及赎罪的压力或自觉,教会、教堂、寺庙、忏悔室、裁判所就是为这种情况做准备的。中国两千年来一直崇奉道德立国、伦理治国,敬畏和禁忌的思想和行为是通过良知、教化、风俗、习惯、舆论等来发挥作用的。由此形成的禁忌意识,凝固、沉淀在人的内心,成为自觉或不自觉的道德边界。一旦触碰了这些边界,在人心里导致的往往是不安、难堪、自责、羞愧。
羞耻之心,人皆有之。羞耻,就是感到难堪,就是觉得没面子、见不得人。在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上,知羞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不管哪个阶层的人都一样。孔子曾赞赏“行己有耻”的士大夫精神,即用羞耻之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一个人懂得羞耻,才能自省自勉。孟子讲“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说的是做人的气节,同时也是对荣辱观的昭示:浸淫于富贵,动摇于贫贱,屈服于威武,这都是不能做、做了就见不得人的事情,是真正的大丈夫绝对不做的事。另外,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思想或行为犯了“忌”,觉得羞耻,那还为时不晚。如果安于羞耻,甚至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那才是不可救药了。
羞耻感是一种道德自觉,表现为极端难堪、特别不好意思、“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可见,知耻,是尊严的体现,而不做无耻之事,是为人的基本底线。反之,如果做了丢人、可耻的事情,就在人格上低一等,在人品上低一头,在人脉上低一截,就无法在社会上立足,就“活着不如死了的好”。无论是个人修养,还是民族气节,知耻都是良知的先导。
任何人都可以选择不同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但不管用什么手段,基本的规范是必须遵守的,那就是不偏离道德的上线,至少不触碰法律的下线。超出了这两条线去达到自己的目的,那就叫不择手段。
俗话说:人不要脸,鬼都害怕!的确如此。很久以前,干偷鸡摸狗、吃喝嫖赌、坑蒙拐骗这样的事,得跑到千里之外去,生怕被熟人、邻人、家人知道,“丢不起那个人”。经过几十年的变迁,现在这样的事已经经常发生在熟悉的人们之间了,甚至在家门口都可以干。很多事情已经不算耻辱,反而很“光荣”了。比如,搞传销活动,被坑害的对象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至爱亲朋;在不少地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害人产品,不仅是“正当”的事情,而且是值得炫耀的事情。
我想到了我们的道德建设。这么多年来,我们关于精神文明的道理已经说得很不少了,但精神的价值似乎就是没有物质欲望的吸引力大。媒体经常曝光的那些“要钱不要脸”、“要钱不要命”的“成功事例”,对我们用了很大力气构筑起来的道德理论的说服力,冲击实在不小。由此我想,价值观的倡导也许没必要说太多太深的大道理。像“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这样的俗话,既是直白的道德教化,更是日常的道德实践。还须强调:人和动物的一大区别,就是人不可以肆无忌惮。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禁忌之心是非有不可的东西。那就是:世界上的事情,有些是不必做的,有些是不能做的,有些是绝不可做的。说得再高一点:一个民族是否强大,不仅在于她做了什么或能够做什么,更在于她没有做什么或永远也不做什么。(责任编辑/吴文仙)